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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我们不核定......
原创 税月江湖 税月江湖 2023-08-09 19:46 发表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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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我们不核定......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财税[2006]21号)
         
张三李四咨询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得到上述政策条文。当按条文谈及我们没评估也没发票转让时土地增值税能否核定征收的问题时,得到回复:土地增值税,我们不核定!当又谈及,不核定的话,我转让时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时,得到回复,你没发票,没评估报告,我们找机构给你评估!
         
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上述政策,主要是对旧房转让扣除成本确认方式的规定,有购房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确定转让成本;无购房发票有旧房重置成本评估价的,按重置成本和成新率确定转让成本。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规定情形进行了解释:(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按上述规定,张三李四旧房转让,不能提供评估报告,征收机关找机构评估,属于张三李四 “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下的情形。有个疑惑,“本来就没有没提供”和“不据实提供”是否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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