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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背后的五级分类逻辑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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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作者刘诚燃,2002年获得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2014年获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现供职于中国银监会宣城监管分局,长期从事监管统计工作,多次被银监会统计部(现审慎规划局)抽调,参与非现场监管统计业务制度的修订工作。个人创设微信公众号成于微言chengran-1980),已上传1104学习笔记30余篇,旨在普及监管统计基础知识,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质量。如需转载本文,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


经过长达数十年的实践,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地杜绝了不良贷款认定迟缓的问题,较为准确及时地揭示了贷款的真实质量,防范了信贷风险。但笔者认为,当前五级分类标准法过于审慎,不能真实反映贷款真实风险度,也间接导致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一、五级分类的历史

五级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其资产的内在风险程度将其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众所周知,贷款的风险早期只有“一逾两呆”这种期限法,该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不能真实、准确、及时的揭示贷款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2年起我国银行业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这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借鉴国际先进理念、深化银行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体系、提升信贷风险管理水平、积极应对全球化金融竞争的必要举措。

二、五级分类的文件

“五级分类”主要规范性文件有3个,一是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二是银监会印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三是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三、五级分类的逻辑

(一)五级分类的核心是判断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

我们先回顾每一类贷款的核心定义。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从上述红字部分来看,五级分类最终目标仍然是衡量贷款的最终损失程度或贷款本息的收回比例。也就是说,在担保充足的前提下,五级分类是和借款人运营的好坏是无关的,企业运行的好,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贷款肯定正常;企业运行的不好,无法足额还本付息,但执行担保后不会造成损失,也不能划为后三类,至多划为关注类。

尽管《指引》要求“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但实际操作中,银行仍然是将担保放在第一要位的。因为只要银行最终能收回贷款本息,就不存在预期损失,也不需要为其提取贷款专项损失准备。同时,也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信贷文化:信用贷款少,贷款需担保

银行对担保充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理因不存在不良,现实也是如此,从2005年开始,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始终保持“双降”(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甚至在金融危机中不良贷款也未大幅反弹。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增速放缓,银行的不良贷款开始大幅反弹。客观原因是担保的效力下降,比如抵质押品价值缩水,有价无市,从而贷款的潜在风险估值增大。主观原因在于五级分类一些标准过于审慎,很多限制性条款让无损失贷款被动调整为后四类贷款。

(二)限制性条款与五级分类核心定义之间的冲突。

一是借新还旧至少划为关注类已有突破。《指引》第10条规定“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至少应划为关注类”。借款还旧又叫“换据”,是实施五级分类前银行常有做法,由于换据后原借款不再逾期,可能会掩饰贷款真实的风险状况。有了该条,银行名正言顺的要求借款人先还贷款,再考虑发放新的贷款,牢牢的掌握的贷款发放权,于是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银行“收后不贷”、“抽贷”等现象层出不穷。

该条款的问题在于,借新还旧也好,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贷款也好,借款人既然能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贷款本息均不会蒙受损失,为何至少要划为关注类?好在2014年《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办理“续贷”,即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并规定符合正常类标准的续贷业务,应当划为正常类。可以说是银监会对原《指引》的纠偏。

二是重组类贷款至少要划为次级类过于苛刻。重组贷款是对原有贷款合同的修改,具体表现为贷款期限、金额、还款方式等合同要素的变更。重组贷款分2种,较为常见的是指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无法遵守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表还款,逾期超过信贷管理政策规定的一定时间,还款情况已不正常,填报机构不得不对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修订,对借款人作出减让安排的贷款。另一种并非借款人财务状况出现问题,由于贷款原期限与借款人现金流不匹配,经双方协商后对借款合同重新修订,按照现行利率进行延期,银行没有进行借款条件的减让,此类贷款不属于《指引》中重组贷款。

对于第1种重组贷款,借款人即使无法按原定借款合同偿还贷款,但是如果担保充足,银行执行担保后不会造成损失,则不符合次级类贷款的核心定义。

三是逾期重组贷款至少划为可疑类也不符合核心定义。还是同样道理,如果担保充足,银行执行担保后不会造成损失或只造成一定损失,则不符合可疑类贷款的核心定义。

(三)贷款风险分类的怪圈

首先,要弄清楚风险与损失两个易混淆概念。尽管风险与损失联系密切,风险通常采用损失的可能性以及潜在的损失规模来计量,但风险绝部等同于损失本身。实质上,损失是一个事后概念,反映的是风险事件发生后造成的实际结果;而风险则是一个明确的事前概念,反映损失发生前的不确定状态,可采用概率和统计方法计算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规模。

其次,对预期损失的计量需要历史数据积累。所谓预期损失是指银行承担的风险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造成损失的均值,数理统计中往往称之为“期望”。实践中,一般以历史上的平均损失为依据对未来的平均损失进行预测。而我国银行业由于过于注重担保,在经济快速增长期,担保物始终可以覆盖贷款价值,贷款难以最终形成损失,而形成损失的贷款和企业类型、所属行业、经济周期均不相关,只和担保价值相关,可信的贷款损失数据几乎为空白。即使再科学的模型,没有参数,也无法对贷款的潜在风险准确计量

最后,缺少数据支撑是贷款难和贷款贵的间接原因。由于银行不能准确计量风险,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就难以形成,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成为了银行与监管部门的博弈。银行惧怕损失,不愿承担风险,要求小微企业提供充足的抵质押物或找担保公司保证,而担保公司再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这就造成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不得不提的是,在经济上行周期,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增信,降低了小微企业贷款难度,但掩盖了贷款真实风险。由于收益与最终承担的风险不匹配,很多民营担保公司最终走向消亡,银行仍可坐享其成。没有损失,还是没有数据,又形成一个死循环。

要打破这种怪圈,还是寄希望于征信体系的完善,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还是寄希望于国有银行的混改,民营银行的设立;还是寄希望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 等。现阶段,银行还是应该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出发,提高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频率,动态调整贷款五级分类,尽可能真实、准确的反映贷款风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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