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3-08-23字号[ 大 中 小 ]
问:中秋节,购买的礼品送客户会计上按业务招待费处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购入的礼品赠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中秋节购买的礼品送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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