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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系列 - 私车公用
1. 老师您好,有两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
1)车辆租赁公司:连车带人一起向客户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向客户开具发票,应选择哪个税目呢?
2)车辆为租赁公司向个人租用的,有租赁协议,那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油费、过路费、保险费、修理费等可以在租赁公司列支费用吗?
第一个问题:
车辆租赁公司连人带车一起租赁的,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小规模纳税人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2023年12月31日前减按1%。
第二个问题:
1)公司与个人签署租车协议的,清晰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通过租赁关系,在取得租金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与经营收入有关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修理费等支出,准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但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2. 那私车公用加油取得的发票抬头是车牌号,请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上述规定,如做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应当取得企业全称的发票。建议可将其车牌号码作为备注内容。
3. 我们公司市场人员私车公用,按照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按截图里程计算油费,需要将这部分差旅费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吗?
根据《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相关规定,差旅费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不需要缴纳个税,公司也可以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在实务操作中,需注意以下三点:
差旅业务必须是真实合法的;
公司要出台差旅报销的相关制度,对差旅补助有明确的标准,且差旅补助设定在合理范围内;
差旅补助仅限于出差人员出差时的补贴,不能作为全体人员的集体福利。
4. 私车公用,具体个人需要缴纳什么税?公司需要缴纳什么税呢?
个人部分:
1)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人财产租赁所得税税率为20%。允许扣除一定的费用,月租金4000以下的,扣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需缴纳印花税: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按照“租赁服务”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去税局代开。
增值税适用于个人的起征点为: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因此月租金在起征点范围内,可以按增值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建税及附加。
公司部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私车公用,如存在租赁(签租赁合同),且取得租赁发票,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等),凭合法有效凭证准予税前扣除。
同时明确,若合同约定,汽油费、停车费、维修费属于车辆租金收入的一部分,该部分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出租方个人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说明: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而与车辆使用过程相关的费用才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范围。因此车辆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是可以扣除的,其他与所有权相关的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如果要实际操作此事,建议到当地税务/市场监督机关确认后再执行。
答疑系列 - 社保相关
1. 员工体检,发票统一开给公司,算每人平均工资的时候是否要把体检费放在里面作为保险的基数?
不计入社保缴纳基数。且下列25项福利不计入社保基数(政策依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2. 过节时候给员工发放的米面油,每人800元标准,这种算到社保基数吗?需要缴纳个税吗?
计入社保缴纳基数,算非货币性福利,需要缴纳个税。
3. 我是一家已完成参保登记的新成立企业,选择自动扣款的方式缴费,但最近又自己操作了缴费,会重复扣款吗?
不会重复扣款。批扣期之外自行操作了缴费,税务机关将不再批扣同一费款所属期的社保费用。
答疑系列 - 汇算清缴
1. 我们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免增值税的,为促销扩大销售,向零售商销售本企业产品时,外购了食用油、米、其他礼品随货赠送给客户,是否属于买一送一销售方式,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还需要视同销售?
该部分外购的米面油等赠送给客户的商品应视同销售处理。为避免和免税商品销售增加税负,建议可将赠送的商品单独核算或变更回馈客户方式(如折扣、返利等)。涉及的税金方面,如按照采购成本转入相关支出,则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2. 想咨询一下,500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记费用不?汇算清缴用调整吗?会计上是否按月计提?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财税〔2018〕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对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以下简称“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做出规定。即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 老板说公司收到了一笔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请问汇算清缴的时候该怎么填报呢?
根据财税〔2011〕70号,你公司取得的资金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填报方式(填报时注意对取得补助计入当年损益部分进行调减,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以及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额进行调增):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不征税收入填列《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行次8、9;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列《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行次24、25。
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第9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40第7行第14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40第7行第4列金额。
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第25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40第7行第11列金额。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涉及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同时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注意: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填列《《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时调整。
注意:第5列“税收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财答疑系列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老师您好,我是新入职的财务,账上有一笔2017年的客户汇款,会计少计了其中一个发票号,然后直接进汇兑损益了,现在应该怎么调整过来呢?
涉及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分录,按照这个步骤解决:
1)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会计分录。
3)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2. 老师您好:2019,2020年销售成本多结转,2022年12月订正,是否可以?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对不?不涉及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期初余额,不跳转是否可以?
不需要调整期初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需要调整到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期末数=期初数+本年累计净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分配的利润,匹配这个勾稽关系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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