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税式支出培训手册
税式支出
第一部分  税式支出基本知识
一、税式支出概念
税式支出,是指政府因实施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税收减让而放弃的财政收入,也可以说是用于实现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形成的一种特殊或间接的财政支出。它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隐性的财政支出,与财政直接支出一起共同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挥作用。
税式支出不同于财政直接支出,财政直接支出存在实实在在的资金流动过程,但税式支出看不到资金流动,它主要是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针对特定的人群、区域、行业或部门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经济和社会事业按照政府确定的目标和方向发展。从功能看,一方面,税式支出引导个人决策、促进产业发展,能够刺激劳动供给、投资、养老储蓄、研发投入、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生产消费的增加;另一方面,税式支出为一些遭受不利事件或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提供生活保障,例如残疾人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以帮助其维持生活和度过难关,加大对税负较重地区的税收抵扣以平衡地区间税收负担等。
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里面,有15个税种涉及税式支出,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税式支出项目约700项,涉及到居民个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产业、制造业、房地产业、教育业、采矿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交通运输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疗卫生业、农林牧渔业、环境管理业、仓储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银行业、证券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多个行业,几乎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税式支出的形式和范围
(一)税式支出形式
我国的税式支出主要采用税额减征、降低税率、免税等直接优惠形式,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形式虽也有运用,但规模和范围都不大,仍然以直接优惠形式为主。理论上, 直接优惠形式对纳税人争取优惠的激励作用较大,容易产生某种随意性,有“寻租”的可能;间接优惠形式对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的激励作用较大,代表一定的法制性,一般具有政策稳定性。而现行的税收优惠按支出项目计算95%以上的项目属于直接优惠,间接优惠项目所占比重不足5%,直接优惠往往会对一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过分减免,从而加深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公。因此,在税式支出形式的选择上,应根据我国当前的政策导向,进行税式支出形式的优化选择。总体上说,应借鉴国际惯例,减少和控制税额减征、降低税率、免税等直接形式的使用,适当增加加速折旧等间接形式的使用。
目前我国税式支出主要有免税、降低税率、税额减征、税收返还、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出口退税、起征点、投资抵扣、减计所得、定期减免税、税收转增国家资本、豁免欠税、延期纳税、税收豁免、免征额及其它等形式。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安排,我市暂将1—14项纳入税式支出管理范围。
1、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或照顾的特殊规定。是世界各国及各个税种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免税是把税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制定的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降低税率,是指采用降低法定税率或税额标准的方法来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税额减征,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规定,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
先征后返(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返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但税款返还滞后,特别是在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存在税款不能及时返还甚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实行先征后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目前,中国采取即征即退政策仅限于缴纳增值税的个别纳税人。如《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5、减计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6、加计扣除,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7、投资抵免,是指对纳税人在境内的鼓励性投资项目允许按投资额的多少抵免部分或全部应纳税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8、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9、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对出口货物劳务,按规定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和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10、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11、投资抵扣,是指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2、减计所得,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按一定比例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减轻其税收负担。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3、定期减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减税、免税的鼓励和照顾措施。如《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税收转增国家资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应纳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纳税人的国家资本金。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收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5号规定,对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其国家资本金。
15、豁免欠税,是指对纳税人因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力缴纳的长期滞纳欠税,给予免除一部分或全部的一种照顾。如财税[2006]167号规定,为了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欠税予以豁免。
16、延期纳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对符合规定的税收,延迟缴纳或分期缴纳其应负担的税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7、税收豁免,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对纳税人的某些所得项目或所得来源不予课税,或对其某些活动不列入课税范围等,以豁免其税收负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18、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税法中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以体现税收合理负担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式支出管理范围
税式支出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审批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直接减免税和起征点减免税四大类。
1、审批类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如按照税法规定,取得享受先征后退(返)或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已征税款的返还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办理税款退库手续,已返还的税款应补征入库。
