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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税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近期收集整理并讨论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解答下发给你们,供实际工作参考使用。

  一、增值税政策问题

  (一)转让林地(包括林地和林地上附着的林木)是按让不动产还是无形资产来缴纳增值税?农户之间转让林地是否能享受优惠政策?

  答:按转让无形资产处理;不享受优惠政策(除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外)。

  (二)纳税人出租场地给其他纳税人进行饲养作业属于出租不动产还是无形资产?农户个人出租场地给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出租场地按出租不动产处理,转让场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处理;不享受优惠政策(除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外)。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处理原则

  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原则与其它允许抵扣的项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四)关于纳税人转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问题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试点前取得的土地,用于出租或出售,均可适用简易计税,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其他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其他个人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按销售无形资产处理。

  (五)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征收增值税。

  (六)出售车位或储藏间,没有独立产权,是否按不动产出售处置?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

  (七)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八)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答:酒店提供住宿,包含餐饮服务和停车的,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酒店提供住宿、餐饮、会议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分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酒店客房提供的送餐服务按外卖处理。

  (九)高速公路ETC电子收费服务,在用户预存通行费时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营改增后,用户预存通行费,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先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小编按: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三)已经废除此项)

  (十)企业取得的预存ETC通行费,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税财[2016]47号文的规定,2016年7月31日前,道路通行费的抵扣凭证是通行费发票。企业预存ETC通行费,不能取得通行费发票的,7月31日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小编按: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三)已经废除此项)

  (十一)提供建筑服务,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前,但分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后,分包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按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时间作为判断依据,总包、分包均属于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网络申报问题

  (一)2016年5月新纳入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七月纳税申报期按季申报时,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何判断,如何填写申报表?

  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1.5月移交国税部门征管的新纳入营改增的四大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按季纳税的新增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所属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新纳入营改增的四大行业,2016年7月按季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4月至6月所属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2016年5月、6月所属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是否包含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未包括不动产的销售额。

  因此,销售不动产不可以享受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征税。出租不动产属于销售服务,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在小规模纳税申报表中,由于第4栏“(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同时包括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额,无法通过系统自动区分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因此,在小规模纳税人网络申报中,需纳税人自己根据实际业务判断并勾选声明是否有不动产销售额,若无不动产销售额可网络申报并享受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若有不动产销售额,不能继续上传网络申报表,需回办税服务厅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时,不动产销售额填写主表第4栏,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额填写主表21栏“本期预缴税额”。

  (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按月3万元(按季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小规模纳税人网络申报中,主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如何计算填写?

  由于享受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能同时有3%、5%征收率的销售,因此主表第18栏、第19栏无法自动计算,需由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的对应征收率计算填写。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应根据业务类型(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率(3%、5%),对应填写主表第2栏、第5栏;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依据对应征收率计算(不享受未达起征点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预缴税额,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抵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预缴税额,避免重复征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的哪些业务,需要填写附列资料?

  以下业务需要填写附列资料:

  1.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可以填写附列资料;

  2.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应税行为扣除(即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差额前的销售额按月3万元(按季9万元)以上的,必须填写附列资料;

  以下业务不需要填写附列资料:

  1.只有“货物及劳务”,没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填写附列资料;

  2.有应税行为扣除(即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差额前的销售额按月3万元(按季9万元)以下的,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填写附列资料。

  (七)个人出租住房,若超过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如何填写申报表?

  填写申报表时,先填写主表第4行2列,再将减征的税额填入第16行2列“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八)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才能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才能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二、免税项目”。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才能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一、减税项目”。

  (九)小规模纳税人的混合销售业务,如何填写申报表?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填写在主表第一列“货物及劳务”;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填写在主表第二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二)

  2016-08-03沾益国税(22)

  一、生活性服务业

  (一)学历教育中的择校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二)劳动就业服务局拨付给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培训补贴,培训学校部分用于本校职工薪酬,部分用于培训,对该类业务应该如何征税和开具发票?

