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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天同码36|民事裁判规则3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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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01.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写夫妻名时的分割


02.违章建筑虽登记入证,亦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03. 承包合同与承包经营权证相冲突时,应以前者为准


天同码原文


01. 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写夫妻名时的分割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采信。


标签:离婚|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2016年,刘某诉请与叶某离婚,法院支持,并认定双方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叶某父母全额出资所购房系夫妻共同财产。二审诉讼中,叶某提供了其与父母另案诉讼民事调解书,显示该购房款性质系叶某向父母借款,叶某据此主张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①在叶某与其父母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缺乏利害关系人刘某的实际参与,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刘某抗辩权。叶某和刘某在一审离婚案件中均陈述对外无债权债务,叶某二审又主张购房款系借款,与其在一审中陈述显然存在矛盾。②从日常经验法则看,叶某父母随时均可能让叶某补写“借据”,而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刘某用房产证来证明叶某父母出资属赠与性质,叶某用“借据”证明父母出资性质属借款,从优势证据角度分析,房产证证明效力要大于借据,故将购房款认定为赠与更符合客观事实。对叶某所持民事调解书证据效力,不宜机械地予以认定,故认定案涉房屋系叶某和刘某夫妻共同财产。


实务要点: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采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举证责任,其应能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合意。


案例索引:见《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性质如何确定》(吴晓芳,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602/66:151)。


法悟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离婚诉讼中涉及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时,应当充分保证对方的抗辩权利。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独参与诉讼形成的确认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予以严格审查,不能直接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的合意,否则认定为单方债务为佳。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且实际出资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认定是赠与还是借款?如仅从“借据”认定,并不妥当,也更容易诱发道德问题,此类纠纷的合理解决如仅依靠司法力量确有难度,也许只能依靠对证据形成时间的科学检测能力,以及人们对道德准则的恪守才能实现吧。


另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限制乘客登机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现在没有将乘客列入“黑名单”的法律依据。在法律面前,权利应当扩张,权力应当限制。




天同码原文


02. 违章建筑虽登记入证,亦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搭建的违章建筑虽被登记在房产证中,但因其违法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判决分割。


标签:夫妻共同财产|违章建筑|离婚后财产分割


案情简介:2016年,黄某与沙某离婚后财产分割一案,有关黄某名下集体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住宅建筑面积94平方米,违章建筑91.5平方米如何分割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①违章建筑本身具有一定财产属性,且本案所涉违章建筑已被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于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黄某与沙某作为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共有人,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有权对该财产价值进行分割。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搭建的违章建筑虽被登记在房产证中,但基于其破坏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土地、规划、建设的管理秩序,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因其违法性无法进行流通交易,其价值目前尚难确定,现在分割对双方当事人均可能造成不公平结果。故对涉案房屋违章建筑部分暂不进行分割,双方当事人可共同使用。今后该违章建筑价值得以确定或实现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再分割。故判决案涉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面积为94平方米的住宅归黄某所有,载明91.5平方米的违章建筑暂不分割,由黄某支付沙某前述94平方米住宅房屋折价补偿款3.8万余元。


实务要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搭建的违章建筑,虽被登记在房产证中,但因其违法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以判决方式予以分割。


案例索引:见《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违章建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刘德宝,重庆五中院;蒋璐,重庆江津区法院),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地方法院传真》(201603/67:253)。


法悟解读


违章建筑是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违章建筑,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有权对其财产价值进行分割。违章建筑因其违法性,无法进行正常的流通交易,其价值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如果法院应当事人主张对违章建筑进行分割,恐造成法院“确认违法财产的合法性”的情况发生,影响将来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因此不宜由法院以判决方式予以分割。




天同码原文


03.承包合同与承包经营权证相冲突时,应以前者为准


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收补偿对象的依据。


标签: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权证|征收补偿


案情简介:2016年,王某承包经营权证下集体土地被征收,李某以其系承包合同载明的当事人主张征收补偿款应归其所有。


法院认为:①《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即《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取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非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②《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故就同一块承包地,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地被征收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实务要点: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征收补偿对象的依据。


案例索引:见《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给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602/66:259)。


法悟解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首先,各地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由于工作不到位,可能造成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不符;其次,权证的取得是以承包合同为基础的,权证与合同不符时,应尊重承包合同的效力;最为重要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发放给拥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而非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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