2、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限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如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的,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3、直接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不需由税务机关审批和备案,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减税、免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起征点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我国税式支出管理必要性
(一)我国税式支出管理现状
税式支出管理,在部分国家已有50多年的历史,我国80年代开始引入,2002年开始研讨,2007年开始实施,并且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社会发展举足轻重。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里面,有15个税种涉及税式支出,正在实施的税式支出项目约700项,几乎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要求,我省财税部门先后对2009年度、2010年度和2011年度全省税式支出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和测算,掌握了税式支出的主要影响,发现了税式支出管理存在的一些主要矛盾、困难和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建立统一的税式支出管理及信息报告制度,税式支出信息来源不对称、绩效评价不配套、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突出,无法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及绩效情况进行准确统计和评价。一是负责该数据管理的相关部门管理工作不到位。由于国家在税式支出管理方面,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给测算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性和不确定性,测算的范围、项目、时间、标准、方法等,大都是一年一确定,一年一部署,一年一组织。这对地方来说,无论是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还是广大纳税人,年年被动,年年辛苦,每况愈下。二是政策制定考虑不周全。这样很容易导致税式支出的误用和滥用,极易产生一系列的负效应;三是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透彻,掌握不具体,认为所经营的项目是免税项目,理应享受免税政策,不报送减免税信息,甚至连税务登记也未办理,更谈不上税收优惠审批备案等相关事宜(对此类纳税人,财税部门一定要加大清理力度,重点检查,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待有关手续齐全后再进行给予办理税收优惠事项)。在这种背景下,亟需建立一个“统一、常态、共享、高效”的税式支出管理机制,既可以满足国家的测算需求,又能实现地方各级财税部门之间、财税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税式支出管理效能的最大化。
(二)加强税式支出管理的目的和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及时了解和评估税收优惠政策绩效进一步强化政府财政收支管理,按照省的部署安排,我市率先进行税式支出管理试点。
近年来,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税式支出政策,并且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一个时期将更加注重政策约束手段,更需要我们广泛了解掌握政策执行情况。为充分发挥税式支出功能,建立一个系统的税式支出分析、控制、管理和监督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制度,意义重大。首先,加强税式支出管理是规范财政管理的内在要求。从收入方面看,税式支出是政府实施税收优惠而让与或放弃的收入,直接关系到地方的财政收入情况。从支出方面看,财政支出的目标和意图,既需要通过直接财政支出来体现,也需要通过间接的税式支出来实现。通过比较分析税式支出和财政直接支出效能,有利于政府及时选择税式支出与财政直接支出政策的最佳组合,增强政府的综合调控能力。
其次,加强税式支出管理是国家调整税收政策的客观需要。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为了实现宏观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将更加注重税式支出的调控功能,不断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这就需要全面了解各项减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各项税式支出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及时调整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加强税式支出管理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的必然选择。今后,税式支出调查测算将成为各级财税部门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建立税式支出信息报告制度后,财税部门能够对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减免税等税式支出管理信息,以及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实行动态管理和有效监督,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加强税式支出管理不仅有利于更好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规范财税管理,更是为纳税人和政府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有利于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用好用足税收政策,便于及时反映需求,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供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各级财税部门定期进行整理和归类,分析原因,并根据不同内容进行分别处理,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保护纳税人权益,赢得纳税人的信任,提高税法遵从度,融洽征纳关系,共同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二部分  税式支出管理试点业务指南
一、试点的基本情况
(一)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加强税式支出管理,山东在全国率先试点,为了确保试点的稳妥和成效,省里研究商定,首选临沂和淄博两个市进行整体试点。3月18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在我市召开了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座谈会,对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安排,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门作了研究部署,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积极探索,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办公,迅速启动了试点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1、研究制定了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推进计划表。在模拟运行的基础上,对试点期间需要完成的各项前期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研究拟定了试点工作推进计划表,初步梳理出工作事项92项,每项工作都明确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2、研究制定了试点实施方案和配套管理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制定了《临沂市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临沂市税式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研究制定了宣传和人员培训方案。
3、研究制定了税式支出管理指标体系。一是在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304项税式支出指标体系基础上,适当扩大了管理范围,将部分起征点减免和出口退税类税式支出纳入了试点管理范围。二是逐项研究确定了信息采集指标的数据来源、采集方式、计算公式、报送主体等,为软件系统开发提供了依据。三是按照“自下而上”的信息采集模式和“准确类指标、估算类指标”划分原则,研究确定了税式支出管理信息采集表,分别由纳税人和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税式支出管理指标体系的制定,为下一步加强税式支出管理和信息系统开发奠定了良好基础。
4、组织开发了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在组织人员到沧州市和沈阳市考察学习的基础上,根据税式支出管理工作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由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和软件开发公司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按照“高起点、多功能”的要求,研究开发了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预计5月底前完成软件开发,6月份选择3个县区模拟试运行, 7月1日正式运行。
(二)试点对象。税式支出管理试点的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