  答:该培训补贴不属于向劳动就业服务局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对方需要提供票据的,按《云南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号)办理。

  (三)学校委托快餐店送营养餐到学校,是否符合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答: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款的规定,如果委托快餐店送营养餐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令)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四)关于高尔夫会费或者健身卡等性质的一次性收取的费用(之后该卡可以用来打球、购买运动服、球具、餐饮、洗浴、物品寄存等),如果纳税人在收到一次性缴纳的会费、卡费时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票当天,应按什么品目缴纳增值税?

  答:开票方式确定:高尔夫公司在取得会员费时,先向消费者全额按“娱乐服务”6%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持卡人消费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高尔夫公司需先按持卡人实际消费的金额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其充值会员费时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然后再按消费者实际消费项目所对应的征收品目及适用税率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项税额的确定:纳税申报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先计算本期取得的所有抵扣凭证不同适用税率的税额所占权重,然后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乘于不同适用税率进项税所占权重后再乘于该税率,汇总不同适用税率的销项税额后即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项税额。(小编按: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三)已经废除此项)

  (五)“三流一致”的规定营改增后该如何把握?

  答:对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运输服务的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执行,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六)电影院销售爆米花、饮料等,按餐饮服务还是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答:属于兼营,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

  (七)旅行社与旅游景点合作的过程中,旅行景点向旅行社的返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发票如何开具?

  答:旅行社取得景点的返利,由旅行社视同提供旅游服务按6%税率向景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景点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销售门票实际收取的价款低于门票票面价格的,价差部分视为返利,参照前述内容处理。

  (八)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是否免税?

  答: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属于保育费且小于或等于当地有关部门公示的最低收费标准的,免征增值税。

  (九)根据财税【2016】36号“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该境外旅游服务在层层转包的情况下销售额该如何确定?此外,各层级转包取得的收入是否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旅游服务转包,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按经纪代理缴纳增值税;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既有境内消费又有境外的,应分别核算,境内消费征收增值税,境外消费免征增值税。

  (十)A农业合作社为B公司代收烟叶,B公司支付人工工资给A合作社,同时要求A合作社提供专用发票,A合作社是否可按劳务派遣征税?

  答:A和B的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的,可按劳务派遣服务征税。

  (十一)非物业管理纳税人代收水电煤气费是否可以比照物业管理企业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

  (十二)某酒店因县政府统一开发被拆迁,回迁前每年政府补助一定的拆迁安置费,企业取得的拆迁安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如何开票?

  答:该企业取得由政府支付的拆迁安置费,不属于向县政府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对方需要提供票据的,按《云南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号)办理。

  二、金融业

  应收未收利息结息日90天内缴纳的税款,在90天后收回利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未收回利息形成的多缴税金如何处理?

  答:不存在重复征税。90日内产生的应收利息按照权责发生制,不管是否收到都应缴纳增值税。90日后产生的应收利息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到利息时缴纳增值税,未收到利息的不缴纳增值税。

  三、建筑安装业

  (一)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是否适用“预征—结算”等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

  答: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适用“预征—结算”方式,应在服务发生地预缴,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二)建筑业纳税人对合同进行补充和调整,将付款时间变更到5月1日以后,更改后的付款时间是否能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可以。

  (三)如何认定清包工以及甲供材,因为很多都没合同,很多有合同的都没提及相关事项?

  答:以合同为准。

  四、不动产

  (一)某房地产公司,在2012年取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已经完工,现在由于变更施工方而重新到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后),请问变更施工方后盖的房子应按新项目还是老项目管理?变更施工方后提供的建筑安装服务应按新项目还是老项目管理?

  答:变更施工方后盖的房子按照新项目进行征税;变更施工方后提供的建筑安装服务按照新项目征税。

  (二)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法院判决的土地价款是否准予扣除?

