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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税点”的自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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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双方议定销售价格100万,“税点”6%,合计106万(价税分离开票申报金额93.81万,增值税12.19万)。标准税率13%,100万不含税销售价税合计113万,这样就少了7万元。


   双方没有真实的交易,仅仅虚开了发票(价格100万,增值税13万,合计113万)。随后购买方私账转给销售方107万,相当于支付6万元取得了13万进项税额的抵扣(获得7万元违法税收利益)。
   不过这回说的是真实的货物买卖,没有私底下资金回流的事。由于“税点”的关系销售额减少6.19(100-93,81)万,税额少了0.81(13-12.19)万。好像也是6万元得到了13万元收益。其实仔细分析,双方商定的100万是购买方不索要发票,销售方不开发票逃税状况下的价格。本来就没有前面的13万销项税额了,不然也就没必要商议另外支付增值税的“税点”。于是剧情反转了,原先以为正常的恰恰是违法逃税行为,现在才是回到正规的轨道上来了。
    重新梳理一下这事的前前后后。销售额93.81万(如果觉得这个数字太拗口可以改为100万,后面的数据只要乘以100/93.81就可以了),增值税额12.19万,合计价格106万。销售方不开票逃税,经讨价还价双方议定价格100万。其中购买方获利(少支付货款)6(106-100)万,销售方得到剩余逃税收益为6.19(逃税额12.19-支付给购买方6)万。现在购买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事情还原回初始的状况。
   在处置涉税事项的时候,不少财务人员习惯性地以为原来的做法不存在问题(或者与己无关因而也懒得去考虑是否存在违法风险)。于是直接以此为基础做涉税规划。这就是坊间常见的漏洞百出此地无银三百两式的税收筹划方案的缘由。由此所见,税收筹划首先应该对现有的涉税事项处置状况进行合法性审核。好比加盖楼层总得要检查一下原先的规划设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这样才能避免盲目施工造成大楼倾倒的后果。
    当然你会说,情况不是这样的,这个100万就是双方商定的不含税价格,6%也就是约定支付的税收。增值税标准税率是13%,显然是少计缴销项税额了。其实税法规范的是征税相关的法定义务,即作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时候应该以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至于与客户或者供应商之间即作为负税人如何收取或转嫁这部分税收负担是交易双方之间约定的事项,这是市场交易内在因素影响和决定的,不属于税法规范的范畴,也无需或无法依照税法规定执行的。
    交易双方约定6%“税点”而不是13%的法定税率,原因可能是销售方在税收价格、或者交易价格方面作了让步。
    销售方的实际税收成本(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广义成本,含直接间接成本费用)并不等于其价格(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比如,享受了增值税优惠政策或者从其供应商取得较低价格的进项税额(其供应商们是这样情况,这不排除有逃税或者虚开行为导致税收成本的降低,但税法没有纳税人之间连坐责任即溯及源头的规定)等因素,这个时候纳税人愿意以较低价格转嫁税收负担。
    交易双方之间计算的是含税价,只要最终价格有利可图或可以接受,也没有必要区分其中价和税的实际价格。对他们来说这个时候价税是没有区别的,即价税同质,以价或者税作为谈判筹码只是出于交易的便利或者习惯而已。税收只是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与其他成本构成项目没有实质的区别,只是由于税法和税收征管的因素将增值税价外计税而已。企业财务管理核算而言,成本最终是作为销售价格的基础转嫁给客户,没有必要分具体构成项目如材料、设备折旧、工资薪金、制造和期间费用等计算其价格转嫁的程度,单项单类的成本费用是否和如何转嫁是不重要的。所以形式的税负其实只是价格的一部分,不存在完全脱离价格的税负转嫁。具体因素以及相互作用影响可参见《聊聊增值税与价格的关系》、《法律无效定律与税负的转嫁》。再拓展开来,成本是生产者的付出,价格取决于购买方的使用价值以及偏好等因素,两者并不存在直接对应关联的必然性。企业经营的目的就是追求其差额即利润的最大化,其中自然也包括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收益的内容。
    不仅如此,增值税额的实际价值也并不绝对等于票面注明的税额。增值税进项发票金额100万,增值税13万,价税合计113万。供应商开具发票是当月6日,销售方取得发票并支付后得等到次月申报缴税时才能扣减同期的销项(应纳)税额。这期间是存在时间成本的。
    对该供应商来说,当月6日收取客户支付的13万销项税额,也要等到下月申报期间才计算缴纳应交税金(假如也是6日)。这就等于开出了一张13万的一个月期限的承兑汇票,假如其一般支付的银行贷款月息为5‰,也就实质上获得(或减少)650元的利息收入(支出)。因而这笔税额的实际价值为12.935(13-0.065)万元。他当然愿意以不低于这个金额的任意价格收取销项税额。反之假如其客户融资成本更高也可能以相对更高的价格获得和支付税额。
    可见,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无论以何种价格计算和转嫁“税点”都是正常的税负转嫁,是纳税人与其交易方之间自由处置的权利行为,也不存在国家税收的流失。当然,即使表面上按照票面税额支付增值税价格,行为虚假仍然是违法的。
    附: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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