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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案件审理工作流程
 

1.受理案件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调查组或有关人员补办手续和补报材料。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书后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后,进入程序性受理。

2.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1)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查审分开的原则,指定审理人员,一般案件应由两人审理,一人主审;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审。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可在调查工作开展后,适时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开展审理工作。(2)审理案卷过程中,①要着重审核调查报告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弄清楚全部错误事实的经过,弄清楚受审查人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②要审核鉴别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结论是否是惟一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排除;③要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④要审核受审查人员是否应该给予处分,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情节,所给的处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要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⑤要审查调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采用了非法手段等,切实做到审查案件实体与审查办案程序并重。⑥审理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作补充调查或退调查组补充调查,如对调查报告中所认定的事实有重要改变,应及时报告领导,并与受审查人所在单位、组织联系。

3.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应当与受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听取其陈述或申辩,并做好谈话记录,特别是要给予撤职以上重处分、本人意见大、案情复杂以及调查组内部分歧较大的案件,必须派专人与受审查人谈话。审理期间,审理人员发现主要错误事实有出入或有新的错误事实的,经案件调查组确认后,重新或补充制作主要错误事实再见面材料,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和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同意,与被审查人见面,由其签署意见。当案件涉及到专业技术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时,审理人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若以这些部门的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应有它们出具的正式书面材料。

4.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审理组应认真把握违纪人员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客观方面等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严格按照违纪构成要件对违纪事实予以准确定性,依照党纪条规提出适当的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审理人员根据审理组的意见写出案件审理报告的初稿。案件审理组对审理人员草拟的审理报告进行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组的结论性意见。若审理组与调查组意见不一致,应向纪委书记报告。审理人员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5.对违纪党员处分,一般应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讨论前,应将调查核实的错误事实、定性意见以及给予何种处分的建议,一并向党支部大会介绍清楚。无特殊情况,应通知被调查人员到会作检查或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经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党支部大会决定。在支部大会讨论时,要做好会议记录。学校纪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关于“特殊情况”的解释,见中纪法复[1996]2号文。

6.学校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由纪委会作出会议决定后,报校党委会批准。

7.凡给予党员、党组织处分的,均需按批复精神以文件形式制作处分决定书。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校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让其在需归档的处分决定书上签署意见后收回上报纪委。因找不到受处分人,一时无法送达本人时,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报校纪委备案,待可以送达时立即送达受处分人。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校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和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处分决定、批复应及时抄送有关方面,给予党纪处分的,抄送校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党外有关组织。需上报备案的,应及时上报备案。审理组要对处分决定书送达、宣布、抄送(报)等执行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8.违纪案件处理完毕后,先由审理人员对案卷进行检查,检查无误签字,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同意后,配合案件档案工作责任人立卷归档。结案后,应写出符合规定的分析报告;对结案的重处分案件,应进行领导责任分析,提出是否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意见,同时,要将分析报告、责任追究意见报送学校党政以便及时采纳;结案后,应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及时予以通报,对党员和干部开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对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要坚持回访教育,帮助他们吸取犯错误的教训,鼓励他们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树立继续前进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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