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增固定资产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没有取得合规发票,但是企业仍然将计提的折旧在税前扣除,存在税收风险。
还有就是新增固定资产财税处理不当。比如:购置车辆,发票上的不含税价款100万,备注车购税10万,车辆保险费5万/年。入账应当按照110万,因为车购税应计入原值,保险费每年发生时计入期间费用,不少企业的财税处理不当,埋下了风险。
2、处置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产生了净收益,企业会计上结转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或者营业外收入,但由于没有开具发票,没有进行增值税的未开票申报,存在漏缴增值税风险。
3、开发成本不合理预提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印发)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不少房地产企业没有准确划分和判断是否属于31号文件规定的预提范围,滥用预提政策进行了税前扣除,存在税收风险。
4、在建工程期末余额偏大
第一,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没有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延迟缴纳房产税。
第二,在建工程期间发生的资本化的利息,企业一次性计入了财务费用,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少交了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