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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写要点(2014年1月1日)
一、纳税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
(一)、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的规定,自 2013年9月1日起,全省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进行进一步明确,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基本内容没有变化,可以参见下一篇。
(二)、申报资料种类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
就当前新申报办法来看,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写的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二);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三);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简称附表四);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以下简称附表五);
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六)》(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附表六);
9、其它原来需要报送的资料(如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申报抵扣明细以及财务报表等)。
各类型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写的报表
一般纳税人类型
需要填写的报表
只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的一般纳税人
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固定资产抵扣情况表、附表五
只从事“提供应税服务”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纯应税服务纳税人”)
没有差额征税
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固定资产抵扣情况、附表五
有差额征税
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固定资产抵扣情况、附表五、附表六
既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又从事“提供应税服务”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混业纳税人”)
没有差额征税
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固定资产抵扣情况、附表五
有差额征税
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固定资产抵扣情况、附表五、附表六
(三)、各申报表之间的大致逻辑关系
主表主要根据附表一、附表二和税收抵减情况表反映销售、销项税额和进项税抵扣以及特殊税收抵减情况数据;
附表一中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数据来源于附表三的计算结果;
附表二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的明细通过附表四反映;
附表二中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数据来源于附表五的明细;
附表三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明细数据来源于附表六的明细。
根据逻辑关系在实际填写申报表的过程中一般先填写后面的明细表,再按次序填写分类汇总表,最后填写主表。
二、纳税申报前期工作及注意事项
(一)、正确理解名词解释,严格划分业务类型
1、增值税纳税申报所称“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2、增值税纳税申报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增值税纳税申报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4、增值税纳税申报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5、增值税纳税申报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6、增值税纳税申报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7、增值税纳税申报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以下3种: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认真做好基础性工作,避免申报不成功
1、税种登记的初始核对: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税种登记为“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税种登记为“营改增增值税”。如果税种登记不完整或者错误,将无法进行正确申报。特别提醒:企业如果发生临时性非主要业务税种的业务活动、又无法正常开具相应发票或者进行纳税申报的,需与主管办税服务厅进行联系,核实税种登记情况,是否存在税种登记不完整情况。
2、即征即退税备案:
有按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必须到国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才能进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申报。
3、差额征税备案: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即原来所称的差额征税,目前主要是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必须在首次申报前到国税局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没有备案将无法申报。
4、税收优惠政策备案:
纳税人按规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备案类和审批类)要及时办理相应备案手续,否则可以引起无法正常申报。如:免税项目未进行备案可能就无法填列在免税项目中。
5、填表注意事项: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必须完整、正确。随着金税工程和网络发票系统的不断完善,信息化管理的不断推进,在许多数据的采集和表际的对应取数上进行了自动化信息处理。但是,仍有许多项目是由纳税人进行人工计算填写。因此,纳税人必须熟练、完整、正确地填写纳税申报资料,不能习惯性地认为大多数数据会自动计算产生、轻易地点击确认、严防申报数据不完整和发生申报错误。
三、纳税申报附属资料填写要点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各申报资料的填写要点,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附列资料中的不常用或者大部分企业偶尔涉及的几张附列资料表作为附属资料先进行介绍。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1、适用对象:
本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这里的有扣除项目是指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情形。
2、填写注意要点:
(1)、本表反映的金额全部是价税合计数。
(2)、第1列“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反映的是扣除之前的金额,其各行次=附表一第11列相对应行次。即:附表一自动从本表取数。
(3)、期初余额首次填写时为0。以后自动结转。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1、适用对象:
所有一般纳税人。
2、填写注意要点:
(1)、本表第1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必须要注意的是:
①必须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两项费用”的全额抵减部分才可以填写。对于维修更换等情形的,不得填列,作一般进项税抵扣申报。
②在本表反映的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得认证,否则无法填列。
(2)、本表第2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也就是说:营改增汇总缴纳企业才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1、适用对象:
凡是本期发生固定进项税抵扣的所有一般纳税人。
2、填写注意要点:
(1)、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2)、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
(3)、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抵扣清单)
附表五的实质是附表二第7栏(辅导期的纳税人还包括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明细反映(即清单),有发生情况的填写、没有发生的则不填写。填写比较简单,不进行详细介绍。
【注意事项】可抵扣的税收缴款凭证的几个条件:
1、抵扣税款方均为服务接受方。
2、只有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由税务机关开具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凭证才可以抵扣;提供的营业税服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税收缴款凭证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凭证均不得抵扣。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六)》(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1、适用对象:
本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2、填写注意要点:
(1)、本表的实质是附表三中的扣除项目的清单。
(2)、本表按表中的提示填写。填写比较简单,不进行详细介绍。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本表主要是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对应纳税申报主表的进项税额的核算。
本表采用单列式设计,包括四个部分: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第1至12栏):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3至23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4至34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主要包括辅导期纳税人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在没有收到国税机关稽核比对结果暂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四)其它资料(第35至36栏)。
注意要点说明:
