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业务招待费基数(以下简称“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其基数包括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有什么特殊行业的规定吗?
是的,有一般就有特殊。主要有两个特殊行业需要大家关注一下。
其一是房地产企业,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房地产项目未完工之前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所收取的款项也需要在税法上按销售收入预交企业企业所得税。实务中,房地产企业竣工交房之前所收取的款项会计上确认为预收账款,这就会存在税会差异。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销售收入考量这一特殊情况,即可以包含当年未完工物业的预收账款,但需在后期结转为完工销售收入的年度剔除以避免重复计算基数。所以完整来看,房地产企业的基数计算公式如下: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另外,像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定,这类企业因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和股转收入)是主营业务性质的,所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那税务查补收入呢?
税务查补收入也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收入。关于税务查补收入能不能对应追溯到查补发生年度同步调整当年的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因没有明确政策,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有的地方允许同步调整,有的地方则不允许。我们认为首先税务查补收入是属于纳税人对应年度实际发生的收入。从税收合理和公平的角度出发,如无明确法文限制的前提下,应同步还原纳税人对应年度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的实际计算基数。
实务中感觉它和会议费、差旅费、宣传费很容易混淆。哪些费用应该进入业务招待费呢?
业务招待费顾名思义就是企业为业务经营招待客户而实际产生的费用,实务中确实比较容易和会议费、差旅费、福利费、董事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相混淆。这一块讲起来比较复杂,有些单位简单粗暴的把所有餐费、礼品都进入业务招待费,这是不对的。
以餐费举例,公司董事长与家人聚餐,这个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就不能进入公司费用,自然也不应该进入业务招待费;公司员工加班或团建聚餐,这个应该属于福利费;公司召开研讨会、发布会等的餐费呢,应属于会议费等。当然了,业务招待费也不专指餐费,公司为招待客户实际发生的一些其他费用-如礼品等也应进入业务招待费。餐费进入不同的科目核算,会对应不同的涉税扣除待遇,大家对于发生的各项费用应仔细根据业务背景判断其实际的费用性质,避免一刀切似的将各种费用进行简单归集,既不损失税收利益,也要控制税收风险。
在公司实际经营中,总是感觉业务招待费的限额不够用呢,这块有什么筹划空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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