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职级晋升制度,对建立职级序列,畅通晋升渠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职人员安心工作、担当作为意义重大。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诸多问题,限制和阻碍了制度作用的全面发挥。
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非领导干部晋升职级渠道较窄。《规定》允许领导干部享受高一等级的职级待遇,但对领导干部占用职级职数没有进行合理限制,在实际操作中,职级晋升成为领导干部工资提升的快车道,而对于非领导职务干部则成为鸡肋,违背了制定制度的初衷。县乡一级,职级职数仅能满足班子成员、退出实职干部晋升要求,其他非职务领导干部则难以享受。一些单位主要领导既担任领导职务,又长期占用四级调研员职数,部分非领导职务一级主任科员难以晋升四级调研员。
二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作用不强。《规定》提出“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但在实际考核中,没有硬性杠杆进行界定,往往沿用先来后到等老规矩,一些愿做事、能干事的年轻干部难以通过职级晋升享受政策红利。在政策套改初期,也存在工作了一二十年的老同志同刚参加工作人员“同一起跑线”竞争问题。
三是基层干部晋升职数缺口很大。基层单位符合条件晋升上一级职级的人数较多,但由于领导干部兼任职级等,造成职级职数空缺较少。一些单位非领导职务干部在享受四级、三级主任科员或二级、一级主任科员后,就面临职级提前封顶的情况,难以晋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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