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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通讯】陈景良丨何之法理:宋代司法中的事实认知与法律推理

2018年5月11日下午,著名法史学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景良教授作客江汉大讲坛,在法学院模拟法庭作了题为“何之法理:宋代司法中的事实认知与法律推理”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江汉大学副校长李卫东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院长赵立新教授以及法学院教师马远骏教授、洪敏珏副教授、侯永兰副教授、杨丽娟博士、童旭博士到场聆听了讲座。

讲座伊始,李卫东教授致辞欢迎陈景良教授,介绍陈景良教授的学术经历,并重点指出陈景良教授在法律史领域、特别是唐宋法律史研究方面作出的贡献。 

李卫东教授主持本场讲座 

进入讲座后,陈景良教授以问题为线索,提出“何谓事实,宋代法官如何查清案情”、“宋代法官如何运用法律推理”等问题,引导大家思考宋代的法理是什么、建立在何者之上。

首先,陈景良教授解释了“法律事实”的概念。他指出,在查清案情的过程中,古今中外法官往往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例如法官所持的态度、遵循的规则、调查取证的方法、证据的运用、规则的证成等,这些都是为了寻找“事实”。宋代的司法官亦重事实,常用“事”、“情实”、“情理”等词汇来形容案情或调查案情的真相。这个事实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表现,比如“命案”,推崇“无尸不能定案”,强调“尸、伤、病、物、踪”;若是田宅诉讼,“法当以契书为主”,契约文书是主要的证据。为了更好地理解,陈景良教授讲述了三个案例。案例一是“主佃争墓地”(田宅诉讼),出自《名公书判清明集》。案例二是“李五冒认饶操为父”,也出自《名公书判清明集》。案例三是“安崇绪诉继母案”,出自《文献通考》。

陈景良教授进行讲座

陈景良教授对案件细致的讲述,启发大家思考宋代司法官如何在事实与法理之间进行权衡。最后,陈景良教授指出,宋代法官审理案件在事实认知与法律推理中有以下特征:1.理念上求真、向善;2.证据运用上更加重视物证与书证;3.论证方法符合逻辑,且有整体思维的特征;4.案件落实上追求天理、国法及人情三者之间的平衡。陈景良教授最后强调,如何寻找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关系,是值得今人思考的。 

江汉大学法学院师生聆听讲座

最后,李卫东教授对本场讲座进行总结发言。他指出,陈景良教授的研究视角和方法值得大家学习,也为当今的司法审判提供了借鉴。在座师生用掌声向陈景良教授表示感谢,至此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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