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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刘刘4615
>《所得税》
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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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斌 杜成伟
某软件公司2012年取得财政补贴100万元,专项用于某项软件研发。企业将其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
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1〕70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结合
会计
准则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企业收到补贴当年,会计和税法上均确认收入(以下称情况一)。但由于作不征税处理,在税务处理时,一方面要将收入进行纳税调减,另一方面,要将相关费用化的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如果该项补贴用于以后期间或者资产相关,还需在以后年度纳税调整。
第二种情况,企业收到补贴当年,会计上未全部确认收入,但税法上需确认收入(以下称情况二)。此时分两步进行处理:首先对时间性差异进行调整,将会计上未确认的部分纳税调增,以后年度会计上确认收入时再纳税调减;其次企业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将收入纳税调减,同时,按照第一种情况中的方法处理费用化部分。
其他情形下的处理方法
根据上文并结合其他因素,我们可以就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对于情况一,可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企业在当年将补贴全部费用化,则需将补贴支出形成的费用全部纳税调增,不征税处理在税收上并无任何实质性的财产利益,相反,此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动用人财物进行申报(以下称企业管理成本),同时税务机关亦会动用资源对其进行后续检查和管理(以下称税收管理成本),而且检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其他潜在的风险(以下称税收管理风险)。
第二,如果企业将补贴用于以后年度或者形成资产的,由于时间性差异的存在,企业可以获得一部分资金时间价值,亦会缓解现金短缺企业的资金压力(以下称资金时间价值),但企业同样面临企业管理成本、税收管理成本和税收管理风险。
对于情况二,利弊分析大致同上,由于存在收入确认时点上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导致纳税调整过程更加复杂,增加了企业管理成本和税收管理成本。
此外,在实务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不征税收入涉及研发支出时的处理。根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将该部分补贴作不征税处理,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此时企业的税收处理,就涉及实质性的财产利益。这种情况正是案例中软件公司遇到的问题。
通过分析可知,该企业在处理取得的100万元补贴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选择,以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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