(三)试点的原则。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政府领导,即税式支出管理试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时间紧迫,为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需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财税主管,即税式支出管理试点需由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同舟共济。财税部门应牵好头,组织好,主动联系,主动沟通,明晰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倒排工期,确保按期正式启动试点。
部门配合,即税式支出管理试点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和政府多个部门,点多、面广、影响大,开展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需要得到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配合。
社会参与,即要建立一个统一、科学、常态、共享、高效的税式支出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准确、动态地监控和掌握信息,切实解决信息数据来源难、不对称、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广大纳税人的了解、支持和配合。
(四)试点主要内容及要求
我市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即开发一个系统、构筑一个体系、架起一座桥梁、建立配套管理办法。
开发一个系统,针对税式支出信息来源不对称、绩效评价不配套、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我们开发了临沂市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具有税式支出信息的信息采集、比对分析、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多种功能,能够解决信息数据来源难、不对称、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实现对税式支出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与评估。
构筑一个体系,在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304项税式支出指标体系基础上,将部分起征点减免和出口退税类税式支出纳入了试点管理范围,并确定了信息采集指标的数据来源、采集方式、计算公式、报送主体等内容。这套体系,既可以满足国家的测算需求,又能实现地方各级财税部门之间、财税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税式支出管理效能的最大化。
架起一座桥梁,通过税式支出管理,加强与享受税式支出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为主体)的沟通交流,掌握税式支出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了解纳税人的想法和意愿,相互理解和支持,为税式支出的长远发展共同努力,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建立配套管理办法,为确保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建立了一系列综合、绩效和监督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包括报送的内容、原则、主管部门的职责、信息保密制度等;绩效管理制度就是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税式支出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论证;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税式支出与税务征管联动机制,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实行定期监督检查。
一个核心指标,即税式支出信息指标。在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304项税式支出指标体系基础上,将部分起征点减免和出口退税类税式支出纳入了试点管理范围;确定信息采集指标的数据来源、采集方式、计算公式、报送主体等,为软件系统开发提供了依据;明确了税式支出管理信息采集表,分别由纳税人和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填报。
(五)试点目标。通过试点,各级财税部门应当建立“技术支撑、渠道畅通、内容完备、报送及时、部门共享”的税式支出信息报告制度,实现税式支出信息的互联互通,满足税式支出管理需求,切实解决税式支出信息来源不对称、绩效评价不配套、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实现税式支出管理的最大化。
(六)试点的法律依据。税式支出管理试点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
二、试点的组织实施
(一)试点主体及权利义务
1、试点主体。各级财政部门是税式支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数据分析、绩效评价、预算编制、监督考核等工作。各级税务部门是税式支出信息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税式支出的信息采集、比对分析、跟踪监管、调查处理等工作。
2、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从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看,无论在税务登记管理环节还是税务检查环节,纳税人都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而税式支出信息是纳税信息,因此通过加强税式支出管理后,纳税人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财税部门及时报送税式支出信息。同时纳税人也应该有配合做好税式支出试点的义务,接受和配合财税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纳税人有依法履行税务登记的义务,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享受税式支出政策、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限期内依法补办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不按规定报送信息的,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纳税人有享受税式支出优惠政策和通过系统平台表达意愿的权利。一方面,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有知情权,可以通过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其享受的税式支出优惠情况,了解税式支出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广大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税式支出信息系统开设的交流窗口,反映政策需求,提出政策建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二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
(二)信息管理
——信息采集
1、指标体系报表构成。包括四套报表,一是纳税人直接填报报表,主要适用于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情况表、基本财务指标表、税式支出信息采集申报表等三张报表。二是委托填报报表,主要适用于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信息采集表一张报表。三是税式支出绩效评价报表,主要适用于各级财税部门税式支出绩效评价,包括税式支出信息采集汇总表,该表为汇总表,将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信息采集表和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自动汇总到后台税式支出信息采集汇总表中,实施税式支出绩效评价分析。四是税式支出政策评价反馈报表,主要适用于广大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纳税人,为其提供一个反应诉求、提供建议的交流平台。
2、采集内容。主要包括五大部分。一是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报送人名称,报送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经营规模等基本信息。二是基本财务信息,主要包括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单位土地、房产面积等基本财务信息。三是涉税信息,主要包括各类税金,计税依据,减免税额等涉税信息。四是税式支出测算信息,主要包括涉及税种,税收优惠政策名称,新政策代码,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税式支出测算信息。五是税式支出政策评价反馈情况。
3、信息采集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应当细化工作职责,定岗定责,加强对信息采集的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完整。信息采集人员应强化信息质量意识,应严格遵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时间要求,不得延误。信息发送、信息接收双方应加强信息传输管理,出现问题及时沟通处理,确保信息正常传输。
