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案件审理业务基础知识讲稿二
案件审理业务基础知识讲稿二      
                 第三部分、案件审理的程序和权限

一、案件审理程序

(一)、案件审理程序的概念

    程序,通常是指人们办事过程的阶段、步骤,以及它们的先后顺序。

    案件审理程序,亦称案件审理工作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或者兼职审理小组,对已调查终结,需要作出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或审理小组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工作过程,即审理案件的步骤和方法。

    (二)、违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步骤和方法

    案件审理程序根据案件类别的不同,可分为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征求意见案件(我们习惯上称“协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本讲主要介绍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

    违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步骤和方法,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即案件的受理、案件的审核、案件的审议和处理、案件的执行。

    第一步,案件的受理。

    违纪案件的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或者案件审理小组接收属于本部门(组)职责范围内的案件之后,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定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所谓是否符合审理条件,是指受理的违纪案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二是材料齐全。

    ⒈受理案件的范围:

    A、受理违犯党纪的案件:

    ⑴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⑵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立案检查,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⑶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⑷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⑸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B、受理违犯政纪的案件:

    ⑴本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部门移送的调查终结并应由本监察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

    ⑵本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呈报的需由本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

    ⑶本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案件。

    ⒉受理呈报审批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⑴呈报审批的请示;

    ⑵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⑶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讨材料;

    ⑷纪检监察组织对被处分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⑸有关党组织和纪委的审查意见(党纪案件);

    ⑹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受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⑴有关领导同意移交审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⑵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立案决定书》(立案报告表)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⑶调查报告及承办检查部门的意见;

    ⑷全部证据材料;

    ⑸与受审查人员见面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⑹受审查人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

    ⑺调查组或承办检查部门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⑻有关党组织的意见(党纪案件)。

C、受理司法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受理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侦查终结报告等材料。

受理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侦查终结报告、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材料。

受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具备所有的证据材料,并经核实后按规定处理。

    第二步,违纪案件的审核。

    案件的审核,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或者案件审理小组确定受理同级检查部门移送、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呈报或本级领导同志、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交办审理的案件后,通过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员谈话、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定性、处理、手续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这是一项极为细致的基础工作,也是专业性最强、工作量较大的工作。通过审核,可以进一步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为集体审议案件,进而为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处理案件打下坚实基础。

第一,指定承办人。案件受理后,应及时指定专人承办。负责案件审理的人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不是本案负责调查的人;二符合应当回避条件的人员。指定案件承办人,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两人以上组成审理小组办理,并明确一人主办。

第二,审核案卷材料,俗称阅卷。

    审核案卷材料的工作可分为两部分:一是程序性审核,二是实体性审核。所谓“程序性审核”,是指承办人在接受案件审理的任务后,经审核,案卷材料符合要求,即可进行正式审理。若不符合条件,应及时报经领导同意,通知呈报或移送部门补办手续材料,待补齐后,再正式审理。所谓“实体性审核”,就是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的要求,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材料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审核。我结合本人几年来的审理工作的一点体会,谈一谈在审核材料时方法上应当注意的几点:一是案件受理后,通过调查报告,  了解这个案件的起因、发展以及调查认定事实的全过程,通过阅读调查报告对案件有个基本的了解,但不能先入为主。二看被调查人有没有不同意见的陈述及检查材料。三是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结合起来看,调查认定的事实有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四全面的客观的辩证的分析案件。五是遇到一些专业技术和具体业务政策规定,把握不准的时候,还应向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和具体业务部门请教,征求他们的意见。如偷税、抗税的认定,涉及企业性质、单位性质的认定,要以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工商部门、社团管理部门

