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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上签名就一定是合同相对方吗?

鲁法案例【2023】335

(图源网络 侵删)

在二手车车行购买车辆,却被担保公司拖走,未经与原车主协商即在对方出具给他人的买卖合同上签字,这样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简介

王刚分期购买了一辆汽车,车辆已办理抵押手续。因急需用钱,王刚又把汽车押在周勇处向其借款,并在周勇提供的《二手车车辆买卖合同》卖方处签名捺印,作为借款的保证。

后因王刚未按约定还款,周勇在未通知王刚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出售,并将王刚签写的《二手车车辆买卖合同》交付给买受人。经多次转让,涉案车辆最终被转卖给家住四川的李东。后因王刚未按时还贷,涉案车辆被担保公司拖走,李东随即报警称涉案车辆被盗,派出所经调查认为李东购车时明知该车辆为抵押物,该案系经济纠纷,未予立案。后李东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自行将其个人信息添加在《二手车车辆买卖合同》买方处并诉至法院,要求王刚退还购车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李东并非向王刚购买涉案车辆,王刚没有出售车辆给李东的意思表示,双方没有就车辆买卖达成合意,李东亦未将购车款支付给王刚,《二手车车辆买卖合同》不能证明李东与王刚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东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了原告李东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效力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必须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三项条件才有效。本案中,李东虽在涉案买卖合同上补填了自己的信息,但李东并未与王刚就车辆买卖达成一致意见,王刚未收取李东的购车款,车辆亦不是通过王刚交付,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买卖合同关系,李东要求王刚返还购车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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