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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常见问题之一

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40401

1、企业20141月份购进材料一批,当时未取得发票按照暂估入库处理的,请问20144月份申报一季度报表时,是否包括此笔费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您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企业季度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还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吗?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税务处理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且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由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针对亏损年度的专项报告。

……

因此,企业季度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不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但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且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需同时报送由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针对亏损年度的专项报告。

3、企业购车时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以并入到固定资产原值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车辆购置税为购车时一次性缴纳的税款,因此,企业购车时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并入到固定资产原值中。

4、企业201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条件,请问是否需要到主管局备案?

答:小型微利企业属于备查项目,企业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只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备查即可:

1.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2.全年各月的《资产负债表》(已采集的除外);

3.企业职工名册;

4.对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

5.关于依法设置账簿(已将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除外)和具备准确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情况说明。

5、请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该如何计算?如果我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3,应该如何填写年度所得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8]1081号)规定,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即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年初数+年末数)]/2;由于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那么:年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0%×20%。企业应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填写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乘积)、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即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第46 行“资产总额”[(年初数+年末数)/2]、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 )”。

6、在进行所得税总、分机构分配表计算时,工资薪金总额是应发数还是实发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七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

因此,在进行所得税总、分机构分配表计算时,工资薪金总额是应发数。

7、企业支付的由劳动监察大队收取的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罚款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三)税收滞纳金;

……

因此,企业支付的由劳动监察大队收取的社会保险费的罚款如果属于行政性罚款,则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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