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新三板挂牌企业常见出资瑕疵问题研究(二)


推  荐

出资是公司设立的重要环节,是公司获取独立人格的必备要件,也是公司得以营运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出资问题历来也是新三板挂牌审核过程中最为关键问题之一。但在实践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拟挂牌公司存在出资不规范的情形。本文拟对新三板挂牌过程中的出资瑕疵问题进行探讨,以资借鉴。  


本文长达10000字,为方便阅读

我们特将本文整理为上、中、下三篇

敬请期待


具体规则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较之其他出资方式,货币出资不仅可以确保公司资本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还方便直接据以计算出出资者的股权比例。


货币出资在实务中最常见的瑕疵就是未按期足额缴纳。根据现行公司法(2013年修订),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不按规定缴纳,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之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另外,现行《公司法》虽然已经取消货币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比例,但是不同时期的《公司法》对此要求不一,因此应注意区分出资时点,以判断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2005年修订)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对于上述瑕疵,主要的解决方法是,由原股东以货币形式补足差额,一般而言缺多少补多少,但也有案例采用更为谨慎的做法,即根据近期末财务报表每股净资产折算的金额补足,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值得注意的是,若货币出资金额不满足《公司法》(2005年修订)的比例要求,股东则必须用现金直接补足;但若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则股东除了用现金补足以外,还可以用其应付股利,甚至非货币财产补足,如采用非货币财产,则需要重新履行该类财产的出资程序。



与货币出资类似,对于非货币出资,不同时期的《公司法》的要求也并不统一,因此同样需要注意出资的时点。


可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种类方面,《公司法》(2004年修正)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该条文由于采取的是封闭式列举,因此可以用来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十分有限。


但是,《公司法》(2005年修订)则采用了开放式表述,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方面,2004年版本《公司法》还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2005年修订)的规定还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非货币出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但现行《公司法》已取消有关出资比例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比例可以达到100%。


除此之外,与货币出资不同,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还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出资程序,即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下面,我们将对几种主要的非货币资产出资方式进行分析。



实物出资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房屋、机器设备、车辆等。以实物出资最常见的瑕疵在于没有完整履行出资过程中所需的程序以及出资物本身存在瑕疵。


(1)没有完整履行出资程序


由于非货币资产出资均应当评估作价,因此如果没有履行评估程序或者高估、低估作价,都会构成出资瑕疵。此外,实物出资应遵循物权变动的原则,对于不动产应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对于动产应实际交付公司使用。


若实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则应以其他形式的出资补足,或者提供合理说明以证明其未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出资物本身存在瑕疵


出资物本身存在瑕疵是指其权利并非完全归属于出资人,实务中常见的情形如出资物为他人所有、出资物为出资人与他人共有、出资物上设定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如承租人对出租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等)。


对于此类瑕疵,出资人需要在出资时通过签署协议、转移物权等方式确保已经取得该出资物的所有权、处分权等完整权利,尽量避免前述情况的发生;若出资人以设定担保的实物作价出资后担保物权消灭,则其出资应视为有效出资。


同样,若出资物本身存在的瑕疵无法通过前述手段消灭,则出资人应用其他形式的出资补足。


 案例链接:冠中生态(834265)


 反馈问题:


公司设立时,凯捷科技使用计算机10套作为出资。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实物出资的具体内容,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关联性,权属转移情况,使用和处置情况;


(2)实物出资的合法合规性;


(3)出资的真实性、充实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律师补充法律意见:


(一)2000年8月公司成立时,青岛凯捷以实物对公司进行出资。据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及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青岛凯捷以计算机10台作价9.9万元出资。据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青岛凯捷于2000年7月25日以含税总价9.9万元的价格购买前述10套计算机。


2000年8月17日,青岛中才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00)青中才验字第484号《验资报告》对前述出资进行了验证。


据公司说明,上述出资交付至公司后,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市场部门和工程部门办公使用。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说明,由于电脑设备的更新换代,上述资产已于2008年12月作报废处理。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书面确认、记账凭证并经本所经核查,股东青岛凯捷直接以上述10套计算机的购置发票价值(日期:2000年7月25日)作为出资,而未按照当时《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实物资产评估


青岛兰园成立时,股东青岛凯捷以实物出资未进行评估的做法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


但是,前述实物价值占比较小且验资时间(2000年8月17日)与购买投入时间(2000年7月25日)间隔较短,相关实物资产的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股东以购买价格直接作价出资,不会导致出资不实的情况,不会对公司及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青岛凯捷实物资产出资未经评估对公司此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据验资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说明,青岛凯捷对公司的实物出资真实、充实。该等实物出资行为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春林和许剑平承诺,若因青岛兰园成立时股东实物出资未经评估导致公司出资不实或与其他人产生任何纠纷,给公司造成任何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其将无条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出资的真实性、充实性已经《验资报告》验证,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不实、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青岛凯捷实物资产出资未经评估对公司此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前提是出资人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若以授权经营的土地或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股东以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对应价值作价出资,期满后收回土地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答复》,股东还可以以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作价出资入股。


实务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瑕疵主要在于土地使用权本身存在瑕疵,以及出资程序瑕疵。


(1)土地使用权本身存在瑕疵


第一,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没有设定权利负担,否则很可能被其他权利人追索而使其财产价值减少甚至完全失去投资价值,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还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第二,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使用权如果要用于出资,首先也必须先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转为国有土地;通过“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用于出资,土地使用者应先向政府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并获得批准,然后和土地管理机关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方可将该土地使用权用作出资。



(2)出资程序瑕疵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在程序上的瑕疵一般表现为没有交付公司使用且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缺一不可,只有如此,出资人才能算完整履行了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义务。


