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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实施"一案双查"的办法

江苏泰州:出台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实施"一案双查"的办法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4-04-28 14:00

  为提高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近日江苏省泰州市纪委、监察局制定下发《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实施“一案双查”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违纪违法案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调查问责操作办法。

  重点查清“两个责任”

  即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查清当事人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察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方面的失职渎职问题。

  细化适用“十类情形”

  即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导致违纪违法行为滋生蔓延;民主集中制不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不落实,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不规范,直接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两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在一届任期内,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上级批件或者受理的信访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导致违纪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或者导致危害扩大化;对本单位发现的案件线索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用人失察、失误,或者明知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仍选拔任用干部;对案件调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其它应当实施“一案双查”的情形。

  明确问责“三种方式”

  明确“一案双查”,责任追究的对象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其中,对领导干部通过三种形式进行问责:警诫教育,责成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纪律处分,党纪处分或者政纪处分。对领导班子问责:召开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建议调整领导班子。

  规范调查“六个环节”

  收集材料。案件承办部门根据办案中发现的失职渎职问题线索,制作谈话笔录和书面材料,收集相关证据。上报审批。案件承办部门提出办理建议,报委局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批。登记流转。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案管部门按照案件线索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处置,落实承办部门。初步核实。承办部门组织初核,形成初核报告,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视情分别处理。确认没有失职渎职问题的,作了结处理;有失职渎职问题,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诫教育或者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经纪委常委会研究,予以立案调查。立案调查。承办部门按照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办理立案手续,启动调查程序。定责处理。承办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明确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相应处理。(江苏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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