的正式结论为准。

    第三,与被检查人核对错误事实。这是一项旨在保障党员、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规定。见面时要做好见面谈话记录,如被检查人员对见面材料所认定的事实、性质或处分有异议的,负责见面的同志要耐心地听、认真地记,对明显不符合事实的申辩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对申辩有理的应予采纳。见面后,负责见面的同志还应对被见面人不同意见作出说明。若是被检查人在查处期间擅自外出,长期不归,致使见面程序无法进行时,依据中纪委中纪办发(1991)6号:“由于犯错误党员本人在国内脱离组织长期外出不归或叛逃、出走在国外,党组织无法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的,也可以不履行材料见面手续”;监察部监法复字(1992)2号:“在被调查人逃跑,藏匿等特殊情况下,监察机关无法将材料与本人见面时,可以将此情况记录在案,转入审理、处理程序。如其错误属实,确需给予行政处分,可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规定,有关组织可以直接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如确需与本人核实的案件,可请犯错误人员所在单位以行政名义登报,通知其本人限期返回,逾期不到者,是党员的可以按党章第九条:“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的,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规定进行处理。行政上可以按《国家公务员条例》第74条规定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得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由所在机关提出予以辞退的建议,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提出审理报告初稿或提纲。案件材料审核后,承办人员应及时草拟审理报告或审理汇报提纲。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违纪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承办人意见等。审理报告初稿拟好后,应及时提请室务会或审理小组审议。

    ㈢案件的审议和处理。

    案件的审议,必须由组织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进行,这是我们党和政府的性质所决定,并且以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中纪委《审理程序》第十七条“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审理部门室务会议审定”。第十八条:“……经审理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提交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监察部《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承办人阅卷后,……提交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集体审议的意义在于:一是可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证客观准确慎重地处理违纪案件,避免和防止因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对案件处理可能造成错误的发生;二是有利于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说情风的影响,有利于严肃执行党的纪律,保证案件质量。

    集体审议,在案件审理阶段主要包括:案件审理部门或者案件审理小组的集体审议;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的集体审议;案件批准处理机关的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的程序,一般是承办人根据事先准备好的审理报告初稿或提请审议的汇报提纲,就案件的来源、办案经过、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被检查人的认识态度、定性量纪的理由、依据,以及各种不同意见都应如实汇报,充分发挥民主,畅所欲言,结束时,主持人应根据大家的发言,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性总结。如果一时不能形成集中意见的,可暂不作结论,等下次再议。集体审议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及时进入处理程序。

    案件处理程序按批准权限和处理方式不同,可分为支部决定,基层党委或纪委审批的方式(党纪处分);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下达处分决定的方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方式。

    这里值得提示的是,凡由纪检监察机关直处的案件,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都应征求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凡涉及到任免权在主管业务部门、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干部的党、政纪处分问题,应征求主管业务部门的意见;

    ⑶由上级机关批准的,集体审议后,承办部门及时向上请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上级机关审批。

    ㈣案件的执行。

    执行,是指党政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党员、监察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关党政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审查结论付诸实现的过程。纪律处分条例第42条和43条作了具体规定。执行程序阶段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宣布和送达。犯错误党员、监察对象所在党政组织接到上级机关对犯错误党员、监察对象的审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批复后,应及时向犯错误党员、监察对象所在支部或单位及其本人宣布,并将处分决定或批复或审查结论交给犯错误人员本人一份。犯错误人员及宣布或送达人均应在《宣布处分回执》、《宣布处分回证》上签字押印。二是抄送。对给予纪律处分或免于处分的党员、监察对象违纪案件,执行时应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将犯有错误的党员干部案件结案主要材料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的通知》(中纪发[1989]10号)的要求,将处分决定(批复)或审查结论、调查报告、本人检讨及对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的意见等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档案。如涉及被处分人工资、职级、考评及其他政治、生活待遇的,由所在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法规落实执行(具体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对受惩戒人员管理的意见>》)。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亦应抄送给有关司法机关。三是反馈。基层组织在宣布和送达后,要将情况报告给批准处理的机关。反馈方式是:党纪填写《宣布处分回执》、政纪填写《送达回证》以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对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查收有关司法机关的处理文书。四是归档。

二、案件审理的处分权限

    (一)、党纪处分的权限

    1、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的概念

    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的概念是什么?要了解处分批准权限的概念,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党纪处分的批准权,所谓党纪处分的批准权是指各级党委和纪委批准党纪处分的权力。那么,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就是指各级党委和纪委在批准给予违纪党员或违纪党组织党纪处分方面的职权范围。

    2、如何划分批准权限

    划分处分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的批准权限,主要是依据分级负责的原则来划分。一般来讲,党纪处分的权限是与干部管理的权限是一致的。具体分为隶属管理和级别管理。

