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专栏 毛军华/文
营改增是国家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因此金融业的营改增将对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也是税制改革的难点。
世界上许多国家金融业增值税基本采用免税模式,但中国金融业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税收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在京沪等地区。因此,中国金融业增值税无法采取免税模式,但在计税方式的选择上,业内纷纷建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就是金融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等于基于收入的销项税额减去基于成本的进项税额。不过,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复杂,增值额的确定难度大,因此我们预计财务部门将细分金融业务种类、对不同类型业务采取差异化的征收办法。
经合组织国家将金融服务划分为贷款等隐形收费服务、咨询等显性收费服务和出口服务,分别确定了不同的应税收入计算方法和税率。综合考虑税制的先进性和操作便利性,我们建议将金融服务种类分为利息收入、买卖价差收入、手续费收入等几类,从而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在分类过程中既要便利又要全面,否则会带来政策制定者意想之外的冲击。在租赁业营改增的过程中,因未考虑到“售后回租”的特殊属性,一刀切的政策会使税务负担显著上升,导致在租赁业收入占比较高的该业务一度出现发展停滞,给租赁公司的发展带来严重困扰。
在中国以票控税的制度下,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那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系难点。例如,银行经营成本中很重要的是利息费用,但个人储户很难开具增值税发票,这部分利息支出也就无法抵扣;保险业的保费收入确认和理赔支出,可能存在较大时间差,面向个人客户的理赔也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因此会影响保险企业的现金流。金融业营改增取得成功的关键之一,是尽量降低政策实施成本和纳税遵从成本,因此我们预计在进项税额抵扣上将会采取简化措施,利用税率调整来实现税收中性原则。
理论上,增值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只会影响金融企业的现金流,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表。银行对大企业的议价能力较弱,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议价能力较强,更有可能在营改增过程中把增值税负传递给小微企业或个人。同时,小微企业通常是非一般纳税人,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会处于更不利的位置。
目前金融业营业税率为5%,营业税及附加约占净利润的15%。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012年的一项课题研究表明,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率约在4%才能不增加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央行郑州中心支行以河南省68家金融机构为样本研究,如按业务性质采取不同方法、统一税率征收增值税,6%税率对2013年样本企业的利润影响为-3%,17%税率的影响为-29%。其中大型银行受到影响较小,区域性中小银行较大,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不再享受3%营业税优惠税率,利润下降最明显。按总体税负不增或略有下降的原则,考虑部分成本的进项增值税可进行抵扣,我们预计金融保险业增值税率会定在6%。在地方政府财政增速显著放缓的过程中,希望通过政府补贴税负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制定较低税率是现实的选择。
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由于业务结构和成本结构的差异,因此在营改增中受到的影响也不同。例如,寿险业一年期(包括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险业务享受营业税减免,预计也将免收增值税,但部分成本支出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证券基金公司的成本中主要是人力成本,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不能进行抵扣,因此受到的影响会相应较大。
金融业营改增不仅影响到金融业的众多上下游利益相关者,也对内部业务流程带来了提升的要求。例如,在分类征收的一般计税方法下,金融交易数量庞大、处理复杂,改造财务系统更好对接金税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成为首要任务,同时也会对业务流程的提升带来影响。此外,如何加强费用支出和成本管理,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是新的课题。同时,分类征收也带来了税务筹划的空间,如买入返售业务是利息收入还是买卖价差收入,证券包销收入是手续费收入还是买卖价差收入,不同的确认方法可能意味着不同的税负。■
本文作者为中金公司研究部董事总经理
本文全文见于3月2日出版的财新《新世纪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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