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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日一说(企业所得税30):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

1、外地分公司使用总公司商标并支付其商标使用费,如何做涉税处理?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属于企业总机构的组成部份,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不能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来进行汇总纳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处于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因素的需要,可能采取相对独立的内部分支机构管理,分支机构在企业总机构内部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经营范围等,这就可能使这些分支机构之间可能发生类似于独立企业之间进行所谓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如支付商标使用费。但企业内部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的这类业务活动属于内部业务活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它们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由企业汇总纳税,所以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也就是说,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费,总公司无需计入收入,分公司无需计入费用,也就不存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2、汇出国外品牌使用费要缴纳哪些税种?税率?是否国地税都要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以上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因此,纳税人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根据是否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所在国是否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以及合同和实质等具体情况而定,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同等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判定。另外,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有关地税方面的问题,请您向地税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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