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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鲜奶属于农业产品中的畜牧产品,鲜奶是指各种哺乳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一般纳税人销售符合上述规定的鲜奶可以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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