4、项目分类。主要包括税种、政策名称、政策代码、所需数据指标、指标来源、测算公式、政策目标、优惠方式、行业分类、部门分类、政策起止日期、报送期限等。简要介绍:一是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所有税种名称。二是政策名称、政策代码、所需数据指标、指标来源、测算公式,包括财政部列示的304项税收优惠政策名称、代码、数据来源、测算公式以及增加出口退税政策名称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名称、代码、数据来源、测算公式等。三是政策目标,主要包括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促进就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照顾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吸引外资和促进国际交流、鼓励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支持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支持“三农”、支持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支持国防和公共安全、支持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事业改组改制、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支持体育事业发展、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支持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其他等。四是部门分类,主要包括城乡社区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科学技术、公共安全、国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林水事务、教育、文化体育与传媒、一般公共事务、外交、医疗卫生、其它支出等。
——信息报送
1、报送范围对象。一是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对已办理工商登记并且享受税式支出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税务登记手续,纳入税式支出管理范围。国税、地税部门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对税收征管和企业工商注册等资料进行认真比对分析,托清底子,限期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不提供或不按时如实提供相关涉税资料的,税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二是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是指提供无法确定具体享受对象的税式支出普惠政策信息的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当前,部分税式支出属于普惠政策(如,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无法确定具体的享受对象和准确的支出数额,对这部分税式支出的统计和管理,需要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信息,税务机关据此分析测算。三是其他掌握税式支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税式支出管理试点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单位和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也要积极主动地报送或提供掌握的相关税式支出信息。
2、报送原则。税式支出信息报送应遵循“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
采集的税式支出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直接影响到国家财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影响到对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的评价,影响到地方财政收支管理目标的实现。税式支出信息报送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和要求采集、报送税式支出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税、地税部门作为税式支出信息采集的主管部门,对采集、报送的信息数据,全面比对,逐项核实,确保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市直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负责汇总并统一报送各县区税式支出管理信息。
3、报送渠道及方式。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均通过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税式支出管理信息。其中,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需报送的数据应分县区统计汇总后一并上报。
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自下而上的信息采集模式和“准确类指标、估算类指标”划分原则,通过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分别填报不同的税式支出管理信息采集表。一是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对于本单位自身享受的税式支出)填报表1—1、表1—2、表1-3,表4。二是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填报表2。3、三是因客观条件不能通过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税式支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4、报送内容
(1)对于享受税式支出的单位和个人,需报送如下内容:
关于表1—1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情况表。①报送人名称,本项为自主性填报类,填写享受税式支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或有权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全称。②报送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本项为自主性填报类,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填报本单位(或个人)的税务登记识别号;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如国家机关),填报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③单位性质,本项为选择性填报类,由报送人在划分设定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等7类选项中选择填报。④登记注册类型,本项为选择性填报类,由填报人根据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划分的注册类型选项中选择填报。⑤国民经济行业,本项为选择性填报类,由填报人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标准规定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选项中选择填报。⑥经营规模,本项为选择性填报类,由填报人在划分设定的“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其他或无划分标准企业”等6类选项中选择填报。⑦上市情况,本项为选择性填报类。由填报人在划分设定的“非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公司(A股)”、“香港上市公司(H股)”、“纽约上市公司(N股)”、“新加坡上市公司(S股)”、“其他国家或地区上市公司”等7类选项中选择填报。⑧是否高新技术企业,本项为选择性填报类,由填报人选择“是”或“否”,若选择“是”,则必须在划分设定的“电子信息领域”、“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领域”、“航空航天领域”、“新材料技术领域”、“高技术服务业领域”、“新能源及节能技术领域”、“资源与环境技术领域”、“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8个选项中选择填报。⑨企业所得税主管部门,本项为选择性填报类,由填报人在划分设定的“国税部门”、“地税部门”2个选项中选择填报。⑩成立日期,本项为自主性填报类,由填报人填写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或有权登记机关登记的成立日期。联系方式,本项为自主性填报类,由填报人填写办单位的有效联系电话。行政区划,本项为选择性填报类,由填报人在划分设定的县区选项中选择填报。
表1—1: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情况表
项目名称
序号
填报内容
报送人名称
1
报送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
2
单位性质
3
登记注册类型
4
国民经济行业
5
经营规模
6
上市情况
7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8
企业所得税主管部门
9
成立日期
10
联系方式
11
行政区划
12
关于表1—2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基本财务指标表。①第1-3行指标,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相应项目的期末数填列。②第4-5行指标,“营业收入合计”,反映企业本期限内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发生额合计;根据关于企业利润表(损益表)的相关规定,将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汇总填列。③第6-7行指标,“营业成本合计”,反映企业本期限内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减值损失和其他营业性成本;根据关于企业利润表(损益表)的相关规定,将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成本总额汇总填列。④第8-9行指标,根据单位利润表(损益表)中相应项目的季度实际发生数额填列。⑤第10-27行指标,根据企业在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税金填列。⑥第28-29行指标,依据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计算支出数额。⑦第30行“职工薪酬”,反映单位因职工在本期间提供劳动而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总额、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等各类支出合计数,包括实际发放的和暂未发放的本期间劳动报酬;根据本季度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和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项目分析填列。⑧第31行“工资薪金支出”,反映单位本期间实际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工资薪金总额;根据企业本季度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填列。⑨第32行“本期用电支出”,反映企业本期间支付的用电支出金额;根据企业本季度实际用电情况和内部相关账簿资料分析填报。⑩第33-35行,根据单位情况据实填列。