与以实物出资相似,前述两项瑕疵应尽量在源头上解决,若无法解决,则应用其他形式的出资补足。


 案例链接:科伦股份(832093)


反馈问题:


(1)请公司补充披露实物出资是否经过评估,是否符合“公司依法设立”的挂牌条件。


(2)请公司补充说明实物出资具体内容,履行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是否已办理实物出资产权的转移手续,实物出资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关联性,实物出资定价的公允性,评估增值率。


(3)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上述实物出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予以补充核查。



律师补充法律意见:


经核查,科伦股份及科伦有限历史上存在两次实物出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2001年,科伦有限成立时,邯郸科伦实物26万元,现金4万元对科伦有限出资。邯郸科伦以该等实物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关于实物出资必须进行评估的规定。


但鉴于


根据科伦股份的陈述并经核查,邯郸科伦用于出资的线性聚乙烯、纸管为科伦有限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原辅材料


因邯郸科伦用于出资的实物为易耗品和原辅材料,已用于生产,现无法进行价值复核。经核查入账凭证,并经时任科伦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志奇先生确认,邯郸科伦在科伦有限成立后即将上述实物资产全部交付科伦有限用于生产,其用于出资的实物虽未经评估,但不存在价值高估或低估的情况,出资作价公允;


科伦股份实际控制人袁志奇已出具了《承诺》,承诺邯郸科伦认购科伦有限注册资本的款项已缴足,用于出资的实物已交付科伦有限进行生产,且不存在价值高估或低估的情况,如此后因邯郸科伦的出资问题产生纠纷,其愿意无条件全额补足科伦股份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


科伦股份整体变更时已进行审计和评估,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形。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实物出资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损害公司的情形,上述瑕疵不构成科伦股份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2011年12月,科伦有限股东袁志奇、穆建章、董民强、张建国四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1000万元对科伦有限出资,本次实物出资经评估,并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出资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权利人即为科伦有限,上述四人无权以该地块对科伦有限进行出资。因此,上述四人以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瑕疵


但鉴于


(1)股东袁志奇、穆建章、张建国、董民强在了解到上述瑕疵后,已于2014年6月27日以货币1000万元补缴了该等出资。验资机构也出具《验资复核报告》,确认了上述补缴情况;


(2)本次增资时点的其他股东签署《确认函》,确认不追究上述四人未按时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债权人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没有因为该等出资瑕疵发生任何纠纷。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科伦有限本次出资瑕疵不构成科伦股份申请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科伦股份及科伦有限历史上实物出资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等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出资瑕疵均已经有效措施予以补救,不构成科伦股份申请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虽然现行《公司法》已取消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并且对非货币出资类型采取开放式规定,但是对于外资企业,我国法律仍对以知识产权出资设定限制。


例如,2016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这里的“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进一步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与前述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相似,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瑕疵也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本身存在的瑕疵和出资程序的瑕疵。


(1)知识产权本身存在瑕疵


知识产权由于其无形性的特点,必须经过特定的确权程序确定其归属,否则将有可能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进而使得出资价值为零。


出资人应当对其出资的无形资产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包括所有权、处分权在内的完整权利,且确保不存在权属纠纷。比如,实践中可能遇到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属于出资人原先任职企业的职务技术成果,或者属于合作双方共有,或者知识产权有效期已经或即将届至等。


若后续发现这方面具有瑕疵,那么应尽快取得完整的权利、进行续期等,并至登记机关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再由验资机构出具补充验资报告;如果无法弥补,则应采用其他出资方式予以补足或置换。



(2)出资程序瑕疵


知识产权在出资程序方面的瑕疵主要是指其评估存在瑕疵、交付或过户登记存在瑕疵。


实践中,若公司设立时对知识产权未作评估,或高估、低估作价,则需要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对低估作价的部分由出资人予以补足。


对于以专利作价出资的,除了进行评估之外,还应取得国家专利机关办理的批件。对于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未按规定向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或已办理,但未向公司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权属文件,出资人应当及时补办手续,并交付知识产权的权属证书和技术资料。


(3)没有实际使用价值


实务中,有些出资人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虽然没有权利和程序瑕疵,但是其对公司的业务和经营没有实际使用价值和密切联系,这意味着该笔出资投入公司后并不能产生相关效益。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其认定为出资不实,出资人应以货币或其他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非货币资产进行置换。



案例链接:和隆优化(430290)


 反馈问题:


2004年8月有限公司成立时,股东于现军以非专利技术——“高炉热风炉全自动化燃烧控制”出资”,评估值为506万元。截至公司改制时,上述无形资产虽已摊销完毕,但若存在出资不实情形,相关摊销金额影响累计未分配利润,进而影响改制时点净资产的真实性和充实性,因此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该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发表意见。


律师补充法律意见:


上述非专利技术出资时经过了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取得了公司届时全体股东的确认,并依法办理了财产转移登记手续,出资程序符合当时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在出资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判断“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实际上是需要判断出资时是否存在评估价值过高的问题。评估公司评估时所采取的评估方法是收益现值法,即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寿命期内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以确定委托资产的价值。 


根据主办券商针对“高炉热风炉全自动化燃烧控制”入账价值合理性的补充说明,和隆优化有限2004年-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比评估报告中采用收益现值法所预测的净利润偏低。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和隆优化有限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评估报告预测净利润有差距,也不意味着于现军届时的出资不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即使在出资后存在贬值的客观情况,只要该贬值是因为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也不应认定股东出资不实,股东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于现军提供了合理的解释证明其出资的技术未能实现预期价值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结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本所律师认为,于现军以非专利技术“高炉热风炉全自动化燃烧控制”出资时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 END -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注册公司的出资方式怎么填写
IPO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不按出资额分配股权,在新成立公司时应该怎么写合作协议?
未过户的厂房作为出资额是否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诉股东补足出资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