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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新三板:搭建什么架构最节税?| 筹划周刊
◎ 华税律师事务所 税务筹划业务部 / 作者
编者按: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IPO或新三板等资本平台,扩大公司规模,实现公司规模化、国际化运营。随之而来的,是未来高昂的税负成本与税务稽查风险。如何做好相关的节税安排,从而减轻巨额税负对资本交易的影响并实现收益的最大化,是企业在登陆资本市场前需着重关注的问题。本期华税律师通过对企业税负、组织架构、持股方式的分析,为企业税务架构的搭建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上市、挂牌后的税负
1、运营阶段
公司成功实现IPO或挂牌新三板以后,在实际运营阶段,对于企业股东而言,符合“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条件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而就个人股东而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交易流通的股票,将根据持股期限以差别化方式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因此,在“沪市、深市、新三板”这三大全国性的股票交易平台流通的股票,已执行相同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
2、资本运作
并购重组与资本运作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而在股权、资产交易的过程中,若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操作,巨额现金流税负将成为企业并购重组及资本运作阶段的首要障碍,甚至导致企业并购重组计划就此搁浅。为了鼓励社会资源的充分流动和效用最大化,鼓励并购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频频发文推出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创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及后来的一系列文件,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包括个人股东发起的并购重组)并购重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达到“免税重组”的目的(实质上是递延纳税,在本交易环节暂不纳税),从而顺利推进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及资本运作。
3、投资退出阶段
由于合伙制等的天然缺陷,无法承担公司资本运作进而不断壮大的功能,在企业运营中,尤其在IPO的过程中,通过企业间接持股成为绝大多数投资者的理性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退出面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税负,其中所得税无疑是最为重点的问题。公司转让限售股的,公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再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则自然人股东的税负率达到40%以上。
对于部分个人直接持股的上市公司或新三板企业而言,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67号),个人转让股权或者IPO形成的限售股,均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组织架构如何影响企业税负
影响企业税负的因素有很多,比如所在国(地区)法定税负率、运营架构、组织形式、行业或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税务筹划的开展,等等。
比如,对于拟上市大中型企业(IPO)或计划登陆“新三板”的中小企业,可以在股东与上市(挂牌)主体公司之间搭建一个持股、投资平台,如下:
对于投资者而言,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搭建持股投资平台,不仅可以享有低税负地区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因此,拟上市或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通过在低税负地区设立持股平台公司,除了享有当地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外,合法合理节税,还可以以此作为境内外投资平台,不断实现投资领域、规模的扩张,尤其在投资退出阶段可以有效降低税负成本。此外,企业还可以将经营价值链向上下游延伸,在低税负地区设立上游产业链服务公司(如商务服务、金融服务等),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分配公司间的利益,从而实现整体税负下降的目的。
三、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
对于拟上市或挂牌新三板的公司而言,不同的持股方式对其税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股东取得股息、红利的税负。目前,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而个人股东则需要根据不同的持股期限以差别化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后溢价转让股份的税负。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法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持股平台公司亏损,则不需要缴纳),持股平台公司再分配到自然人时则需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个人投资者纳税地点的选择。比如,按照目前的规定,直接投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纳税地点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若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则股息红利纳入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在合伙企业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在实际选择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时,还必须考虑税收层面以外的因素,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的差异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内容
自然人直接持股
公司型持股平台
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
决策效率
决策效率低下
决策效率高
介于二者之间
转让和流通
限售期结束后,可以流通
限售期结束后,自然人通过中间公司转让股权
限售期结束后,自然人可通过合伙企业转让股权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较高
法律风险低
介于二者之间
参与资本市场
不利于资本市场
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介于二者之间
四、持股平台如何搭建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不同的持股平台在税负方面各有其优劣。对于拟上市或挂牌新三板的公司而言,在登陆资本市场前,就应充分重视公司的税务架构搭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选择最优的节税持股安排。对此,华税律师有以下建议:
1、投资主体较多,公司拟上市的,可选择公司型持股平台。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工会持股、超过200人持股的情况。因此,对于投资主体较多,拟上市的公司,可以选择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这种持股方式不但可以满足公司上市的相关法律要求,还为公司未来横向、纵向扩张,个人股东投资退出与再投资提供了便利和节税空间,而且可以避免对拟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影响。
2、恰当选择并搭建持股平台。若选择间接持股,可以将持股平台注册到有税收优惠(以及财政返还等)的低税负地区,尤其部分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出台了免税以及财政返还的政策。对于注册于低税负地区的公司型持股平台,不仅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便利性,同时,可以享受投资退出的低税负,也为合理限度内的节税安排提供了广阔空间。
3、充分结合未来投资退出、融资等方面的需要。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未来变现时,可以在公司、合伙企业层面上发生变化,而无需直接在拟上市公司层面。因为在拟上市公司层面变更需要获得多个审批部门(如涉及外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内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工商部门)审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程序非常复杂。而且,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便于将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信托、融资贷款,进行各项合理融资安排,也可以将中间控股公司注册在金融政策较为宽松的地区,如深圳前海。
总结:公司税务规划应向前端延伸
华税律师在进行税务规划以及与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遇到太多活生生的案例,投资者因没有事前对税务架构予以充分的关注和规划,在交易即将结束时,向我们寻求合法降低税负的“灵丹妙药”,律师自然不是“神仙”,在法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等待企业的也只有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务规划应该在交易什么企业成立之初,就应该予以充分的关注和考虑,许多国际跨国公司,在全球投资之前,无不是架构搭建先行,因此,华税律师建议计划IPO或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应该将税务筹划向前端延伸,未雨绸缪,当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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