1、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目所反映的数据都是已经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据。未经认证通过,不得抵扣。必须要注意认证的截止时间,防止超期。
2、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不得抵扣。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1号公告,自2013年7月1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办法。即:企业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必须要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通知书中稽核比对相符的结果进行抵扣。未收到税务机关的稽核比对结果的,则在 “待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应栏目中反映  。
4、“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栏必须注意的事项:
(1)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实施,所以一般情况下除铁路交通运输业外,其它运输方式下均应按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其它凭证不得抵扣。
(3)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交通运输业实施营改增。对于按规定取得的2014年1月1日以前的铁路运输结算单据仍可以按原规定申报抵扣。个人认为:过渡期结束后,该栏可能关闭。
5、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对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则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和金额栏,只填写税额栏。
6、第11栏“(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时需要凭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才能填写。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本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所有归属增值税范围的征免抵退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表,是纳税申报中最复杂的报表,也是最重要和最容易发生错误的报表。它是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的基础之一。
(一)主体结构
本表采用了复合式报表设计,“横项”与“竖列”分别按不同的内容进项归集和核算:
1、“横项”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
⑴、一般计税方法征税项目;
⑵、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
⑶、免抵退税项目;
⑷、免税项目。
其中:一般计税方法征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又进行了两种情况的细分:
一是“全部征税项目”中将全部相应的销售额按照相应不同的税率进行明细化分别填写;
二是:“其中:即征即退项目”中将“全部征税项目”中的即征即退项目部分单独再计算填写。
2、“竖列”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⑴、第1至8列:反映的是以发票分类为主线的取得的增值税项目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
⑵、第9至11列:反映的是对第1至8列的销售额及其销项税额的计算(特别提醒:在第1至11列计算中不包括营改增纳税人中的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扣除部分,即全额反映);
⑶、第12至14列反映的是营改增纳税人中的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扣除情况,没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纳税人不填写。
(二)必须掌握的几个要点
1、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项目的注意事项
即征即退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将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再由税务机关将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项目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适用税率与征收率的区别),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⑴、“全部征税项目”与“即征即退项目”之间的关系:
①、“全部征税项目”各行:反映的是按相应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②、“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相应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因此,两个项目的相互关系为包含关系。
⑵、备案的办理:
按规定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即征即退备案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未进行相应的系统信息维护,纳税人将无法实现即征即退申报。
⑶、即征即退相应栏目的填写注意点:
即征即退相应的栏目不按所列公式进行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解读】这一填写规定主要是为了配合纳税申报表主表的自动计算的需要。
2、必须正确划分销售的归类,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界限要明确。特别要注意对应税劳务与应税服务的正确划分:
应税劳务在“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反映。
应税服务在“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中反映。
两者的关系是并行关系。
3、要正确理解“销售额”、“价税合计”、“扣除金额”、“含税销售额”的概念和计算口径,正确填写相应各栏目。特别要注意:营改增纳税人中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销售额”、“销项税额”、“价税合计”各列填写应税服务扣除之前的金额。
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申报项目必须要划分清楚。主要是对适用6%适用税率与适用6%征收率要正确划分。
5、正确区分“免抵退税”与“免税”的界限:“免抵退税”反映的是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免税”反映的是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
6、有“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应按规定在首次发生申报之前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将无法申报税收优惠政策项目。
(三)注意事项
1、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包括在填写其他申报表时的口径是一样的):
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⑵、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第1至11列填写注意事项:
营改增纳税人按照规定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3、第12至14列填写注意事项:
⑴、非营改增纳税人不填写。
⑵、营改增纳税人按照规定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2列按《附列资料(三)》中第5列相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它反映的是含税金额。
4、“即征即退征税项目”部分(即第6、7、14、15行)的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不按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同时,第7、15行的第14列在填写要注意: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没有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防止公式产生尾数差)。
5、“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部分(即第8-15行)中的第9列“合计销售额”中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纳税检查调整栏次不开放)。
6、友情提醒:第9行“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5%征收率”:目前主要适用于中外合作的石油、天然气企业,我们这里没有。第13行“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预征率%”:专门反映营改增纳税人中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税缴纳的分支机构预征使用,其它纳税人不填写。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写要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的核心报表,其它资料都是为主表服务,基础数据都最后归集到主表中反映。
主表的大部分主要数据来自于附表一和附表二,并且许多数据都是自动取数,所以正确填写好附表是进行正确申报的基础。
(一)主表的几个特殊点
1、“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两大列数据的主要特殊点:
在主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是并列关系。在附表一中反映“全部征税项目”和“其中:即征即退项目”两项数据,是包含关系。
因此,主表中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反映的是附表一中“全部征税项目”的销售额减去“其中: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部分。两表的逻辑关系是:
主表中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主表中的“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附表一中“全部征税项目”的销售额
主表中的“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附表一中“其中:即征即退项目” 的销售额
也就是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项目在申报表主表中单独申报,在《附列资料(一)》中以“其中数”的形式列示出来。
2、“销售额”栏的特殊点:
分类销售额中,合计数反映后,在其中数中只对“应税货物销售额”、“应税劳务销售额”和“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进行填写,没有“应税服务”栏目(即不直接反映“应税服务销售额”)。
3、第19栏“应纳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不按公式计算:
