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简化,并于2017年1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随着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我们在对新申报表的填制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填报说明中存在的的争议之处。现将我们的观点分享给各位看官
。
涉及表单: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对于股权激励做出了如下表述: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2.第2行“其中:股权激励”:本行由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根据本年实际行权时股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孰小值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文件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始终是“本年实际行权时股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因此第5列“税收金额”不应“按照第1列和第2列孰小值填报”,而是应该以第2列“实际发生额”为基准进行填列。否则当“本年实际行权时股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大于“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时,会产生实质性差异。
举例:
假设企业当年执行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100,本年实际行权时股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为120。
根据填表说明,企业应在第2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100;第2行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120;第2行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100(按照第1列和第2列孰小值填报);第2行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0(第1-5列的余额,0代表不调整)。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在第2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100;第2行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120;第2行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120(本年实际行权时股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第2行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20(第1-5列的余额,负数代表纳税调减)。
涉及表单: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对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做出了如下表述:
“5.第5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4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
(5)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与本行第1+4列之和的孰小值填报。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7)第7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1+4-5列的金额。”
我们注意到,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说明表述为“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与本行第1+4列之和的孰小值填报。” 两个比较项为: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多数情况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扣除比例,以及“本行第1+4列之和”(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而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扣除比例并不必然等于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因此该比较仅仅对比了计算数与“计提数与结转数的和”的大小,并没有与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额进行比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职工教育经费的 “税收金额”应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本行第1+4列之和、本行第2+4列之和三者的孰小值填报。
我们还可以对比一下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计算性质类似的其他项目的填报说明。
如职工福利费支出。“二、职工福利费支出”:(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本表第3行第1列、本表第3行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如工会经费支出。“四、工会经费支出”:(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2%与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如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按本行第1列、第2列以及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孰小值填报。
如住房公积。“六、住房公积金”:(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按本行第1列、第2列以及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孰小值填报。
如补充养老保险。“七、补充养老保险”:(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的孰小值填报。
如补充医疗保险。“八、补充医疗保险”:(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的孰小值填报。
上述项目,其“税收金额”的填报逻辑均是三项比较。
按现有填报说明,当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实际发生额小于账载金额时,会产生实质性差异。
举例:
假设企业当年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为200,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为180,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金额为5,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4。
根据填表说明,企业应在第5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5;第5行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4;第5行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4.5(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180*2.5%=4.5,与本行第1+4列之和——5,的孰小值填报);第5行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0.5(第1-5列的余额)。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在第5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5;第5行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4;第5行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4(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180*2.5%=4.5,本行第1+4列之和——5,本行第2+4列之和——4,三者的孰小值填报);第5行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1(第1-5列的余额)。
涉及表单: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做出了如下表述: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2.第8列“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填报纳税人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3.第9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填报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
14.第10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7列与第8列孰小值。”
A107011第10列表头部分表述为“10(8与9孰小)”。综合判断,应为2017版申报表在2014版申报表的基础上新增了“2-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一列,导致填报说明未同步变动所致。
正确填列应“填报第8列与第9列孰小值”。
此外,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还做出了如下表述:
“7.第3列“投资性质”:按选项填报:(1)直接投资、(2)股票投资(不含H股)、(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
8.第4列“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计税成本。
15.第11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填报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
16.第12列“减少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总投资比例。
17.第13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第3×11列的金额。
18.第14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填报第11-13列的余额。
19.第15列“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填报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20.第16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13列与第14列孰小值。”
A107011第13列表头部分表述为“13(4×12)”;第16列表头部分表述为“(14与15孰小)”。综合判断,应为2017版申报表在2014版申报表的基础上新增了“2-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一列,导致填报说明未同步变动所致。
第13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正确填列应“填报第4×12列的金额”。
第16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正确填列应“填报第14列与第15列孰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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