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强调: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告诉他(她)适当的部分。也许,有人会说,这不叫原则,这是中国人的圆滑;我们接受这种批驳,认为这是中国人的智慧与辩证法。因为学者们强调的原则与权利,无论如何也不应该驾凌于患者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之上。在患者及家属看来,生存是他们第一位的最大利益。在中国,传统观念中,癌症还是等同于死亡;加上中国传统文化中,素来宗教根基不深厚,没有像西方基督、天主,中东伊斯兰那样的教人从容面对死亡的流行宗教精神。中国人总是宁可赖活着,也不愿见到死亡,考虑死亡,接受死亡,且极度恐惧死亡。因此,在这种文化氛围中,当可能因知情而影响其生存时,知情权理应让位于生存权。
癌症的治疗又是个极其痛苦的过程。特别是化、放疗。没有患者的全力配合,很难顺利实施下去;即便是中药治疗,又苦又涩的汤药加片剂,患者不是吃一二个月,而是以年为单位,没有患者的坚持,也殊难巩固。因此,完全的保密性治疗显然于患者康复无益,从而会对他的生存产生不利后果。故我们有上述主张,并实施多年,效果良好。
所谓“适当的时候”,指对那些家属同意告知(老年患者一般除外),本人的各方面情况也能接受这一恶讯的对象,一般在接受治疗三四个月后,可以让其知道自己的部分病情,这是基于三个考虑:①从生病不适,怀疑生癌到这时,已过了三个月,生癌这个应激源有可能引起的心理休克期已经过了;或通过某种方式,患者的心理危机期已基本度过。即使部分获知,患者情绪波动也不会很大了,对治疗或患者的生存不会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②这时一般手术已完,化疗开始,患者需要接受几近残酷的治疗,没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很难积极配合。③这时患者一般也有了接受这一坏消息的心理准备了,三至四个月的到处奔波寻医治疗,他们心理也开始平静些了。因此,这时候,部分告知,弊端最小,得益颇大。
所谓“适当的方式”,是指根据对象文化水准、年龄、政治社会地位不同,以不同方式,让其获知。一般不主张直截了当地陈诉,这也和中国文化特点有关。对许多文化层次一般的患者,以暗示或比喻的方式方法让其知晓,也许更好;对有一定地位或文化层次的患者,以讨论病情,分析案例的方式,也许更好。而且,在这同时,一定要辅以正面的、成功的实例,积极予以鼓励,让其获知真实病情的同时,燃起战胜病魔的强烈意愿。
所谓“适当的部分”,即不一定要和盘托出,可适当保留部分病情。比如说,对于一个晚期有转移的患者,转移部分不一定要明示,甚至应该隐瞒;对于一个恶性程度很高的胃黏液细胞癌伴部分印戒细胞样变者,不一定提到后面的情况,这可以留待以后再提。同时,告知时应根据对象的特点,对敏感型的、情绪不稳定的妇女,以及老年肿瘤患者,告知得越少越好。对于摄生不谨、生活粗线条、大大咧咧的男性,则宜较充分的告知,并不时提醒为好。因为许多男性容易好了伤疤忘了痛,难以坚持治疗。
有一点必须强调,知情同意问题必须在良好的医患关系前提下,与患者家属充分沟通,互相密切配合的情形中,才能很好地加以实施。否则,很容易事与愿违,不利于治疗的顺利进行和患者的有效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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