表1—2: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基本财务指标表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元/平方米
指标类别
序号
本期数
本年累计数
资产总计
1
负债总计
2
所有者权益总计
3
营业收入总计
4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5
营业成本总计
6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
7
营业利润
8
利润总额
9
应纳税额合计
10
实际缴纳税金总额
11
其中,增值税
12
消费税
13
营业税
14
企业所得税
15
个人所得税
16
资源税
17
城市维护建设税
18
房产税
19
印花税
20
城镇土地使用税
21
土地增值税
22
车船税
23
车辆购置税
24
耕地占用税
25
契税
26
其他税种
27
税式支出数额(应减免税额)
28
其中,实际减免税额
29
职工薪酬
30
工资薪金支出
31
本期用电支出
32
实际占地面积
33
其中,占用耕地面积
34
房产面积
35
关于表1—3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税式支出信息采集表。①涉及税种,本项为选择性填报类,该项指标包含国家现行正在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所有税种名称。②税收优惠政策名称,本项为选择性填报类,包含财政部列示的304项税收优惠政策名称以及增加出口退税政策名称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名称。③新政策代码,本项目为选择性填报类,包含财政部税收支出软件系统内的所有政策代码以及新增加的政策代码。④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本项目为选择性填报类,包含财政部列示的304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增加的出口退税政策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⑤提报项目,本项目为选择性填报类,包含对财政部列示的304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增加出口退税政策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每项的测算方法说明。⑥计算依据,本项目为自主性填报类,根据政策涉及内容填报减免税的依据。第7-10项,本期数、本年累计数中的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税额、应减免税额、实际减免税额等指标由纳税人据实填报。第11项表现形式,本项目为选择性填报类,包含“免税、降低税率、税额减征、税收返还、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出口退税、豁免欠税、延期纳税、税收豁、免、起征点、投资抵扣、减计所得、定期减免税、税收转增国家资本”。第12项管理范围,本项目为选择性填报类,包含审批类、备案类、直接减免类、起征点减免、其他等指标。
表1—3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税式支出信息采集表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涉及税种
税收优惠政策名称
新政策代码
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提报项目
计算依据
本期数
本年累计数
表现形式(设置下拉菜单)
管理范围(设置下拉菜单)
备注
应减免税额
实际减免税额
应减免税额
实际减免税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2)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需报送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信息采集表。①涉及税种,本项为选择性填报类,该项指标包含国家现行正在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所有税种名称。②税收优惠政策名称,本项为选择性填报类,包含财政部列示的304项税收优惠政策名称以及增加出口退税政策名称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名称。③新政策代码,本项目为选择性填报类,包含财政部税式支出软件系统内的所有政策代码以及新增加的政策代码。④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本项目为选择性填报类,包含财政部列示的304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增加的出口退税政策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⑤测算方法,本项目为选择性填报类,包含对财政部列示的304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增加出口退税政策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每项的测算方法说明。⑥提报项目,本项目为选择性填报类,包含财政部列示的304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增加出口退税政策名称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所需填报的内容。⑦计算依据,本项目为自主性填报类,根据政策涉及内容填报减免税的依据。⑧支出数额,系统自行计算。
表2享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税式支出信息采集表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元/平方米
填报单位
涉及税种
税收优惠政策名称
新政策代码
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测算方法
提报项目
计算依据
支出数额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3)所有纳税人,根据自身政策执行情况,报送税式支出政策评价反馈情况表。重点评价反馈执行的税式支出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政策存在空白,需要补充完善;政策规定模糊,需作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等),税式支出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税式支出执行情况,对税式支出政策的建议和意见等。
表4:税式支出政策评价反馈情况表
本单位目前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式支出政策执行情况
税式支出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税式支出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其   他
5、报送时间。一是对于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不同税种纳税申报期限,按时报送信息。其中,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不同税种纳税申报期限报送;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每季度报送一次,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二是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对于本单位自身享受的税式支出政策的,每季度报送一次信息,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三是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可以依法顺延。
——信息比对分析
各级税务部门是税式支出信息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税式支出的信息采集、比对分析、跟踪监管、调查处理等工作。1、信息导入,将税务征管系统相关数据导入税式支出管理系统,实现与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申报表的关联。2、信息比对分析,各级税务部门要通过与工商等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实现数据对比分析,加强税源控管,确保税式支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通过信息比对模块,实现税式支出统计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比对分析。3、信息分析,各级税务部门应当细化工作职责,定岗定责,加强对信息采集的动态管理,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或税务检查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式支出信息进行抽样检查核实,对不真实或不准确的信息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确保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完整,在对税式支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归纳、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信息整理优化方案。
四、试点的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概述
