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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关系人群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处理思路(专业版)

判言总结案例,讼语提示技巧

判言讼语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件重述

      我相信,每一个从事民事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都遇到过如下两句灵魂拷问:

“如果我没给他钱,他会给我写借条?”

“如果他不跟我借款,我会给他打款?”

      然后就开始无限循环“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

所以,本文起始要强调一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借款合意 借款交付

缺一不可!!!!

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如果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完全缺乏借贷合意的证据,或者完全缺乏借款交付的证据(小额现金交付例外),基本是难以被支持的。

事实上,绝大多数的民间借贷争议,都可以用这个公式分析清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涉及证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借贷合意,以及是否完成了借款交付,只是具体关于借贷合意的证明,以及借款交付的证明,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注意,这里的交付不仅包括银行转账、有足够证据支撑的现金交付,还包括指示交付(即借款人指示出借人直接将款项付至某账户或某人)、转化借贷(即双方之前由于业务合作、生意合作或其他原因结算后形成的借据)等形式。

本系列将以案说法,细述民间借贷案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废话不说,本期主题:

特殊关系人群之间的民间借贷认定

所谓特殊关系人群,是指夫妻、恋人、亲属等,他们之间的款项来往,因涉及到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款项的性质可能有多种解释,故而,较之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特殊关系人群之间的借贷,法院审查更为严格,对于借贷合意以及借款交付、借款来源、借款用途等各方面均有衡量。本文将分析恋人之间、夫妻之间、岳父母与女婿或公婆与儿媳之间等三种特殊关系人群的民间借贷如何认定。

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认定

1

恋爱期间的款项交付,若无明确借贷合意,不构成民间借贷

 案例再现:王某男和刘某女曾系恋爱关系,刘某女在两人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一辆路虎,价值38.5万,其中王某男预交购车定金1万元,王某男向刘某女转账29万元用于支付购车款,王某男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转账8.4万元。车辆购入后为刘某女所有。后双方分手,王某男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女归还购车借款。但刘某女称,该款项确实有王某男支付,车辆也在其名下,但该车系王某男赠与给其,故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定: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包括两个要素:借贷合意及借款交付,因双方曾系恋人关系,王某男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双方就涉案事实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故王某男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在王某男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刘某女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该院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对王某男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7)京0111民初6028号】

2.

恋爱期间形成的《借条》,系“分手费”还是民间借贷,关键在于是否“交付”

案例再现:陈某诉至法院称,其与朱某系朋友关系,朱某多次向陈某借款,陈某均以现金交付,借款包括陈某父亲推拿以及做手术的费用、陈某车辆被罚款的赎回费用等,而且朱某出具了两份《借条》,其中一份《借条》载明:“今欠陈某现金、生活费、推油、药费、烟酒钱、房租、洗衣费、红包等费用等共计8万元”。但朱某到期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朱某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互有经济往来,后来因为双方情感纠纷提出分手,陈某多次要求朱某支付巨额的“分手费”,陈某举证的《借条》是在陈某使用剪刀将其衣服全部剪烂,对朱某人身威胁的情况下书写的;朱某在关系存续期间也曾陆续向陈某支付四万余元。故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朱某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证明两人系恋人关系。

法院判定:一审法院认为,朱某向陈某借款8万元,提供了两份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朱某抗辩称案涉两份欠条系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签订,但并无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陈某与朱某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朱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陈某是否交付了涉案借款。对于8万元借款是由哪几项构成的问题,陈某称有朱某父亲做手术、推拿的钱,还有朱某要赎回被扣押了的车及比较零散的一千八百拿走的,经审查,以上款项除朱某赎回被扣押了车的钱双方承认属于借款的以外,其他款项陈某不能证明当时明确是向朱某交付借款,而且朱某出具的其中一张欠条中明确涉及款项包括是各项生活开支,并非陈某单方向朱某借款,这也和双方确认当时系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必要生活费用情况相一致。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驳回陈某的诉请。

【一审案号:(2017)粤2071民初14323号 

   二审案号:(2018)粤20民终242号  】

判言总结:

恋人之间钱款给付,若无明确约定,或被视为赠与

恋人之间因为关系亲密,且经济往来频繁,若要证明是民间借贷,首先必须有明确的借贷合意,仅有款项交付凭证的,法院通常不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其次必须有实际的款项交付,如果仅有一张借条,没有实际款项交付,不排除是“分手费”的约定,而单纯“分手费”并不被法律所肯定,对此法院难以认定为借贷。

讼语提示:

恋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诉讼注意事项

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认定,对于出借方而言,(1)最重要的是借贷合意和借款交付的举证,若某一方面证据完全缺失,请三思是否还要起诉,因为大概率只是浪费精力浪费诉讼费用而已。(2)要避免前后陈述矛盾。比如关于借款来源、借款交付等细节,若庭审中陈述前后不一致,或不同庭审陈述不一致,必然影响法官的心证。所以,不要试图在庭审中说谎,没有完美的谎言,如果被法官多方细节询问,发现当事人虚假陈述,那后果就很严重了。

对于被诉借款方而言,通常被诉方对借据的解释是被欺诈胁迫而出具的“分手费”说明,被告应首先能够举证证明双方的恋人关系,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都可以佐证;其次,若原告举证证明了款项交付,被告否认为借款,还应举证证明该款项的其他用途。

夫妻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认定

1.

