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赵东方 东方税语 东方税语 2026年1月28日 21:58 辽宁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的规定,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全部作为公租房的,全部免征土地使用税,而且是公租房建设期间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政策依据为,公租房建设期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种情况,部分作为公租房的,部分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为,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对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设期间与“公租房”建设期间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就存在明显的不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的规定,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全部免征土地使用税,仅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成后占地。政策依据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种情况,非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部分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为,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两份税收政策的对比发现,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在建设期间用地不能免征土地使用税,而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是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我们发现在实务中存在类似的情况,部分企业未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涉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