税式支出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对各项税式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评估,提出修改的建议,并纳入预算管理。通过加强对税式支出项目的效果评估和监督,适时调整政策分布结构,增强税式支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将税式支出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畴, 直至实现全面的预算管理制度,将我国的税式支出纳人预算化管理的轨道, 使其制度化, 定期编制税式支出预算、年终决算后予以公布, 这将大大增强税式支出的透明度, 有利于强化公众对税式支出的监督。没有纳入预算管理就难以实现对税式支出的全面控制, 而如果不能实现控制的目标, 那么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效力就要大打折扣。从实践上看, 我国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 既要立足于现实基础和可操作性, 又要着眼于完备和规范, 尽可能借鉴国际经验, 提高起点。具体来说, 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 从某一部门或某些支出项目开始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估算和评价,编制简单的税式支出表。在实施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的初期, 确定税式支出范围应遵循合理且可行的原则, 具体选择的依据是有关数据比较容易取得。如进口税收减免政策和“ 先征后返” 、“ 即征即退”等国内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 从可操作性上考虑, 在编制税式支出表的初期,可以只需要将财税等部门批准的税收优惠项目列入税式支出表, 不需要批准的暂不列入。其次, 在积累一定经验和数据收集比较完备后, 再扩大到主要税种的税式支出统计、分析、评估和控制, 做出较为确切的定量分析, 定期编制较正规和系统的税式支出报告, 附在年度预算报告后公布于众。可以建立起全面的预算管理制度, 完善和规范税式支出项目及其分析, 根据所有税种的税收优惠, 建立全面的税式支出统一账户, 编制统一规定的税式支出预算, 并通过正规预算立法程序, 落实年度税式支出计划和检查, 监督税式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至此, 税式支出已经成为预算案中不可缺少的的一部分,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成为正式法律。税式支出预算报告与其他预算报告结合起来, 成为整个预算循环的一部分。
各级财税部门应当运用科学的评价(估)方法和评价(估)标准,对税式支出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论证,客观反映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和政策效应,评估分析税收政策在助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完善税收政策、构建发展型财政、改进税式支出管理等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二)绩效评价的实施
1、评价原则。税式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分类”的原则,做到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动态信息与静态信息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2、评价内容。一是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对发生税收支出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申报,未进行申报的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在实际工作中,要通过各职能部门如工商、民族宗教、农业、卫生、畜牧、林业、技术监督等部门,准确了解应享受税收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在税务机关应办理税务登记证而未办理的要及时清理,并按规定进行纳入管理。二是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效能发挥及预期宏观调控目标实现情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全部纳入税式支出管理系统,从微观上严格进行管理,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享受税式支出管理的纳税人全部纳入管理。三是税式支出审核审批以及税式支出的规模总量、支出分布及资金配置结构等情况。
3、评价形式。建立科学的税式支出评估分析制度, 打好税式支出科学管理和监督的基础,对税式支出绩效评估, 是税式支出管理和监督的基础。绩效评价包括日常评价、专项评价和综合评价。
日常评价,即财税部门按照既定指标对税式支出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定期分析并形成评价报告。
专项评价,即财税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税制改革的需求,选择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和模型,进行专项分析并形成评价报告。
综合评价,即财税部门对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税式支出工作进行的综合性分析评估,按照规模总量和分布、支出结构等内容进行效益评估,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3、评价程序。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并指导各县区的税式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范围内的税式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需要,各县区财税部门对税收支出绩效评价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财税部门实施税式支出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或纳税人;撰写绩效报告;季度终了、年度终了或跨年度税种申报缴纳后,财税部门应当分析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撰写绩效报告。
(三)税式支出评估分析体系介绍
对税式支出评估分析, 是税式支出管理和监督的基础。一个科学的税式支出评估分析体系, 包括三个部分定性分析系统、定量分析系统和效果评价系统。
1、定性分析系统。要解决的是税式支出项目的鉴别问题, 即根据税式支出的内涵和外延, 按照一定的标准, 对各种税收优惠条款与基准税制进行对比分析和鉴定, 判断某项税收优惠条款是否具有税式支出性质, 从而确定具体的税式支出项目。对基准税制及其背离的界定,是鉴别税式支出的一般标准问题, 也是鉴别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所在。对基准税制和税式支出的确定并没有国际通行的准则, 因各国国情、立法背景、行政管理水平等不同, 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可能有不同的基准税制和鉴别准则。从我国的实际来看, 现阶段需要加强对税式支出的管理, 因此理论上要对基准税制的严格确定, 而是更多地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判断, 界定我国税式支出的具体项目。
2、定量分析系统。对税式支出项目加以正确鉴定后, 就需要利用一定的测算技术和统计方法, 对税式支出的成本即造成的税收收人损失予以估算和测定, 从而确定税式支出的规模, 也就是构建税式支出的定量分析系统。对税式支出的估算是按税种逐项与基准税制对照进行的, 有三种基本方法:收人放弃法、收人取得法和等额支出法。收人放弃法是计算由于实施税式支出而减少的税收收人额, 这种方法假设纳税人不存在任何行为反应。收人取得法是计算如果取消税式支出而能增加的税收收人, 此时要考虑纳税人的反应和各税种间的相互作用, 但各种连带效应的计量非常复杂, 所以实际上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等额支出法是计算以一项相应的直接支出取代税式支出所需的财政支出额, 这种方法因要求税式支出项目与直接预算支出项目的严格对应而难度较大, 目前只有美国采用。各国普遍认为收人放弃法简单易行, 最容易被公众所理解, 因此广泛使用。我国现阶段选择收人放弃法最为合适。由于无法考虑各种税式支出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纳税人的行为反应, 所以对税式支出的估算不能被汇总。也就是说,绝对不能将各税种税式支出额的加总看作是特定年度的税式支出“ 总额” 。事实上, 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提供税式支出预算的总额, 有的只是分税种的税式支出额。
3、效果评价系统。对一个完整的税式支出评估体系来说, 仅仅界定清楚税式支出项目、正确估算成本并不够, 还需要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对税式支出的效果进行合理的评价, 比如税式支出政策是否在预算许可的范围内有效地达到了目标, 在具体的管理操作上则归结为对税式支出的绩效考核。从具体内容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税式支出的成本分析, 即与直接预算支出相比, 税式支出是否成本更为低廉、更为有效。
对税式支出的经济效应分析, 这不仅包括直接影响, 如是否对特定活动或产品、纳税人的收人或投资达到了预期的影响, 而且还包括对整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但正如前面所说的, 对税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对较为容易, 至少可以通过上述的估算方法得到税式支出的直接成本, 而要对经济效应进行定量分析则相当困难, 必须收集全面、足够的数据以及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就世界范围包括目前对税式支出分析最为完善的美国来看, 这些工作尚处于初步阶段。就我国实际而言, 现阶段可主要进行第一部分的评价工作, 即对税式支出成本进行估算和预测, 以期实现对税式支出的了解和控制。而对税式支出效果的评估, 则主要基干一事一议的基础来进行。
总之,通过绩效评价,应全面摸清税式支出的政策数量、规模金额,同时建立起一套绩效评价标准体系,掌握不同税种、不同优惠方式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支的影响,评估政策执行情况、项目效能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适时提出保留、扩大、消减、取消等有关财税政策的建议。
