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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 营业税:
1、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93]国税发149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明确,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1、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问题所述需了解具体情况,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地税局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我市地税咨询热线(020)12366-2,由工作人员了解您的具体情况后为您指引。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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