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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需社会共同努力

从3月1号开始,《反家庭暴力法》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的法案。《反家庭暴力法》对反家暴的原则、责任主体、家暴的预防和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2016年2月29日《法制网》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特别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最普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

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家庭暴力使受害者身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有的受害者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报复杀人,酿成恶性事件。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并且,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

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来说,除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的诱发因素外,还有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以及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传统的夫权思想作祟等;在认识上,社会对家庭暴力也存在理解的误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里的事情,是一种隐私和“家丑”,不可外扬。早在2002年,南京第一家家庭暴力庇护所就成立了,随后陆陆续续有更多的庇护所成立。然而,一些人因为不愿意家丑外扬,住到庇护所的寥寥无几。有关部门也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不予过问,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

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虽然多年来,我国为制止家庭暴力做出了很多努力,但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其他法律之中,且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法律的不完善,社会及受害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致使施暴者逃离了法律的制裁,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变本加厉。

家庭暴力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威胁。政府和立法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应起着主导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明确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地位,将进一步唤起各部门、社会民众对家庭暴力的重视和关心,让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保护,促进和谐家庭关系的建立。

当然,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要建立起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加强道德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扭转人们的错误认识,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一片蓝天,一起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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