婚前夫妻之间形成的债务如何认定?

案例再现:梁某与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前恋爱时期,宋某向梁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向梁某借款15万元整,用于建房。并在宋某所在街道的法律服务所出具了《见证书》。关于梁某的资金来源,梁某称其向杜某借款15万元,再出借给宋某,杜某亦予以证实。

 后梁某与宋某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感情不和,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对房产等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确认没有债务。梁某解释称因当时离婚协议上已明确房屋权属归其所有,故列明双方没有债务纠纷。但该《离婚协议书》后被法院在另案中判决为无效。故梁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归还婚前借款。

 法院判定:梁某提交的《欠条》、《见证书》等证据已可证明梁某与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并有证人说明借款的来源。梁某对离婚协议中未写明该笔债务的解释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信。鉴于约定的债务清偿方式已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在此前提下,梁某要求宋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故法院判决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梁某借款15万元。

【该案例来源于法信网,未注明案号】

2.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形成的债务,离婚时如何认定?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的认定,主要牵涉到两个问题:

1、是否可以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2、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条件?

我们来看两则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以不同案由处理的案例:

 案例再现1:婚内夫妻之间借款,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

吴某与左某登记结婚,婚内左某向吴某出具四张欠条,四张欠条明确记载了吴某股票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由左某借用操作、吴某不得干预的事实,并约定所产生亏损由左某个人负担。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故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并要求左某向吴某偿还借款16万元(系左某因炒股承担的借款)等。

 法院判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依据欠条内容,可以认定左某借用吴某股票账户内资金并用于个人经营,现吴某要求左某按照欠条约定负担账户亏损、履行还款义务,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左某偿还吴某借款16万元。后左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案号:(2014)通民初字第14018号

二审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10135号】

案例再现2:离婚时对夫妻婚内借款没有处理,离婚后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周某与陆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1年11月登记结婚,2011年8月登记离婚。2005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因与他人合伙开办企业,向陆某借款总计20万元。2011年8月27日,经陆某催讨,周某补写借条一份。离婚后,周某分数次向陆某还款60,000元,余款陆某多次催讨未果,陆某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周某归还婚内借款。审理中周某表示自愿归还陆某14万元。

法院判定: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发生在周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该借款的用途,理应认定属于周某、陆某夫妻婚后共同债务,而周某、陆某夫妻又是本案借款的共同债权人,属于债权、债务的混同;鉴于审理中周某自认还欠陆某14万元并愿意归还陆某,法院予以照准。扣除周某已支付的6万元,周某尚应返还剩余钱款。陆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根据周某出具借条的内容,可以认定借款本金额为20万元。扣除周某已支付的6万元,周某尚应返还陆某14万元。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陆某诉请。

【一审案号:(2017)沪01民终9587号

二审案号:(2017)沪0116民初7146号】

判言总结:

夫妻之间婚前、婚内相互借款的司法认定

1、关于夫妻之间婚前债务,是否因结婚而混同?

就目前司法实践的案例而言,夫妻之间的婚前借款在法律上是具有可诉性的,因为结婚之前双方的财产是各自的婚前财产,双方也是平等的主体,互相之间的借款并不因婚姻关系而产生混同。但同时,因为双方婚姻关系的存在,对夫妻之间婚前债务的审查,比一般的民间借贷更为严格。首先,关于借贷合意,一般应有书面借据证明明确的借贷合意,因为夫妻婚前通常是恋人关系,若无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被视为赠与的可能性很大;其次,关于借款交付,大额交付须有银行转账凭证,避免一方受欺诈、胁迫等因素出具借据,但并未实际收到款项。

2、关于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在离婚时处理的两条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该条法律规定已经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个人使用的,是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处理。

故,从审判实践来看,大部分夫妻之间的借款纠纷以离婚纠纷为案由,在离婚时已经一并处理。还有部分案件,因离婚时双方并未处理该借款,离婚后按照民间借贷向法院起诉,法院仍以民间借贷案由对夫妻之间婚内借款进行了处理。

