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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出具文书认可税收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身!
原创 潘洪新 新说税事 2023-01-12 11:44 发表于山东
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身,这是一个老话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是认为税收滞纳金能超过本金,所以,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属期的税款时,会加收滞纳金,加收到实际缴纳时止,很多情况下会超过税款本身,从目前已经有司法判例来看,大多数情况下,关于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身的诉讼,最终都是税务机关败诉。但税务机关依然坚守税收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身。
但有的税务机关不同,某地稽查局作出“津税一稽强催〔202254号”强制执行催告书,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之规定,对你单位补缴的上述税费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不应超过对应的当期税款。
我个人认为,税收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所说不是一回事,税收滞纳金指的是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而加收,针对的是税收之债,而行政强制造法所说的滞纳金不得超出指的是金钱给付义务,是两个事项。所以,虽然都称之为滞纳金,但此滞纳金非彼滞纳金。
但是,这并不是说征管法一点也没问题,事实上,正是由于征管法规定的存在问题,才导致以上分歧的存在。征管法所说的滞纳金,实际上是利息+罚款,即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应收的利息,外加针对这种行为进行的处罚,所以,才会是那么高的万分之五。这样的规定,对纳税人是不公平的,因为纳税人少缴税款,税务机关一般还会按少缴税款处以一定倍数据的罚款,这显然违背了《行政处罚法》“对纳税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建议未来征管法修订时,考虑这一情况,将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缴纳税款按日加收的滞纳金改为“按日加收利息”,以避开与行政强制法及行政处罚法的冲突,还纳税人一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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