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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6
问:我公司是非居民企业,取得一笔“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所得。请问,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额时,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为含增值税收入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改增”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上述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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