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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存量留抵和增量留抵到底是个啥东西?两者有何关系?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14号)第四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思维导图如下:

                                    图一

【案例1】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2022年5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在6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00-8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

另外,1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思维导图如下:

                                 图二

【案例2】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6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6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结合上述政策规定,可以对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的关系分析如下:

存量留抵税额是以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为基准进行计算的,但又不能简单地认为存量留抵税额就是2019年3月31日留抵税额。

这是因为从2019年4月1日至申请时的期间,留抵税额会持续动态变化,不会静止地停留在“2019年3月31日”。如果将2019年4月1日至申请时的期间,所有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合并后视作一次增值税申报,那么这一增值税周期的“期初留抵税额”就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就是申请时的留抵税额。

当“期末留抵税额”小于或等于“期初留抵税额”时,“期末留抵税额”全部都是“存量留抵税额”,没有“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期初留抵税额”时,“存量留抵税额”等于“期初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金额超过“期初留抵税额”的部分为“增量留抵税额”。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

【情形一】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等于“期末留抵税额”中金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金额超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为“增量留抵税额”。

这里面有个特殊情况就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等于0,这时存量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0;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具体关系如下图(假设5月份征期内申请留抵退税):

                            图三

【情形二】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时,“期末留抵税额”全部都是“存量留抵税额”,没有“增量留抵税额”。具体关系如下图(假设5月份征期内申请留抵退税):

                          图 四

【情形三】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

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可以简单地认为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动态清零了。以后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就全部属于“增量留抵税额”。

此外,从逻辑上看,“存量+增量”即是“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清零后,“0+增量”还是“期末留抵税额”,这一点从图三和图四也可以明显的看出来。案例推导如下:

【案例3】某微型企业符合政策,2019年3月31日留抵税额为80万,2022年4月30日留抵税额为100万元。

解析:该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8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100-80=20万元。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从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

假如一:该纳税人5月征期完成4月份增值税申报之后先退增量再退存量,则先退增量20万,再退存量80万。报表栏次的变化是:退完增量20万,报表留抵减20万,再退完存量80万,报表留抵再减80万,这时报表留抵为0。

假设二:该纳税人5月征期完成4月份增值税申报之后先退存量80万,再退增量20万,则报表栏次的变化是:退完存量80万,报表留抵减80万,变成当期期末留抵20万元,那么这就是增量部分,再退完这20万增量,报表留抵再减20万,这时报表留抵为0。

可以看出,无论是先退增量还是先退存量,结果均是一致的,即合计退100万,金额即2022年4月30日的留抵税额,退完后报表留抵税额清零。

【案例4】某微型企业符合政策,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为0(或者2019.3企业还没成立,视同留抵税额为零),2022年3月底留抵税额为70万元。

4月征期完成3月份增值税申报之后,此纳税人因为存量是0(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没有存量退故直接退增量70万,金额即2022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退完后报表留抵减70万,这时报表留抵为0。

【案例5】某微型企业符合政策,2019年3月底留抵税额为90万,2022年3月底留抵税额为70万元。

4月征期完成3月份增值税申报之后,此纳税人因为增量是0,没有增量退故直接退存量70万(为什么不是90万,因为90万里面有20万已经在2019.3-2022.3期间消化抵扣了),金额也等于2022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退完后报表留抵减70万,这时报表留抵为0。

                                                                             --案例3、4、5来自吾税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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