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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张冠李戴100年:秦始皇到溥仪都偷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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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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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琳之说史”先后于2022年9月17日、20日推发了李琳之先生“中国历史分期系列”《百年大论战,名家轮番上阵:中国历史到底该咋分期?》《为什么说夏商周不是奴隶社会?五条理由给你说清楚》两篇文章后,反响热烈,本期今天推出的是该系列第三篇,欢迎读者朋友们继续留言参与讨论。下面进入正文。

如果从陈独秀在1919年“五四”运动中首次提出“反封建”口号算起的话,封建社会在中国被张冠李戴已经超过了100年。

陈独秀的“封建”概念来自日本明治维新运动。他认为当时的清政府和日本德川幕府一样,是封建制度的总根源,而近代中国就是封建社会,近代中国各种落后现象都可以归之为“封建制度之遗”。

陈独秀之后,以郭沫若为代表的一些史学家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受当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影响,将封建制度定义为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实行专制统治的社会制度,并将这一概念套用在中国历史分期理论中,认定秦至清两千年的中国历史均为封建社会。

熟悉中国历史的人都知道,这一定义实际上已经完全背离了“封建”概念的本义。从字面并结合中国传统文化看,“封建”是对受封贵族“裂土分民”的政治行为,就是“封邦建国”或“封爵建藩”的意思,这也是目前学界共识。由此循名责实,封建社会就是以“封邦建国”或“封爵建藩”为基本政治制度的社会。

尽管在各种著作中,封建社会的具体内涵各有不同,但“封邦建国”或“封爵建藩”则是封建社会的根本特征。封君赐给封臣一份领地或采邑(封建社会君主赏赐给亲信、贵族、臣属的土地,包括土地上的农民),为封臣提供政治上和军事上的保护。封臣则负有对封君进贡、服劳役和兵役等义务。封臣在自己的领地上享有较为完整的自治权,包括封国的君位世袭及司法、财经和军政大权等。封君和封臣之间由此形成一种契约关系。

夏商周三代都符合封建社会这个特征,但夏商两代和周代又有不同之处。

夏商两代延续了原始社会以来固有的“别生分类”分封传统,如《国语·郑语》记祝融之后有己、董、彭、秃、妘、曹、斟、芈八姓,八姓之下又分出彭祖、邹、莒、楚等不同族邦,故《逸周书·尝麦》才有“昔天之初,诞作二后,乃设建典”之说。

《史记·夏本纪》记载:“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

《吕氏春秋·用民》记载:“当禹之时,天下万国。”这里的“万国”就指的是以姓氏血缘为纽带组成的氏族国家,带有很深的原始社会痕迹。

至汤建立商朝时,天下还有“三千余国”(《吕氏春秋·用民》)。《殷本纪》说契“其后分封,以国为姓”者就有7国。另外,从甲骨文记载来看,商代的封建已经有了有诸妇之封、诸子之封、功臣之封、方国之封等,说明商代的封建制已经是一种很成熟的形态了。

考古发现,晚商的政治中心殷墟是由几十个功能小而全的居民社区组成,每个社区均具备房屋、窖穴、水井、道路、排储水系统等。另外,像制造青铜器、陶器、玉石器和骨器的作坊也都遍布于整个遗址的各个小区。

这种布局是一种大邑聚落的形态,也就是说,殷墟是通过星罗棋布的小族邑环拱着王族宫殿区而构成的一个都邑系统。王族宫殿区是殷墟大邑的核心,是都城的心脏。在王族宫殿区周围近 3000 万平方米的王畿范围内向心式地层层分布着各族族邑。各个族邑都是相对独立的聚落单元,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有自己的族徽,甲骨文中确指的殷商氏族至少有二百个以上。这些分别属于不同族群的人,生前聚族而居,死后也“合”葬于其所属邑区。

1967—1977 年,考古工作者在殷墟西区近 30 万平方米的范围内,曾陆续发掘939 座小型墓葬,其中900 座分布在 8 个不同的墓区。各个墓区之间界限分明,其葬俗、随葬器物特征和作为铭文的“族徽”都各不相同。在这些墓葬中,有少数级别很高,不但随葬有青铜器等礼器,还有1~2个殉人,说明这些墓主人是这一族邑的首领。他们有权代表本族参与重大的政治、宗教活动。

可以说,夏商两代经过分封的氏族不仅是王朝统治的社会基础,而且还是彼时社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尚书·禹贡》记载,夏时“庶土交正,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台德先”,就是说,夏王朝根据各族邦所在地域赋纳等级的不同,在中邦地域上赐土地、赐姓氏,同时又依据各族邦与夏王室的远近关系及其品德的高低而定出封建的先后次序。

换言之,这些被封的族邦、方国等,其实就是用来给夏商王室缴纳赋税的社会生产组织单位。夏商王室赐予封臣土地和族姓,作为一种交换,封臣则负有缴纳赋税、行使劳役和征伐等义务,二者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契约关系。

关于缴纳赋税的具体数额,《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意思是说,夏朝五十亩地为一个单位,赋税采用贡法;商朝七十亩地为一个单位,赋税采用助法;周朝一百亩地为一个单位,赋税采用彻法。贡、助、彻,或是实物地租,或是力役地租,大同小异,税率都是十抽一。

在夏商两代,氏族是社会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因此,中央政府就主要是通过氏族组织来收取赋税,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力役地租,晁福林先生将这种封建制的经济形态概括为“氏族封建制”。

