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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时期16万罪犯被送新疆,有何目的?如此庞大的数量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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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7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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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历史上,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的做法起源甚早。

由于边疆地区的气候往往较为恶劣,生存环境大不如中原地带。

因而,不少人便认为,这一做法本身就是对其罪行最好的惩罚。

可实际上,除开这一层原因,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还有另一层作用。

即,将罪犯作为屯田的劳力,进而实现开发边地、充实人口的目的。

历史上看,乾隆中叶后,统治者将新疆打造成重点发遣地区。

此举便是这一意图发挥到极致的体现。

成为重点地区:新疆发遣地的设立

乾隆中期,随着回部、准部等部落相继平定,新疆由此纳入为国家行政地域中不可分割的重要区域。

尽管国家行政上已承认新疆的归属身份。

但满汉、夷有别的观念始终横亘在统治者的心头。

面对如此辽阔的“异域”疆土,乾隆试图找到一种两全其美的办法。

既要发展新疆的经济、政治等,又需突出与中原汉文化的区别。

而最简单的办法,便是将罪犯发配至此。

乾隆二十三年,经军机大臣奏请,新疆被正式列为帝国罪犯的主要发遣地。

根据《清实录》记载:“嗣后盗贼、抢夺、挖坟应拟军流人犯,不分有无妻室,概发巴里坤……令其耕种。”

这也就是所谓的“发遣”刑。

事实上,“发遣”刑并非清代独创,而是承明代律制而来。

一般认为,该刑与充军共同归属于流刑一类。

由于这是终身制的刑罚,因而公众认为,其恐怖程度仅次于死刑。

只不过,面临“发遣”刑的罪犯,虽然要前往环境恶劣之地,但倘若日后表现良好,也能够转正为民。

然而,就刑罚意义来说,“发遣”刑与充军截然不同。

这是因为,“发遣”刑中的“外遣”包含了一种特殊的文化意义。

在新疆被列为主要发遣地之前,清朝罪犯主要被分配到黑龙江、广东、广西等偏僻之地。

除此之外,云南、贵州也是犯人流放的目的地之一。

尽管从地理位置上来说,这些地区与新疆均属于偏远地区。

环境恶劣的程度也是不相上下。

然而,在清朝的文化视野中,两广、黑龙江、云贵等地与中原文化有密切交流。

所以理应被视作中原文化的分支。

换言之,如果罪犯被发遣至这些地区,还是能与中原文化保持交流,不至于丧失原本的文化身份。

可倘若这些罪犯被发配至新疆地区。

那么,他原有的文化身份只能面临失落的结果。

毕竟当时,新疆地域的文化乃是夷文化。

诚然,此时的新疆已经成为清朝政治版图的一部分。

但其极具特色的当地民族文化,尚未与中原文化达成一定的交流。

因而也就减少了同化的可能性。

因此,考虑到夷文化存在对朝廷统治的威胁,乾隆下令将新疆作为遣犯的主要发配地区。

为的就是冲淡当地文化的影响。

同时,乾隆也希望这些受中原文化熏陶的遣犯们,能够为文化的交流做出些许的贡献。

当然,在宣传的同时,这些被发遣至新疆地区的罪犯也能通过实际劳动,为新疆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综上所述,乾隆年间,前往新疆的遣犯人数相当多。

王希隆据《清实录》所载,初步估算乾隆年间的遣犯数量大致在十六万左右(接近一个县的人口)。

那么,这些人究竟是犯了什么罪,才会被遣送到新疆呢?

