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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判死刑“不治本说”系胡搅蛮缠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也有专家表示,死刑治不了人贩子,治标不治本。并且,这也与全世界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不一致。

专家认为“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有其一定的道理,前提是要对非暴力给予准确的定性。具体到拐卖妇女、儿童,暴力强制就是人贩子惯用的手法,即便是用哄骗手段,这种看上去的“非暴力”也只是暂时的,从整个拐卖过程来看来,如不采取暴力手段,贩卖人口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便是被拐卖者不哭不闹,这也不是在征得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的主观意愿前提下完成的交易,仍然属于暴力和强制。

关于暴力的概念,除了行为上的强制暴力,还应当涉及精神上的暴力。当人贩子将受害者的至亲偷走、夺走、买走的时候,这对亲子双方精神上、情感上必然造成巨大的创伤,在这样的情景之下,人贩子的所作所为难道不也是一种暴力吗?因此,无论在拐卖过程当中是否使用过行为暴力,只要人贩子将受害者的至亲非法带走,均会对亲子双方造成精神上的打击和创伤,并且这种伤害将是长期的。从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上来考察,只要涉及拐卖人口,均属暴力犯罪。

也有人以“罪刑相称原则”反对“一刀切”地判人贩子死刑,认为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乍看上去很有道理,实则漏洞百出、胡搅蛮缠。试问一句,同样是有人将受害者的至亲夺走,这从情节上怎么算轻怎么算重呢?在笔者看来,只要是参与了贩卖人口,情节严重程度均是无差别的。

最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不治本”说的立论依据居然是“有不少人贩子贩卖的儿童,是由其亲生父母主动出售的”,这种情况几乎闻所未闻,并且也是非法的。专家居然拿极端特例作为废除人贩子死刑的依据,这种论证手法骇人听闻。笔者只能说这位专家站着说话不腰疼。

更多的人则是从全世界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考量。笔者一方面对于这种动辄机械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做法不以为然,同时趋势不等于现实,只要这个世界上还存在死刑,对贩卖人口的适用就不应该停止。死刑对人贩子来说不仅仅要有震慑作用,不要忘了,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叫“惩治”。(胡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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