  答: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可扣除的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答:按照企业开发规划确定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企业没有规划的,由企业出具书面说明确定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续开发过程中,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据此计算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四)个人销售商住一体(如一楼是商铺,二楼是住房)的房屋(满2年)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产权登记证所载明的性质判断是否属于免税项目(废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八)的通知第四条)。

  (五)房地产企业收取门禁费是否视同销售房屋的价外费用?

  答:应视不同的情况处理,若为购房时房地产企业随同房款一次性收取的,视同销售房屋的价外费用;若为房地产企业代物业公司收取的交给物业公司的,则为物业管理费。

  (六)房地产企业跨县市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在项目地注册了分支机构(分公司),土地价款由总机构支付,项目地分支机构在计税缴纳增值税,能否扣除总机构支付的土地价款。

  答:可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三)的通知

  发布:云南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8)

  各州、市国税局:

  现将近期收集整理并讨论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解答下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此前答复与本次不一致的,以本次答复为准。

  一、废止相关问题的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废止以下问题的解答。

  (一)废止关于预存高尔夫会费缴纳增值税相关问题

  废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二)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关于预存高尔夫会费缴纳增值税相关问题。

  (二)废止关于预存ETC通行费缴纳增值税相关问题

  废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一)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九)款、第(十)款关于预存ETC通行费缴纳增值税相关问题。

  (三)废止关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申报问题

  废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的通知》的第十五条关于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问题。

  (四)废止关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缴纳税款问题

  废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八)的通知》第五条关于确定房地产企业收取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废止《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缴纳税款问题。

  二、相关问题解答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项目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税率栏填为“不征税”的,是否需要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项目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税率栏填为“不征税”的,无需申报,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的纳税人,在开具(或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选择为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税率栏填为“不征税”,该类发票是否需要纳税申报?

  答: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的,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申报,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如何处理开票问题?

  答: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项目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税率栏填为“不征税”。也可按《云南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项如何开票?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项目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税率栏填为“不征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四)

  2016-09-18沾益国税(9)

  一、金融业

  纳税人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税?

  答: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贷款服务是指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的业务活动,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纳税人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建筑业

  (一)混泥土泵车在建筑施工现场,抽送混泥土应按增值税的何种征收品目征税?

  答:建筑安装中的工程服务。

  (二)发包方仅提供水、电的,能否认定为甲供材项目?

  答:发包方提供水电,且在合同中列明属于甲方供材的,可认定为甲供材。

  (三)建筑安装分包单位的营业税在营改增前由总包单位代缴,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现分包单位需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无完税凭证,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云国税发〔2016〕133号),营改增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后,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需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安装分包单位的营业税由总包单位代缴,分包单位开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提供:

  1.按云国税发〔2016〕133号,总包方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已缴税未开具发票证明,由总包方向分包方提供复印件,且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总包方印章;

  2.总包方向分包方提供其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合法营业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且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总包方印章;

  3.分包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分包方印章;

  4.总包方的付款证明。

  三、不动产

  (一)企业土地及土地附着物一并被政府征用,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不缴纳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在售的房屋转为自持是否视同销售?

  答:房地产企业在售的房屋转为自持时,如果办理权属登记的,应按销售处理,否则不应视为销售。

  (三)房地产企业修建的售楼部,能否一次性抵扣,拆除后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

  答:房地产企业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售楼部,可以一次性抵扣,拆除后无需转出。如果房地产企业修建的售楼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进项税应分2年进行抵扣。

  四、垃圾处理

  (一)企业对垃圾清扫、运输、填埋、焚烧等一条龙处理实现的增值税能否按财税[2015]78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财税[2015]78号规定,“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如果企业从事的“垃圾处理”连同清扫、运输等一并完成,实现的增值税可以按财税[2015]78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垃圾处理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垃圾处理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如果企业仅从事垃圾清扫、运输服务,应按适用税率分别缴纳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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