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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备案单证:畅享退税优惠的关键

  叶全华 王辉

  出口备案单证,是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过程中,按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需要留存备查的单据、证明。出口备案单证是纳税人证明出口业务真实性的重要证据,也是税务机关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重要线索。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明确提出自5月1日起,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出口备案单证是畅享出口退税优惠的关键,该项规定对出口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单证分类

  第一类为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该类单据范围保留了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增加了出口合同。同时,结合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措施,9号公告将外贸综合服务合同也纳入备案范围。实务中,有相关业务的出口企业,均会签订出口合同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新的变化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第二类为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除延续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外,9号公告将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调整为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实务中,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有运输合同或协议、发票等。此前,运输单据规定较为笼统,仅为“运输单据”,9号公告将备案的运输单证明确为发票,避免了歧义。同时,此举还有利于实现出口货物与国内运输物流信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之间的关联,便于有关部门的管理。其中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承运公司若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否则该发票可能被认定为不合规发票,影响备案单证有效性,进而影响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优惠。

  第三类为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该类单据为此次9号公告新增内容,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单据,用以引导纳税人增强风险意识,并以此为依据加强对受托单位的报关、通关事项进行管理。

  注意事项

  根据9号公告,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妥善保管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以及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举例来说,A外贸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一批货物,于2022年5月5日通过海运报关出口,6月15日收齐单证并按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那么,A外贸公司应于15日内(即6月30日前),妥善保管合同类的出口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运输单据类的海运提单、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委托报关类单据的协议、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单证。同时,A外贸公司应根据保管的具体单证,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根据9号公告,A外贸公司应存放和保管上述备案单证,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签订的合同可以是纸质合同,也可以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因此,9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假设A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时,与客户订立的出口合同为电子购销合同,那么A外贸公司可以采用数字化方式备案。需要注意的是,A外贸公司与供货企业订立的购货合同如果是纸质合同,还需在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违规后果

  合规进行出口备案单证,是出口企业畅享出口退税优惠的关键。根据现行规定,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优惠;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需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并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出口企业拒绝提供备案单证,将面临行政处罚和从严管理。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优惠,适用免税政策。这其中的差别是,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生产企业可以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可以免退税。其中的“免”指零税率,生产企业“退”的是经计算之后的留抵税额,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外贸企业“退”的是进项税额。而企业适用免税政策,视同内销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退还。所以如果出口企业不能按规定备案,很可能面临出口成本的增加。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需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并面临税务行政处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企业拒绝提供备案单证,将面临行政处罚和从严管理。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拒绝提供备案单证的,按照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印发)明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的,其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四类企业在无纸化申报、收汇资料等方面受限。如,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不适用无纸化管理、需提供纸质申报资料,且需提供收汇资料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嘉善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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