五、试点的监督管理
(一)总体要求
各级财税部门应当建立税式支出与税务征管联动机制,强化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实行定期监督检查。短期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税式支出政策的合规性检查。重点是检查各地有无越权擅自出台减征、免征、缓征等税式支出政策, 以及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主体的资格审查。每年税收优惠结束过后,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安排对享受税收优惠单位进行抽查, 查核企业是否具备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资格、企业纳税情况等, 对有违规、违法的当事人要依法加以严惩。二是通过专项检查对具体税式支出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评价(估)确定其目的是否达到, 以监督税式支出政策的实施, 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保留、扩大、削减、取消的决定。
从长远来看, 当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来后, 需要进一步强化对税式支出的监督, 具体可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实现对税式支出预算编制的审核监督。在审核税式支出预算时, 要求预算编制部门在其预算建议中给出几方面内容的税式支出政策目标、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各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税式支出优于其他方案的原因所在等。从而实现对税式支出的事前监督。二是强化税式支出政策执行的绩效监督。在加强对税式支出预算编制过程监督的同时, 进一步加大对税式支出政策有效性的评价监督力度。做好绩效监督关键在于建立一套科学、完善、可操作的税式支出绩效评价标准, 即上述科学的税式支出效果评价系统, 主要评估税式支出政策是否达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 以及税式支出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比如通过主管机构审查税式支出政策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说明其政策结果如促成的投资总额、创造的工作岗位数量等, 通过评估值与实际值的比较进行绩效评估, 从而实现对税式支出政策执行的监督。三是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形成对税式支出政策的事前审核调查、事中审核监控和事后跟踪反馈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不断健全对税式支出政策执行的过程监督和重点监督。这里的关键是要促进监督制度的信息化建设, 实现监督部门和税式支出管理部门之间信息的有效传递。四是发挥财政监督部门的优势。对税式支出政策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主要是监督是否超出其管理权限违规出台税式支出政策。加强对地方财政的监督力度, 既要保持宏观政策的统一性, 又要推动地方财政行为和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
(二)监督检查
1、主体。各级财税务部门是税式支出监督管理的主体,负责税式支出的信息采集、比对分析、跟踪监管、调查处理等工作。应当建立税式支出与税务征管联动机制,强化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实行定期监督检查。
2、对象。税式支出管理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准确(估算类减免指标的除外)申报税式支出信息报告表。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财税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检查。
3、重点。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
(一)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停止其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征税。
(四)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并报送税式支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式支出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税部门应当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考核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税式支出管理工作列为政府绩效考核、单位责任制考核和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务督查和综合考核范围,强化督查督导。
市税式支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税式支出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年度终了后,对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税式支出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区财税工作和部门工作、兑现奖励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法律责任
1、对于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一是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拒绝、阻碍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根据《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2、对于财税部门。各级财税部门工作人员在税式支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减免的,或者泄露税式支出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  重点问题解答
1、税式支出的概念
税式支出,是指政府因实施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税收减让而放弃的财政收入,也可以说是用于实现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形成的一种特殊或间接的财政支出。它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隐性的财政支出,与财政直接支出一起共同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挥作用。
税式支出不同于财政直接支出,财政直接支出存在实实在在的资金流动过程,但税式支出看不到资金流动,它主要是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针对特定的人群、区域、行业或部门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经济和社会事业按照政府确定的目标和方向发展。从功能看,一方面,税式支出引导个人决策、促进产业发展,能够刺激劳动供给、投资、养老储蓄、研发投入、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生产消费的增加;另一方面,税式支出为一些遭受不利事件或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提供生活保障,例如残疾人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以帮助其维持生活和度过难关,加大对税负较重地区的税收抵扣以平衡地区间税收负担等。
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里面,有15个税种涉及税式支出,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税式支出项目约700项,涉及到居民个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产业、制造业、房地产业、教育业、采矿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交通运输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疗卫生业、农林牧渔业、环境管理业、仓储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银行业、证券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多个行业,几乎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2、税式支出管理范围包括哪些?
答:税式支出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审批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直接减免税和起征点减免税四大类。
(1)审批类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2)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3)直接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不需由税务机关审批和备案,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减税、免税。
(4)起征点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
3、税式支出表现形式包括哪些?
答:目前我国税式支出主要有免税、降低税率、税额减征、税收返还、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出口退税、起征点、投资抵扣、减计所得、定期减免税、税收转增国家资本、豁免欠税、延期纳税、税收豁免、免征额等形式。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安排,我市暂将1—14项纳入税式支出管理范围。
4、国家为什么要加强税式支出管理?
