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职工偿还购房、装修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职工租房的;
4、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需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5、职工退休的;
6、职工下岗失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账户封存一年以上(含一年)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4)男年满50周岁或女年满45周岁
(5)户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
7、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9、职工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10、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11、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且没有办理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提供公积金质押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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