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院杜万华大法官|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本文字数:2840字

阅读时间:8分钟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毓莹导读


执行异议之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修订时新确立的制度。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较为原则,该类案件在具体审理过程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期隆重推荐杜万华大法官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该文对执行异议之诉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如起诉条件、举证证明责任、是否应当审理执行标的的权属等,作了权威解读。


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就已经对执行异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就已经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了规定,当时此类案件数量不多,问题还并不突出。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数量开始大幅度提升,规范执行异议之诉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如何审理这些案件,《民事诉讼法》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此次在制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时,我们总结了国内外执行异议之诉的审判经验,作出了13.5条规定(在“执行”一章中还有半条规定涉及执行异议之诉)。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



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在起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争议很大。不少同志提出一个问题,执行异议之诉中涉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3 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但是,执行法院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可能不是同一法院。是否有必要在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的同时,规定专属管辖除外呢?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草稿曾有一条规定,即执行异议之诉原则上由执行法院管辖,但专属管辖除外。但后来在论证过程中,执行部门的同志提出,将全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交由执行法院管辖更合适。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还是保留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异议之诉和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一样都属于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专属管辖。所以,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就是执行法院。


(二)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5条、306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执行过程中提起,如果执行尚未开始或者执行已经结束,则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可依法对争议标的提起确权之诉或者给付之诉,从本质上来讲,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为了阻却执行或者申请人要求许可执行而提起的诉讼;(2)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了执行异议,如果案外人没有提起执行异议就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 法院不应受理;(3)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已经作出,即执行法院经审查已经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作出了驳回裁定或者中止执行裁定,否则当事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4)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出了停止执行或者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并根据诉讼请求提出了相应的事实和理由;(5)当事人应当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案外人阻却执行提供司法救济。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5条规定,在当事人收到执行异议裁定15日以后,人民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如果已经执行完毕,执行异议之诉就失去了基础。综上所述,在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五个条件进行审查。


(三)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证明责任



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许可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行举证证明责任倒置,仍然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不是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也是由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而引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实际上是执行异议的延伸。所以,案外人应当就阻却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则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太高,不利于其维权。同时,这也可以防止案外人滥用执行异议诉权,阻挠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因此,要适当加大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四)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在审理案外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能否阻却执行的同时,是否应当审理执行标的权属呢?在制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对这一问题存在争议。经过讨论,大家逐渐形成两点共识:一是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人民法院如果不审理民事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归属,不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就无法判断案外人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能否阻却执行;二是如果不审理民事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归属,在受理执行异议之诉以后就无法作出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和第313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理。第一,无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包括确权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均要查清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归属,并在此基础之上作出该权利能否阻却执行的判断。第二,案外人提出对执行标的确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要在判决主文中对此作出认定;当事人未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的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对执行标的权属问题作出说明。第三,对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当全面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规定,要审查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不仅要认定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债权优先权等法定优先权、普通债权,还要认定被执行人对争议标的是否享有足以确保继续执行的物权、债权优先权、普通债权。一般而言,物权、优先权具有排他性,某一民事主体享有物权和优先权,就意味着其他民事主体不再享有。普通债权一般不具有优先效力,但是也需要对债权关系的合法性等问题作出判断。如果案外人对某物享有的是一般债权,而被执行人对所占有之物不享有任何权利,其占有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案外人作为普通债权人就可以阻却执行。例如,如果被执行人提出某房屋归自己所有,但经审查,被执行人占有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即使案外人享有的是一般债权,也可以阻却执行。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包括哪些权益的问题,严格讲是实体法研究的问题,而不是程序法研究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难点在于判断何种情况下应当认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门立项,对其进行实体法上的专门研究。


(五)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能否继续执行的问题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在原则上是不能处分执行标的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5条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条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如果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应停止执行;如果执行的标的为种类物,在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又不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准许执行。第二,如果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通过执行异议之诉阻碍执行,防止执行债权人实现其权利,当依法予以处罚,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另案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本文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


往 期 回 顾

最高院法官 |执行异议之诉中账户资金的排除执行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理念与思路


 

司法实务|法律观点


请留下你指尖的温度

让太阳拥抱你

记得这是一个有温度的公众号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强推!方便快捷!用小额诉讼程序打官司,一次就好!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6个重要观点
湖北省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视频培训班培训笔记(上)
最高院: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中,案外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互斥还是并行不悖?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