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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须知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为我市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期,现将参保缴费、待遇标准等相关重点事项告知如下:
哪些人应当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在本市生活工作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新生儿。
怎样才能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时间: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
参保方式:
(一)城镇户籍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已办理参保代扣手续的,需保证扣费存折余额充足;未办理参保登记的,持户口簿、身份证和银行卡(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和银行代扣缴费手续。
(二)农村户籍居民:由各村(社区)委会组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征收工作,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办理相关参保、变更手续。
(三)在校学生:可以随家庭一起参保缴费,也可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
温馨提示:参保人务必在11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以确保正常参加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委托扣费的参保人需在11月30日前在委托扣费存折中存足保费,如因扣费账户余额不足,逾期不缴费的,将不能享受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要缴多少钱:
(一)普通人群缴费标准: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非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学生除外)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9元。
(二)特殊人群缴费标准:低保户、五保户、孤儿、重度残疾人员和纯二女结扎户等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为什么今年的缴费标准提高了这么多?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通过个人缴费结合财政补贴,共同筹资的医疗保险制度。随着物价的上升及群众就医需求的提高,人均住院医疗费用不断增长,加之近年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逐步提高,并增加了大病补充医疗二次报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压力逐年增大。为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就医需求,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确保城乡医保的可持续运行,一方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规定,全国2016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不低于120元。因此我市按照政策允许的最低下限,将2016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定为120元,同时适度上调了待遇标准。另一方面国家逐年增加了财政补助,目前各级财政补助已达到人均389元。
参保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一)待遇享受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普通门诊待遇: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含卫生院所辖卫生站)就医,发生的属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给予报销55%,个人自付45%。
(三)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两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一年内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5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可支付2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不含起付标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进行分段二次报销。
住院基本医疗待遇的计算公式:报销金额=(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项目费用-起付标准)x基金支付比例
市内就医:扣除住院起付标准后符合报销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基金支付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就医时需出示社会保障卡在医院进行就医登记(未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凭社保部门发放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办理就医登记),以便进行即时结算。
市外就医:扣除住院起付标准后符合报销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参保人到市外医院就医住院的,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社保局医保股(科)申请办理就医登记手续,在异地定点联网医院所发生的住院费在医院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部分。异地非定点联网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然后参保人凭住院的发票收据、药品清单、出院小结的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参保所属地社保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报销手续。
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起付标准
本地住院起付标准
异地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150-300元
600元
900元
600元
900元
1200元
2015年本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住院费用的15%进行核定,低于150元的按150元收取,高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待遇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实际支付金额20万元
市内住院报销比例
市外住院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90%
75%
60%
80%
65%
50%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不含起付标准),由大病补充保险进行二次报销。年度实际支付限额(含统筹支付)为50万元。
个人自付费用累计
补充报销比例
市内
市外
1万元~2万元(含)
50%
40%
2万元~5万元(含)
55%
45%
5万元~10万元(含)
60%
50%
1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
70%
60%
如何指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如需预选(变更)下一年度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请在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前到参保地社保局关系股(科)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预选(变更)下一年度的定点门诊,逾期不办理预选(变更)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默认参保人上一年度的指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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