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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公司分立流程实务全解析

版权声明

根据XX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结合资产剥离及合理避税等目的,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剥离采用公司分立模式能够在满足业务分离的同时最大程度享受节税优惠。同时提示公司股东及治理层,尽管分立模式能够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但分立流程相对繁琐,需按照相关要求展开内部工作并完成外部程序。


公司分立程序主要是在合理商业目的基础上,内部明晰资产清单及分立原则后,各方达成协议,并按照公司决策程序层层通过分立方案(方案应包括分立的准确财务清单和数据);

完成法定公告程序,并在报纸刊登公告;

公司主要适用派生分立模式,即原公司存续,分立出新的派生公司,在此情况下原公司做变更登记、派生公司做新设登记,并按照工商部门对公司分立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完成工商变更后,公司需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申请享有原公司及派生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税务部门批复;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材料要求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风险提示:
公司分立法定流程历时较长,自公司决议作出之日起,约历时45-90个工作日;
公司分立手续繁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完成流程步骤、制定相关文件并提交相关申请;
为享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需保持与税务机关的紧密沟通,避免增加税赋支出。

            公司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变更的登记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决议流程

1、做出决定与决议

公司分立,先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然后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讨论作出决议。董事会所拟订的分立方案对分立规定得越具体和细致越好。

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各方的注册资本;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公司股东(大)会可就上述方案做适当的修改。

2、签署分立协议

公司分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由分立后的各公司的代表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就资产分割、债权债务的分担、股权安排等事项及其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达成一致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进行财产分割。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对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分割的具体数额和办法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和分立协议进行。财产是公司设立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承担公司债务的保障,因此,进行公司分立,必须合理、清楚地分割原公司的财产,对于派生分立,是原公司财产的减少,对于新设分立,完全是公司财产的重新分配。

4、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公司法一方面简化了分立的程序,即公司分立决定做出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一次即可。另一方面取消了旧法中公司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提供担保的请求权,以及对于分立的否决权;但增加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一个自治条款('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力图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杜绝公司分立被恶意利用来逃避债务。)

            工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补充)》:“四、公司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9]83号)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分立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二)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四)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9]83号):“……26、公司分立提交材料规范公司分立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分立的有关材料

1、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分立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

1)分立形式;

2)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3)分立后公司的组建方案;

4)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3、因分立而注销的注销证明(采取解散分立的提交)。

第二部分:因分立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公司按《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减资手续,存续分立后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还应当按照相关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重复的材料可不再提交;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采取解散分立的,原公司按《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原公司注销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按《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设立登记。

注:

1、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内资公司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2、自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合并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税收优惠政策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68号建议的答复》:“一、现行支持重组破产的税收政策国家针对重组破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增值税方面,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方面,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立,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分立后企业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契税方面,符合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对合并后、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销售不动产、提供服务。因此,企业分立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材料(参考):

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五、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二条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申请材料(示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转移证明材料(包括:合并、分立的材料)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6、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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