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增资源利用项目,主要包括2.3“磷石膏”、2.21“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等,化工尾气,生物质合成气、垃圾气化合成气等”、3.8“废农膜”、3.14“镉渣”等。
2.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有所变化,主要包括2.20“工业废气、氯化氢废气、工业副产氢”等。
3.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有所变化,主要包括2.4“建筑垃圾、煤矸石”、2.14“环己烷氧化废液(包括轻质油、皂化液、浓缩液等)”、2.20“工业废气、氯化氢废气、工业副产氢”、3.1“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3.7“废塑料、废的塑料复合材料”、3.10“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3.11“废弃天然纤维及其制品、化学纤维及其制品、多种废弃纤维混合物及其制品”、4.1“厨余垃圾、畜禽粪污、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等。
4.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所变化,主要包括2.4“建筑垃圾、煤矸石”、2.13“废矿物油”、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2.20“工业废气、氯化氢废气、工业副产氢”、3.1“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3.5“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3.7“废塑料、废的塑料复合材料”、3.10“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3.11“废弃天然纤维及其制品、化学纤维及其制品、多种废弃纤维混合物及其制品”、3.13“废玻璃”、4.1“厨余垃圾、畜禽粪污、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等。
5.退税比例有所变化,主要包括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2.17“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3.1“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3.7“废塑料、废的塑料复合材料”、3.10“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3.11“废弃天然纤维及其制品、化学纤维及其制品、多种废弃纤维混合物及其制品”、3.13“废玻璃”、4.2“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玉米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