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营业执照变更与税务登记证变更时间不一致,那么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以什么为准?具体要求及文号是什么?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应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贵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公司名称登记后,取得新的营业执照的当日,就应以新公司名称作为贵公司名称。
因此,贵公司在办理变更名称登记后,就应取得新公司名称的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旧公司名称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用于抵扣税款,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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