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 ||||||||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前言 本标准的5.3为推荐性条文,其余是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与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配套的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其基本要求和共性条款GB7718-2004。GB7718-2004是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STAN 1-1985(1991、1999年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代替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本标准与GB1034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饮料酒酒精度由原来的“0.5%-65.0%(V/V)”改为“0.5%vol以上”; ――将GB10344-1989第4章“总则”改为“基本要求”;对GB7718-2004中4.10作了适当修改;增加了“4.11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删除了GB10344-1989第6章; ――明确了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1、5.2、5.3); ――增加了除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外,其余食品添加剂可按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类别名称标示(见 ――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标示“警示语”(见 ――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酒类,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见 ――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或以免除标示保质期(见5.2); ――推荐采用标示饮酒的“劝说语”(见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和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0344-1989。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基本要求(见4第章);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 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校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927-2001 啤酒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则 GB/T 12493 食品添加剂分类代码 GB/T 17204-1998 饮料酒分类 3术语和定义 GB7718-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料酒 alcoholic beverage 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酒精饮料。包括各种发酵、蒸馏酒和配制酒。 3.2 发酵酒 fermented alcoholic drink 酿造酒 brewed alcoholic drink 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原料,经发酵配制而成的饮料酒。 注:改写GB/T 17204-1998,定义3.1。 3.3 蒸馏酒 distilled spirits 以粮谷、薯类、水果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制成的饮料酒。 注:改写GB/T 17204-1998,定义3.2。 3.4 配制酒 blended alcoholic beverage 露酒 liqueur 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而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饮料酒。 [GB/T 17204-1998,定义3.3] 3.5 酒精度 alcoholic strength 乙醇含量 ethanol content 在20℃时,100mL饮料酒中含有乙醇的毫升数,或100g饮料酒中含有乙醇的克数。 注1:考虑到目前国际通行情况,酒精度可以用体积分数表示,符号为:%vol。 2:在ISO 4805:1982中已指出应优先使用%vol和%mass。 4基本要求 4.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饮料酒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饮料酒;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饮料酒或饮料酒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6 预包装饮料酒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4.7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8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4.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10 每个最小包装(销售单元)都应有5.1规定的标示内容;如果在内包装容器(瓶)的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包装物(盒)时,也可以只在包装物(盒)上标注强制标示内容。其外包装(或大包装)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4.11 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5 标示内容 5.1 强制标示内容 同GB7718-2004中 示例1: 包装(灌装)日期:2004年1月15日灌装的酒,可以标示为 “2004 01 15”(年月日用间隔字符分开); 或“20040115”(年月日不用分隔符); 或“ 或“2004年1月15日”。 示例2: 保质期:可以标示为 “ 或“保质期至 或“保质期6个月(或180天)”。 同GB7718-2004中 同GB7718-2004中 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按GB4927-2001中 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酒行业,其产品应标示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免除标示保质期。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同GB7718-2004中 GB7718-2004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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