进入西周,周人在封建制度方面继续因循了夏商两代的传统,《论语》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这同上述孟子关于夏商周三代向庶民收取费税“其实皆什一”的说法不谋而合。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因循不是一成不变的照搬照抄,而是有所损益,是一种继承基础上的合理发展。这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周人打破了原来既有的各氏族古国分布格局,将同姓与周王室有婚姻关系的异性功臣分封到其所征服地区,同时将殷商遗民及其他亡国遗民按氏、族和群的形式一同划拨过去,这样一来,新的封国就由以封臣为国君的周人、殷商等亡国遗民和当地土著三部分构成,由此消弭了殷商遗民和其他亡国遗民可能带来的隐患。

二是周人“追念夏、商之亡由,旁设出宗子”(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 2) ,中西书局2011年版,第144页。),“分君亿疆”( 史墙盘,《殷周金文集成》10175,中华书局 2007年版),大意是说,为了进一步保证周人的统治地位,保证上下贵贱秩序不移,周王朝采用了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内容的宗法制度,并用礼乐的形式固定下来。王位由嫡长子继承,这个制度不仅存在于王室,还通行于整个社会。由此整个社会就变成了一个金字塔形结构:诸侯在国内,同样要把爵位传给嫡长子,其他儿子则被封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地位,也只能传给嫡长子,其他的儿子就降到“士”这个阶级。士的嫡长子仍然是士,但其他的儿子就只能是平民了。

这就是《左传·桓公二年》所说的“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这样层层分封的政治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左传·桓公七年》)从诸侯到士大夫,在他们各自的封地范围以内,都是一个独立的小王国。不仅天子有王臣,诸侯有公臣,而且卿大夫等一般贵族也有家臣。所以郑玄注《仪礼·丧服传》云:“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所谓“君,至尊也”。

西周时期,由于周公将新的封建制度同宗法制度结合在一起,宗法观念成为主要的社会意识形态,所以有人将它概括为宗法封建制。

春秋至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周天子威信日益下降,人心思乱,礼乐崩坏,以井田制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制度遭遇瓦解,原来的那些贵族趁机兼并土地,逐渐形成地主阶级,地主经济遂得以确立。但就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结构而言,这个时期仍处在从西周延续下来的封建制度框架范围以内,所以有人将它概括为地主封建社会,也不无道理。

由上可知,夏商周三代是名副其实的封建社会,但这种封建社会和马克思讲的封建社会并不完全相同。马克思讲的封建社会是指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其特点主要是靠契约来维系,同时辅之以血缘关系,而夏商周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将血缘作为纽带,同时辅之以契约关系。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国王分封的封臣虽然也有亲族,但更多的是亲信、将领和主教。国王与封臣之间的关系不是通过“上下尊卑”的礼制来约束,而是用契约来保障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封建双方本质是平等的。即便是领主与农奴也是靠一纸契约来维系,农奴对庄园主承担忠诚、劳役等义务,但同时也享有受庄园主保护的权利。

封建社会,顾名思义就是分封社会。分封其实就是分权,就是将土地、人力等支配权分散使用,所以,封建社会不可能形成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这与秦至清2000多年的帝制社会有着本质的不同。

秦始皇统一六国,废除封建制,实行郡县制,皇权至高无上,一统到底,其根本特征是中央集权制,亦即专制。整个社会主要有地主阶级和农民或农奴阶级组成,二者的矛盾构成了该社会的主要矛盾。皇帝和郡令、县令的关系,也不再像封建社会里封君和封臣那样是相对独立的契约关系,而完全变成了一种上下隶属和依附关系。皇帝待臣僚如待奴隶,臣僚不但没有自主的治理权,甚至连身家性命都不是自己的,所谓“君叫臣死,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就是这个意思。

二者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差别,根本的原因在于,帝制社会里,臣僚的权力是皇帝给的;而封建社会里,封臣的权力则是来自契约的保障。

尽管在秦代以后的历朝历代也存在过封建现象,但一是规模过小,属于个别情况;二是这种封建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封建,而是徒有名号的虚封建。大多封臣只有爵位和收入,而没有实际的地方自治权。就这个意义来讲,秦至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封建社会,将其定义为封建社会确实是属于张冠李戴,名不副实。

至于秦至清该叫什么社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大家公认的,那就是它的性质是——专制。

2022.9.15.于京城

参考文献

1.冯天瑜:《五四时期陈独秀“反封建”命题评析》,《江汉论坛》2005年第11期。

2.齐 敏:《马克思主义视角下的封建制理论》,《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3.谢乃和:《夏商周三代社会形态为封建社会说》,《史学理论研究》2021年第2期。

4.晁福林:《夏商社会性质论纲》,《光明日报》1998年5月 22日。

5.陈新民:《统编〈中国历史〉中若干历史问题解读》,《教学月刊》2018年第5期。

6. 焦培民:《中国历史分期新论》,国学网2017年11月23日。

7. 岳江海:《张冠李戴的封建社会》,《大科技· 百科新说》2013 年第5期。

8. 李根蟠:《中国“封建” 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 《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

9. 郑若葵:《殷墟“大邑商”族邑布局初探》,《中原文物》1995年第3期。

1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墟的发现与研究》,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作者简介

李琳之,历史学者,出版有《中华祖脉》《家国往事》《祖先,祖先》等十余部著作。其中,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前中国时代:公元前4000~前2300年华夏大地场景》《元中国时代:公元前2300~前1800年华夏大地场景》和由研究出版社出版的《晚夏殷商八百年:大历史视野下的早中国时代》三部著作,构成了其从公元前4000至前1046年一个完整的上古史体系,是国内外第一套用考古学结合文献学揭示出黄帝至周初历史发展脉络的系列图书。

研究出版社,2022年6月

《晚夏殷商八百年》自2022年6月出版后,先后入选了长安街读书会2022年6月第5期好书、百道网2022年7月好书、中国出版集团2022年第4期好书,以及中国社会科学网“社科好书”、今日头条好书等推荐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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