开拓土地的可能:遣犯人数层出不穷

如前所述,犯下一般罪行的犯人并不需要动用“发遣”刑。

根据《新疆条例说略》的记载,只有危害到社会稳定秩序的罪行,才有可能处以此刑罚。

而所谓危害社会秩序的罪行,莫过于杀人、故意伤人、强盗、抢劫等罪行。

除此之外,也有一些政治性罪行。

如,故意编造谶纬妖书、并在世人中广泛传阅。

那么,便可以祸国殃民的罪名,将其处以“发遣”刑。

再加上,清朝办案讲究的是宁可错杀一人,也不愿意放过一个。

一旦社会上出现各种充满邪气的组织,朝廷便会大举派兵捉拿他们。

因而,每当朝廷破获一起“邪教”案件,少则几十人,多达几百人会被送往新疆”。

在这种情况下,哪怕案件数量偏少,但实际的发遣人数却并不少。

颇为有趣的是,除了乱抓人,清朝政府还会实行连坐制。

比如,如果杀人凶手的子女未能成功劝住凶手。

那么,不但子女将作为从犯受到发配新疆,杀人凶手的其余直系亲属都要受到同样的处置。

这也就意味着,在一个大家庭中,只要有一人犯下大罪,其余的人都将被发配至新疆。

如此一来,发往新疆的遣犯人数自然也就源源不断地增加。

非但这样,遣犯中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情况。

那就是犯人的妻妾、子女。

新疆作为边外苦寒之地,人口稀少。

遣犯被发配至此,除开行政上的日常管理之外,还需要有人在生活方面帮衬一下。

毫无疑问,没人愿意前往新疆管理遣犯们的生活。

这一重担自然而然地就落在了遣犯们的家属身上。

乾隆三十三年,朝廷颁布律令规定,发往乌鲁木齐等地的罪犯,其妻妾、子女也必须一道前往。

只有在遣犯妻子残疾、年过六十或是遣犯双亲需人照料这三种情况下,遣犯的家属才能幸免于难。

当然,如果有些遣犯的妻子满足上述的情况,但仍然自愿跟随遣犯出关,官府便会给一笔丰厚的补贴。

由此看来,遣犯至新疆的人数之所以呈增长的趋势,并不一定是实际犯罪人数的骤增。

而是缘于各种“旁因”,才增生出如此多的人数。

服刑方式:遣犯劳役花样百出

当众多遣犯及其家属来到新疆,地域广阔的新疆便是他们施展身手的地方。

首先,为了满足遣犯及其家属日常生活所需的生存资料,遣犯到达分配地后,必须立马开展种地劳动。

事实上,早在新疆未被清政府完全平定前,清朝统治者就在安西、哈密一带进行了屯田活动。

随着大批遣犯的到来,此前的屯田地区已经满足不了基本的需求。

如此一来,辽阔的乌鲁木齐、伊犁地区就成为屯田的重点地区。

那这是否意味着,每一个被发配至新疆的遣犯,都能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呢?

当然不是。

遣犯仅仅作为劳役分子被差遣,并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并且在整个劳役过程中,只有携带亲属的遣犯才可能拥有单独耕作的机会。

其余的遣犯只能跟士兵们一起耕种。

不但他们的任何活动都要受到士兵们的监视,而且所获得的生存资料也远远少于士兵。

举个例子,每两个士兵就能获得耕牛一头。

可遣犯,则需要凑齐六个人头,才能获得一头耕牛。

然而他们需要向国家上缴的税金、粮食却是士兵们的两倍。

试想一下,在耕牛数量不占优势的情况下,遣犯们几乎没有能力完成种地这项重大任务。

因此,不少遣犯宁愿选择“当差”。

所谓的“当差”,实际上是指参加挖矿、挖渠等这类又辛苦又危险的工作。

但由于“当差”的伙食还算不错,不少遣犯宁愿冒着风险干活,也不愿意吃不饱。

当然,能“当差”的遣犯们并不多。

清朝律令规定,只有先前为官的遣犯才有“当差”的资格。

如此看来,不论是种地,还是“当差”,都不失为一种极佳的惩罚方式。

然而,相比起“为奴”的惩罚,这些手段还真是“小巫见大巫”了。

清朝律令规定,除发往“当差”、“种地”的遣犯之外,其余遣犯都要给兵丁当奴隶。

通常来说,“为奴”遣犯又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给北疆的驻防士兵为奴,一类是发往南疆的少数民族贵族为奴。

就性质而言,“为奴”遣犯毫无尊严可言。

不管是政治地位,还是生活待遇,他们都是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但由于“为奴”遣犯首先是遣犯,而非奴隶。

因此,他们的生杀大权还是掌握在朝廷手中,而非作为主人的兵丁手中。

结语

对于罪犯而言,不论被发配至何地都是一种惩罚。

但是,对于清朝来说,罪犯发遣新疆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间接的移民法。

清代统治者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罪犯向西北移民,并出台了一系列屯田落户的法令。

不难看出,这已经不是简单、纯粹的刑罚制度。

参考文献

《清实录》

《新疆条例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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