    ⑴、隶属管理。

隶属管理,是指按照党员的组织隶属关系,来划分各级党委和纪委批准给予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处分的职权范围。一般划分如下:一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中的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上面的处分权限是对每个党员都适用,但是如果是党员干部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照党纪处理的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二是对实行双重领导和管理的单位的处理权限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党组织关系隶属地方党委。对于这样的部门,党员违犯了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地方党组织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再处理。第二种是党的组织关系直接隶属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这些部门的党员、党员干部违犯了党纪需要给予处分的,就由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意见。三是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犯党纪,在党组织调查其问题前调到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或合并的新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

⑵、级别管理。

级别管理,是指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级别,  划分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给予违犯党纪的党员领导干部处分的职权范围。批准权限方面的级别管理,是根据党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的。刚才我介绍隶属关系管理的时候,实际上已经讲到了级别管理的问题。级别管理是指党员干部违纪如何批准处理的问题。一句话,各级地方党委、纪委按照干部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批准下一级违纪党员干部的处分。

3、批准权限的具体范围。

批准权限的具体范围有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批准权限和党的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批准权限。在这里着重讲一讲基层党委和纪委的批准权限。

⑴基层党委的批准权限。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批准属于基层党委管理的一般党员以及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根据《党章》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承办部门应及时将集体审议(批准机关)的意见通知被处分人所在支部。所在支部委员会根据犯错误党员的错误事实和基层党委的意见,及时研究和拟定处分决定初稿,并及时与被处分人见面。见面后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大会出席人员应是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最后形成决定的表决人数也应是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以上(均不含半数),支部大会应通知犯错误党员本人参加。支部大会,一般由主持人通报被处分人员的错误事实、本人认识、支委会对其定性量纪的意见;然后,展开讨论。讨论时充分发挥民主、畅所欲言,允许犯错误党员本人和其他党员为其说明和申辩;最后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处分决定,报基层纪委或党委审批。承办部门及时代纪委、党委草拟批复,经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签,发基层组织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凡给予违纪党员以开除党籍处分的或规定须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纪委审批,科级(含科级)以下党委、纪委无权批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42条第三款:“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的规定,县级以上纪检机关有不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直接处分违纪党员的权利,但这个权利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不能滥用,一般情况下不能使用。根据中纪法复(1996)2号《关于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所称的“特殊情况”如何理解的答复》的规定,不经支部大会讨论,县级和县级以上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给党员以纪律处分的几种情况:一是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二是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基层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三是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四是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五是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需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六是遇到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七是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直接处理的案件,由承办部门起草处分决定初稿,经部门负责人请示分管领导审定后,与被处分人见面,再次听取本人意见并做好详细记录,如本人对处分决定初稿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和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承办人应作出说明,然后再正式拟处分决定,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书记签发后,下达下级党政组织执行。

党的基层纪委的批准权限。在同时设有纪委的基层单位,由上级党委和纪委对基层纪委办理权限进行划分。根据盐纪发1994年24号文件,划分了乡镇纪委的处理权限,即一般党员的警告、严重警告由乡镇纪委审批。给予留党察看,由纪委审议后,报党委批准。对乡镇党委管理的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纪委审批,报党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由纪委审议,党委批准,报上级纪委备案。凡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由纪委报党委审议,报县(市、区)纪委批准。

(二)、行政处分权限。

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是指监察机关给予监察对象行政处分权力。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限,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行使行政处分权的范围。一般原则也是按照我国的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分的。同时法律也赋予监察机关行政处分权。

政纪案件,监察部对监察机关直接行使处分权也专门下发了监发(1989)14号《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对直接处分的对象、批准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市政府根据此规定于1990年11月以盐政发(1990)212号文件批转了市监察局《关于市监察局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具体程序的请示》,对市监察局直接行使用权行政处分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遵照执行。各县监察局也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了批准权限的,请各县监察局按规定执行。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案件审理业务手册
简化办案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案件办理中需要注意的主体身份及相应程序
【实务】派驻机构改革后关于案件查处权限几个认识误区的解读 | 599
【实务】党纪处分和问责的异同,您知道吗?| 690
党纪政务处分以外,纪委监委还有12种处理方式…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