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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票还没有收到怎么办?

彭怀文 轻松财税

又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票还没有收到怎么办?

解答:

依照《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即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的就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但是可以在5年内取得发票后按规定进行追补扣除。

(一)对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补开、换开的时间要求

对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补开、换开的时间要求,分为两种情况:

1.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28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在税务局检查后被告知的60日内

28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二)对确实无法补开、换开的特殊政策

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从上述规定第三项可以看出,企业平时在交易发生时,一定不能贪图方便而采用现金支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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