该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月数” =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4、“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列下的7个栏目不按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填写:
不按公式计算填写项目情况表
项目
栏次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
13
不按各月之和填(用于挂帐留抵税额的核算)
实际抵扣税额
18
不按各月之和填(用于挂帐留抵税额的核算)
期末留抵税额
20
不按各月之和填(用于挂帐留抵税额的核算)
期初未缴税额
25
按上年度12月份申报表第32栏的“本年累计”填写
期末未缴税额
32
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36
按上年度12月份申报表第38栏的“本年累计”填写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38
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5、“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的不同处理
⑴、一般计税方法下的“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即第4栏)与《附列资料(一)》中第7列第1至5行的合计数相等。
⑵、简易征收办法下的“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即第6栏)为单独反映项目,在《附列资料(一)》中没有相对应的项目。
⑶、“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合计数与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数和《附列资料(一)》的对应关系:
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而《附列资料(一)》中第9列“合计销售额”第8-15栏中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纳税检查调整栏次不开放)。
第6栏填写其中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第5栏和第6栏是包含关系。
因此,简单地讲三者的对应关系是:
主表第5栏=主表第6栏+《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15栏对应项目的合计数。
6、享受“即征即退”项目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的特殊处理
对于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在相应的“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行中,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不属于偷税的,则按相应列填写。
实质就是偷税的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二)填写要点
1、“销售额”的反映
⑴、反映的口径:主表“销售额”项目中所反映的各项征(免)税“销售额”中,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均反映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即反映全部销售额,但绝不是价税合计数)。
⑵、销售额包含的范围: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2、“销项税额”的反映
在填写第11栏“销项税额”时要注意:当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时,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特别提醒:“销售额”与“销项税额”的反映口径是不同的。
因此,从《附列资料(一)》取数的规则是:
⑴、全部数据从《附列资料(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中提取。
⑵、销售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从《附列资料(一)》第10列取数(即第10列第1行、第3行、第6行);销售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从《附列资料(一)》第14列取数(即第14列第2行、第4行、第5行、第7行)。
应税服务的第14列数据就是反映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⑶、具体的逻辑关系是: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行+第3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行+第4行+第5行-第14列第7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注:在 实际操作中自动取数结转。
3、“进项税额”的反映
第12栏“进项税额”的填报要符合以下逻辑: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4、在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项目的填写注意事项:
⑴、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因此直接可以从附表一取数。
⑵、第22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⑶、第21栏、第22栏是平行关系,与销售额的反映是不同的,第5栏和第6栏是包含关系。
5、关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列下的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填写说明:
这三个特殊项目栏是为配合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计算使用而特殊设计的,不按公式填写,按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的特殊处理方法进行计算填写,由于这类纳税人不多且计算复杂,在本节内容最后部分单独说明。
6、“应纳税额减征额”的反映
按税法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注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认证)、按规定实行减半征收的减半部分(如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出售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填写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
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应纳税额”的反映
第19栏“应纳税额”填写注意点:
在计算本月“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时必须要注意:有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的,在计算“实际抵扣税额”时,是当期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本年累计”之和。
说明: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就是通过19栏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消化。
8、挂账留底税额的特殊处理
关于配合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计算使用的三个特殊项目的填写方法(这部分内容仅针对挂帐留抵税额的特殊处理,其它纳税人不需理会):(免抵退税纳税人的挂帐留抵税额有特殊处理,需要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特殊处理)
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是指混业纳税人中营改增实施首月时,纳税申报中有结转下期继续进行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
⑴、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的填写方法:
①试点实施首月的特殊填写方法:
营改增实施首月填写时,将营改增实施首月的上月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填入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下的“本年累计”中(即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初始化);本栏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下的“本月数”中则填“0”。
②以后各期恢复滚动填写方法:
本栏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下的“本月数”取自上月的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下的“本月数”;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下的“本年累计”(即反映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取自上月的第20栏 “期末留抵税额” 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下的“本年累计”。
③挂帐留抵抵扣完毕后三个特殊项目均归“0”。
⑵、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的填写方法:
①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②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
其数额可根据下列计算表中的第6栏结果填写。
当期实际抵减货物及劳务挂帐留抵税额计算表
本期挂帐留抵税额期初数
总销项
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
模拟
应纳税税额
挂帐留抵税额可抵扣限额
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数
1
2
3
4
5
6
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中的“本年累计”
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中的 “本月数”
附表一第10列(第1+3-6行)
本表2-第18栏“实际抵扣数” “本月数”
4×3÷2
若1≥5,则填5
若1<5,则填1
备注:本表为自行设计,供参考。“本月数”和“本年累计”均为“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对应项。
⑶、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的填写方法:
①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反映试点实施以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②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按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与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的差额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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