答:近年来,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税式支出政策,并且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一个时期将更加注重政策约束手段,更需要我们广泛了解掌握政策执行情况。为充分发挥税式支出功能,建立一个系统的税式支出分析、控制、管理和监督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制度,意义重大。一是加强税式支出管理是规范财政管理的内在要求。从收入方面看,税式支出是政府实施税收优惠而让与或放弃的收入,直接关系到地方的财政收入情况。从支出方面看,财政支出的目标和意图,既需要通过直接财政支出来体现,也需要通过间接的税式支出来实现。通过比较分析税式支出和财政直接支出效能,有利于政府及时选择税式支出与财政直接支出政策的最佳组合,增强政府的综合调控能力。二是加强税式支出管理是国家调整税收政策的客观需要。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为了实现宏观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将更加注重税式支出的调控功能,不断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这就需要全面了解各项减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各项税式支出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及时调整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加强税式支出管理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的必然选择。今后,税式支出调查测算将成为各级财税部门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建立税式支出信息报告制度后,财税部门能够对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减免税等税式支出管理信息,以及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实行动态管理和有效监督,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我市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我市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即开发一个系统、构筑一个体系、架起一座桥梁、建立配套管理办法。
开发一个系统,针对税式支出信息来源不对称、绩效评价不配套、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我们开发了临沂市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具有税式支出信息的信息采集、比对分析、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多种功能,能够解决信息数据来源难、不对称、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实现对税式支出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与评估。
构筑一个体系,在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304项税式支出指标体系基础上,将部分起征点减免和出口退税类税式支出纳入了试点管理范围,并确定了信息采集指标的数据来源、采集方式、计算公式、报送主体等内容。这套体系,既可以满足国家的测算需求,又能实现地方各级财税部门之间、财税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税式支出管理效能的最大化。
架起一座桥梁,通过税式支出管理,加强与享受税式支出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为主体)的沟通交流,掌握税式支出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了解纳税人的想法和意愿,相互理解和支持,为税式支出的长远发展共同努力,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建立配套管理办法,为确保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建立了综合、绩效和监督等一系列配套管理办法。信息管理制度包括报送的内容、原则、主管部门的职责、信息保密制度等;绩效管理制度就是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税式支出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论证;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税式支出与税务征管联动机制,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实行定期监督检查。
6、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有享受税式支出优惠政策和通过系统平台表达意愿的权利。一方面,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有知情权,可以通过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其享受的税式支出优惠情况,了解税式支出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广大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税式支出信息系统开设的交流窗口,反映政策需求,提出政策建议。
根据财政收支管理和税收征管的需要,一方面纳税人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财税部门提报税式支出信息,另一方面纳税人也应该接受和配合财税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纳税人有依法履行税务登记的义务,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享受税式支出政策、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限期内依法补办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不按规定报送信息的,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7、税式支出的主管部门是谁?
答:各级财政部门是税式支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数据分析、绩效评价、预算编制、监督考核等工作。各级税务部门是税式支出信息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税式支出的信息采集、比对分析、跟踪监管、调查处理等工作。
8、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式支出信息?
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报送税式支出信息。
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是指无法确定具体享受对象的税式支出普惠政策信息的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9、税式支出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五大部分。一是报送人名称,报送人识别号等基本信息。二是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基本财务信息。三是各类税金,计税依据,减免税额等涉税信息。四是涉及税种、税收优惠政策名称、计算算依据等税式支出测算信息。五是税式支出政策评价反馈情况。
10、税式支出信息通过什么渠道报送?
答: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需登录临沂市国税局、临沂市地税局门户网站,点击“临沂市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税式支出管理信息。
1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机关、部分事业单位以及享受起征点减免和直接减免的纳税人,过去一直未要求他们办理税务登记,这次是否应当纳入税式支出管理范围?是否需要补办税务登记?
答:无论办理税务登记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只要享受税式支出政策,均应纳入税式支出管理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对税收征管和企业工商注册等资料进行认真比对分析。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享受税式支出政策、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补办税务登记手续,纳入税式支出管理范围。
12、个别纳税人因客观条件不具备报送条件该怎样处理?
答:因客观条件不能通过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税式支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13、税式支出信息的报送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不同税种纳税申报期限(除行政事业单位按季度外),按时报送信息;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每季度报送一次信息,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
14、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纳税人不按规定报送税式支出信息资料需承担哪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答: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15、对于国税、地税部门共管户如何报送信息?
对于国税、地税部门共同管理的纳税人,依据企业所得税主管部门进行报送信息。
16、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纳入税式支出报送范围的将如何处理?
答: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17、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和单位拒绝、阻碍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将会如何处理?
答:拒绝、阻碍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根据《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各级财税部门工作人员在税式支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减免的,或者泄露税式支出信息的,如何处理?
答:各级财税部门工作人员在税式支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擅自减免的,或者泄露税式支出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各级税务部门定期定期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
(一)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停止其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征税。
(四)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并报送税式支出信息。
20、在税式支出管理过程中,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临沂市税式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各级财税部门和财税人员对所采集的税式支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在税式支出管理过程中对涉及到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财产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有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发生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存在的问题
◇湖南·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营改增全面试点 更要关注实际税负
你知道什么是税式支出么(最全总结)
满城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税收执法督察自查报告
增值税优惠政策税收管理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