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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部IPO项目审核监管会议纪要——1220详细版

2017年12月20日下午两点,证监会发行部组织在会审核IPO项目前15名的保荐机构的董事长、总裁、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部门负责人等参会。出席会议的证监会领导有郭主任、李主任及综合处处长等。

一、郭主任讲话的核心观点

1、强化责任意识、做好保荐工作的自觉性

(1)落实十九大精神、切实承担政治责任

资本市场服务国家战略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不会变,依法从严格监管、审核与推荐,坚决承担政治责任。保荐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保荐机构严不严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服务国家全局性战略,将有价值的企业推荐到资本市场,这是保荐机构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

(2)落实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其涵盖了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首发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尤其是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业务细则等,其核心要求就是尽职推荐申报企业,保荐机构要协助企业完成全面规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切实抓好问题的整改

近期否决率高,集中体现了保荐机构在推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仍较多。高否决率直接影响了保荐机构的声誉,也违背了当时设立保荐制度的初衷。高质量的尽职调查工作与全面的辅导,体现了保荐机构对企业服务的契约精神,也体现了保荐机构的诚信责任。

2、保荐机构目前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到昨天,第十七届发审委一共开了77次会,审核了178个项目,通过了137个。总体看,保荐机构在筛选企业、协助企业规范、推荐申报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1)盲目抢进度、卡位置

之前确实因为排队审核周期较长,导致大家先占坑后整改落实。而目前来看,证监会的审核进度已审到今年5、6月份申报的项目。新的监管审核速度,已完全没有必要去先申报抢位置,大家要调整心态。目前,有的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治理不健全、财务不规范、无证经营、刚整改完毕就申报,这是不行的,必须要有一个规范运营的时间。但规范运营的时间,没有确切要求,太短肯定不行;但也没有绝对要求报告期内不能存在一丁点不规范的情形,只是明确至少要规范运行一段时间。这个需要保荐机构自己摸索,监管出具统一时间标准细则的可能性较小,但规范时间太短肯定是不行的。因抢速度申报,还存在申报企业独立性差,依赖股东、依赖大客户严重,业绩波动幅度大,盈利模式不清晰等问题,这也反应了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瑕疵。

(2)基础工作不扎实

保荐辅导工作不到位,经不起现场检查,在收入确认、费用归集、跨期等方面存在问题,对经销商、外销的核查仅依赖于访谈,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外销比较多的,要核查更多的外部证据,仅仅依赖访谈是远远不够的。发行人的内控不完善,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突出体现在申报之后频繁修改审计报告。

(3)申报文件质量不高

申报文件前后矛盾,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前后不一致,语言浮夸,风险针对性不强,辅导尽调过程中对企业的筛选标准不高不严。未来将明确告知函中提及的事项,也得体现在信息披露文件里。

3、五点希望

(1)正确选择审慎推荐企业

正确推荐符合国家供给侧改革、创新并符合国家战略的企业申报,证监会依法监管、从严监管的理念不会动摇。

(2)切实发挥看门人的作用

全面落实法律责任,对发行人做全面的尽调、督导、核查,对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或拿不准的,要少报或缓报。不符合发行条件的,肯定不能报;拿不准的,要少报缓报。对于持续盈利能力无保障、业绩不稳定、报告期内存在违法违规的,要规范运营一段时间后再申报。规范运营的时间,无明确标准。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协助发行人做整改规范与辅导,不能心存侥幸心理。未来,证监会将定期梳理,对工作不到位的保荐机构或保代采取监管措施。

(3)正确引导企业、正确看待发行上市

提高融资是国家战略,资本市场大门永远敞开,欲速则不达。目前审核周期大幅缩短,正确看待上市的成败,要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严格要求企业,这是十分明确的,监管机构也随时欢迎被否的企业再次申报。

(4)要深刻理解发审委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今年7月修订了发审委办法,也刚刚对原有的细则进行修订,形成了内部的管理细则,目标是全面落实证监会党委的要求和部署,在发审委的遴选、监督与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发审委的监督与质量,再次强调了以信息披露为重心,重视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历次反馈回复都应有披露,体现在招股书中。告知函如果时间紧来不及,也应该在告知函回复中说明拟在招股书中的哪个章节进行披露。告知函中的相关问题,保荐机构有责任将上述回复信息在招股书中做补充披露。招股书是非常重要的信息披露文件,聆讯是对书面审核的补充,再次强调聆讯的问题不会超过告知函的内容。网上有些过分的解读说聆讯超标,主要是和大家对问题的理解深度有关系。如果只按告知函的字面理解,但发审委又问了一个跟这个问题有关的更深入的问题,这不算超范围提问。有一些则是在发行人代表与保代回答问题过程中,针对他所回答的内容进行提问,也不算超标。聆讯的目的,是提高发审委审核的透明度。在聆讯过程中,发行人代表与保代要各司其责,从各自的角度回答问题。为了提高效率,聆讯的时间从45分钟缩减到40分钟。

(5)希望保荐机构及时撤回不符合条件的在审企业(重要)

要认真学习落实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监管问答的精神,全面梳理在会审核项目的情况,对长时期中止、不回复的项目应立即撤回。如安排现场检查再撤回,现场检查的流程不停止不终止。同步加大在审企业的清理力度,采取谈话等多种监管手段,对不称职的保荐机构推荐的其他申报项目进行重点关注。今年底,将对保荐机构和保代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梳理、统计、分析,对被否多、申报文件有问题、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有矛盾的保荐机构与保代进行公示和全行业通报,这将对保荐机构及保代后续的业务承揽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李主任讲话,进行了补充

1、要求各个保荐机构(尤其是今天在座的前十五名)要慎重选择项目、谨慎推荐企业。

2、要求保荐机构对申报在会审核的项目做进一步梳理,不符合要求的要年底前(12月31日前)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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