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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问律师(56)丨“阳台”和'露台'的不同吗?为什么不能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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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了帮助市民答疑解惑,满足公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搭建更便捷的法律服务平台,“上海法治声音”集合后台众多的律师和律所,推出“我要问律师”栏目。在这里,只要你有问题,“上海法治声音”将推荐专业律师免费解答。问答内容还将同步在“百度新闻上海频道”、“上海手机报”、“上海法治声音”网站(www.lawsvoice.com)发布。联系我们:可在“上海法治声音”微信上留言,可拨打电话021—63225642,或发送邮箱fazhishengyin@126.com有问必答。


【音粉求助】

袁先生之前买了房子,合同上有这样一句话:阳台上可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封闭,业主购买房屋后可自行决定是否封闭阳台。但是后来袁先生拿到房子后打算在阳台上搭个阳光房,物业却说袁先生这个是露台,不是阳台,所以不能封。可是合同里没有提及阳台和露台的区别,对袁先生造成了混淆。

问:1、阳台和露台的区别是什么,法律上这两者有没有明确的区分?
2、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有没有明确规定说在自己家的露台上不能封闭出一个阳光房?


【律师解答】

“上海法治声音”为了丁女士的问题咨询了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的孙洪林律师。孙律师表示:1、《住宅设计规范》规定,阳台是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对于露台该《住宅设计规范》并没有规定。但有平台的规定,即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在日常生活中,通常露台是指住宅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做出大阳台,由于它面积一般均较大,上边又没有屋顶,所以称作露台。阳台是泛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对于袁先生遇到的情况,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说露台能不能封闭。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破坏房屋外貌;(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在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进行现场巡查,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若袁先生家的露台是上述规定中所提到的是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应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但这里要注意,《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如果袁先生家的露台是其专有的,其处分时也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要符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若袁先生家的露台不是上述规定中的《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而是共用部位的话,袁先生当然是无权自行封闭的。


相关法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

在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进行现场巡查,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物权法》

第五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在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进行现场巡查,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孙洪林
上海市政法委案件评查员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天目西路218号嘉里不夜城二座3101室

联系电话: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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