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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冀卫办妇幼〔2017〕1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卫生计生单位:

  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我省是人口大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累积生育需求集中释放,高龄高危孕产妇比例增加,加大了母婴安全风险。为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孕产妇健康管理模式,强化高危孕产妇的早期筛查与评估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的通知》,完善服务流程,推动孕产妇在妇幼保健机构建档,免费发放《母子健康手册》,推进产前检查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落实,提高早期建册率和产前检查率。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并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程度分别以“绿、黄、橙、红、紫”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代表低、一般、较高、高风险和患有传染病。将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并在《母子健康手册》上粘贴相应颜色标识。强化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妊娠风险评估责任,随着妊娠周期的延续,医疗保健机构要对孕妇做好妊娠风险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分类管理措施。

  二、紧盯重点人群,严格高危专案管理

  (一)明确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人群管理职责。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妊娠风险分级,对孕产妇实行分类管理。除“绿色”(低风险)外,其他四种妊娠风险的孕产妇原则上要在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产妇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一般风险)的孕产妇,应在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如有异常,应当尽快转诊到三级机构。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较高风险)的孕产妇,应当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高风险)的孕产妇,应尽快到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患有传染病)的孕产妇,应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等措施。

  (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落实高危专案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三、完善救治网络,抓好分片责任落实

  (一)抓好分级管理和危急重症救治网络建设。省、市、县母婴安全领导小组及母婴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完善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强化转运、救治、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组建由妇产科、儿科、内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指导参与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工作。2018年底前,全省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二)抓好危急重症救治分片责任落实。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医联体建设指定救治中心对口负责市、县的孕产妇、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工作。各级救治中心尤其是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切实承担起危急重症的会诊、接诊和救治任务,定期派员下沉到辖区助产机构指导、提升基层高危孕产妇管理水平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鼓励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牵头组建产儿科专科联盟,以专科协作为纽带,重点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

  四、多措并举,提升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一)畅通转诊救治绿色通道。医疗保健机构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按照转诊要求和规范,随车护送转诊至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对于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指导或派员赴现场会诊、指导。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要建立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确保急救工作的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二)落实死亡评审制度。对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病例,市级要做到死亡一例,评审一例,分析死亡原因,明确责任,制定防控措施。全省每半年组织1次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病例集中评审。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主要原因,逐一建立完善抢救程序和规范,注重发挥区域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的作用。

  (三)提升救治水平。各市、县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产科、儿科医务人员专项培训和应急演练,可以充分利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相关资源,进行实际演练操作。医疗保健机构要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孕产妇和新生儿前10位死因,制定应急预案,逐一建立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加强产科、儿科急救设备配备和储备,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四)加强协调联动。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国家要求,设立院内产儿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切实落实职责任务,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多学科急救小组。产科、儿科也要完善协作机制,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要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五、强化调度督查,确保母婴安全保障责任落实

  (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地要将母婴安全保障作为妇幼健康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领域。省卫生计生委将实行“三个纳入”,将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群众对卫生计生服务满意度回访重要内容,将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情况纳入对公立医院院长考核和医疗机构综合评价内容。

  (二)建立个案报告机制。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快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每月调度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动态掌握本地区产妇分娩、高危孕产妇、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以及服务资源利用情况。对辖区内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建立专门台账,全面掌握底数,指导做好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和集中救治。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医疗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当第一时间通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人员核查情况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妇幼卫生年报信息系统上报个案。

  (三)建立约谈通报机制。省卫生计生委将密切关注全省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情况,对成效突出的地区及时进行通报表扬,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对任务措施不落实,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存在医疗救治责任的地区进行约谈和通报。对发生产科、儿科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追究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2.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附件列表:
1: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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