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009年《保险法》修订时,对第一款的内容进行了文字修改,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对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复效具有以下特征: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在前两次对《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中未对保险合同复效作出规定,《保险司法解释三》首次对保险合同复效作出了规定。该规定一是明确保险人原则上不得拒绝复效,只有在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拒绝复效,除此之外,均得接受投保人的恢复效力申请,作出该规定的本意是防止或限制保险人滥用复效决定权,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二是为防止保险人收到复效申请后长时间不作答复,规定了保险人答复投保人是否同意复效的时限为30日;三是对保险人支付利息的请求权予以确认。
《保险司法解释三》关于复效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保障了投保人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权利,因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复效需要“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这是保险合同复效的实质要件。最高法院认为,该规定把能否复效的决定权交予保险人,剥夺了投保人申请复效的权利,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丧失了应有功能,因而在《保险司法解释三》中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投保人的复效申请,这实际上采用的是一种有条件强制复效主义,即在被保险人危险程度未显著增加的情形下,只要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保险公司应一律为保险合同办理复效。
笔者认为,《保险司法解释三》规定的有条件强制复效主义,实质上已对《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复效要件进行了修正,与《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和精神产生一定的背离,不符合《保险法》设立复效制度的目的。《保险法》设立复效制度旨在使效力中止的合同恢复效力,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同时《保险法》尊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自由,双方可以就复效的条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复效。
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对效力中止的投保人,根据其风险状况,往往会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如果体检发现一些身体健康状况问题,轻者要求增加保险费,重者拒绝复效或在约定某项风险为除外责任的前提下予以恢复,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就此进行充分协商,从而决定是否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依据《保险司法解释三》的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合同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要不同意复效,要不拒绝复效,很显然不能适应和满足保险实务中的各种保险业务需求,剥夺了保险公司复效时核保定价的权利。实际上,除了复效和拒绝复效的情形,增加保险费复效以及约定某项风险为除外责任的复效方式,对于投保人的保险保障而言更为有利,投保人可以以更加优惠的价格和承保方式享受保险合同的保障。
关于保险合同复效的法律性质,有两种不同观点:
詹昊、陈百灵、冯修华(2007)认为,保险合同的效力因复效而发生变动,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等合同内容相应地发生变化,当事人所履行的应该是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权利义务。
笔者认为,关于保险合同复效的法律性质认定,实质上是怎样看待保险合同复效后与原来保险合同的关系。复效后的保险合同具体内容以及生效时间等均未发生变化,与原来保险合同完全一致,原来的保险合同经过一段时间效力暂停后重新恢复,恢复的是原保险合同,并不是签订一份新的保险合同。更为重要的是,复效后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追溯到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因此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第二种观点承认保险人在投保人申请复效的过程中,要对被保险人的可保性进行审查,但笔者认为即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可保性进行审查,并不是签订一份新的保险合同,仍然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是签订一份新的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应从保险人同意复效之日起重新计算,保险期限也应重新计算,而复效的生效时间是追溯到原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之日,保险期限是连续计算的,包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一段期间,可以说通过复效,将原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限已经经过的一段时间,连同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一段期间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复效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本文系《上海保险》2016年第3期文章《保险合同复效法律制度探讨》改编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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