3、关于夫妻之间婚内借款成立的认定要件

前文已述,民间借贷的成立必须借贷合意和借款交付两项条件。对于夫妻婚内借款的成立,还需要考虑借款用途和借款来源。(1)关于借贷合意,通常必须有书面借据或其他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2)关于款项交付,应该有明确的银行转账流水,否则夫妻之间现金交付,除非双方均认可,否则难以认定是否实际交付;(3)关于借款用途,必须明确是用于借款方单方的投资或其他事务使用,不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能用于夫妻扶助义务范围内的消费,如给夫妻一方看病等。(4)关于借款来源,如果出借方能够证明该借款来源于其婚前财产或者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借款方理应归还全部借款;如果借款来源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在纠纷处理时,还会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讼语提示:

夫妻之间婚前、婚内借款的诉讼策略选择

首先,关于夫妻之间借款,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内借款,建议在离婚时一并处理。因为离婚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抚养权、共同债务等多方面问题,若将婚内夫妻之间借款一并处理,方便互相整体考虑以及协商解决,至少应当对夫妻婚内借款在笔录中或者协议中予以说明,若离婚时没有一并处理,离婚后证明婚内借款成立的难度较大。尤其注意,在文字表述上应明确“夫妻互相之间没有债务”,不能仅写明“夫妻没有其他债务”,后者的表述,容易被理解为夫妻没有其他对外债务,而非相互之间的债务。

其次,夫妻之间婚前借款案件中,诉辩双方的抗辩意见分析如下:

1、被诉一方往往会提出两方面抗辩:(1)该款系婚前赠与,其处理和思考模式,与恋人之间借贷相同,如前所述,不再赘述;(2)该债务离婚时已经予以处理。该点意见较为关键,如果离婚协议中或者离婚案件笔录中已经记明,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争议,那么后续民间借贷案件中,再认定婚前债务存在的可能性较小。

2、被诉一方通常抗辩认为:(1)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借贷。针对该点,前文已述,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可以按照借款协议处理。(2)该款并非用于个人投资或者个人使用,这是抗辩意见最为关键的一点。实践中,款项用途一方面看款项去向的证据,另一方面看借条中载明的款项用途。若起诉方不能证明该款系用于被诉方个人投资使用,且投资获利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不能证明该款由被诉方个人使用,如归还个人婚前借款,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等,那么败诉的风险较大。(3)该债务已在离婚时处理完毕。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或在法院离婚调解笔录上陈述“双方互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对后续民间借贷案件必然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两类案件有必然关联,但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陈述,与离婚案件时的陈述不同,必然会对法官的心证产出较大影响。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给付钱款的性质界定

案例再现:金某、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曾购买房屋一处,总价138万元,其中,金某之父向金某转账20万元用于支付该房屋款项。后双方诉至法院离婚,离婚纠纷中因该债权涉及案外人,且各方有争议,故不予处理。

双方离婚后,金某之父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金某及陈某归还20万元购房借款。并提供金某书写的借条,载明“该20万元系买房向其父亲所借款项”。金某对其父亲的诉请均予以确认,陈某认为购房款20万元系金某父亲出资无异议,但认为上述款项并非借款性质,系金某父亲对金某与陈某的赠与。

法院判定:一审法院认为,虽金某出具了《借条》,但仅有其一人签字,陈某并未确认,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金某自认债务,应由其个人负担,陈某不承担还款责任,故驳回金某父亲对陈某的诉讼请求。后金某父亲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案号:(2016)沪0115民初61566号

   二审案号:(2017)沪01民终4309号】

判言总结: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子女的款项,仅有夫妻某一方出具借条,另一方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父母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或借款给子女买房、买车等情况非常普遍。通常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会急于追偿款项,更不会对簿公堂。但一旦子女离婚时,岳父母、公婆会将婚内给付子女的款项,作为借款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女婿或者前儿媳还款。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同过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民间借贷的认定同样非常谨慎。如果没有明确的借据,或者没有交付凭证或有足够证据支撑的现金交付证明,通常会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讼语提示:

离婚后涉及双方父母的借贷案件诉讼策略

首先,在诉讼程序选择上,离婚纠纷中通常以涉及案外第三人为由,不会对这类借款进行处理,除非夫妻双方及案外人一致认可借款。所以通常需要离婚后再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进行诉讼。

其次,在民间借贷认定问题上,原告为岳父母或者公婆,被告系夫妻双方,鉴于原告与被告一方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原告的子女会单方出具借据,或者单方认可借款存在,鉴于双方的直系亲属关系,即便有单方借条的存在,法院也仅认定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而女婿或者儿媳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协议上签名确认,一旦有书面借据凭证,不论出于何种原因签署该借款协议,在法律上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可能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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