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声明:本文为真实案例,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路人好心帮摔倒老人拨打120急救,家属不表达感谢不说,竟反过来要求路人支付救护车的费用,这是什么狗咬吕洞宾的行为!
老人摔倒,路人好心援救
王某在上班途中遇到一名老人摔倒在地,路过的行人都视而不见。好心的王某本打算走过去扶老人起来,但周围人纷纷劝说他,害怕他被老人家属讹钱。
王某看着头上流血的老人,于心不忍,遂拨打了120电话。过了不久,急救人员赶到,将老人送往了医院。
由于王某拨通了120,医护人员也让王某一同前往医院。在送往医院途中,王某用老人的手机联系上了他的儿子李某。
李某在老人做检查时及时赶到,随后便去缴费窗口缴纳了有关费用。包括120救护费在内,李某共缴纳了1600元的医疗费。
心疼急救费,家属问好心人索要
李某看着手里的缴费单,十分心疼自己的钱,又不想自己出这笔治疗费。随即便找到王某,首先质问他是不是他推的老人,王某赶忙解释,路边有监控视频,不是我推的。
此时李某虽不再纠结是谁导致老人受伤,但李某抱怨道,只是小擦伤还专门叫救护车送到医院来,这又得多出一分钱!这钱应该让王某来垫。
王某听后气不打一处来,自己没有得到别人感激就算了,还被指责打120是多此一举,并且还要承担治疗费用!
双方顿时吵的不可开交,后来,老人的女儿也赶到了现场,经过她从中调和,此事才得以平息。
最终,王某没有支付老人的治疗费用,在告诫老人的女儿照顾好自己的父亲后,王某便打车离开了医院。
在此案中,王某不顾周围人的劝说好心拨打了急救电话,使得摔倒老人得到了及时的救助。
但是,在医院治疗期间,老人的儿子却因医疗费用与王某产生了争议。从法律角度解释,本案李某请求王某支付医疗费用有无依据?民法典对紧急救助行为做出何种规定?
本案王某仅仅出于善意为摔倒老人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没有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与对方成立合同关系,且王某与老人及其家属没有达成共识,产生相关的合同约定。王某不负担合同义务,不应当承担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
另外,王某实施的救援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也没有造成老人受伤,因此王某也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他人履行了救助义务,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接受救助人或者其家属承担。除此之外,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也承担了一定的支付义务。本案路人王某作为第三方没有支付医疗费用义务。
而且从立法层面讲,若实施紧急救助的路人需要承担治疗费用,则更多的人会因惧怕承担被救助者的医疗费用而放弃救助,这样不仅导致社会上的好心人越来越少,更会延误救治时间,对那些需要紧急救援的人的生命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从保护施救者的角度出发,即使在实施自愿救助行为后,受助人因此遭受损害,自愿救助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立法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全社会主动帮助他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可以请求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
因此,本案王某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使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害,如误工费等,可以请求老人或其家属予以适当补偿。
除了自愿救助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情形。具体包括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救助义务,以及职务、业务上产生的义务等等。
在紧急情况下,路人拨打急救电话的目的是出于及时使得受助者得到医疗救治,这是一种符合人道主义的行为,值得社会鼓励和提倡。
本案李某的行为不仅伤害了王某,更扼杀了许多好心人想要帮助别人的心。
因此,我们更应当加强自己的道德观念,积极培养善于助人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共同营造充满关爱和善意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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